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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裴建文,男,汉族,大专学历,1970年7月出生,山西平遥县人,现就职于平遥县房地产管理局。
保障性住房是专門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近年来,国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对住房保障的投入逐年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服务不断完善,许多低收入百姓由此实现了住有所居,推进了和谐社会建设。然而,在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一些不容忽视、急需解决的问题逐渐显露。作为一名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多年的工作者,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几点建议。
一、保障性住房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法规不够完善
保障性住房与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保障一样,均是我国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住房保障均要通过国家立法予以规范。虽然目前国内一些地方上已有一些行政规定,然而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制度、政策等还不够完善,致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现象屡次见诸媒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开着豪车住保障房的怪现象,使得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障房质量问题、分配公正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来得迫切和紧要,政策效果也大打折扣。
(二) 当前保障性住房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是资金投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新闻公报、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随后完成的房地产调控顶层设计,均表明“我国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时代已揭开了新的篇章,保障性住房投资需求量逐年将加大成为大势所趋。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十二五”期间,国家提出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住房工程的庞大计划。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资金筹措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据国家住建部等相关部门估算,以“十二五”开局之年的1000万套开工计划为例,完成目标所需建设资金以1.3万亿元人民币起底;其中,中央财政明确保障1030亿元,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承担4000多亿元,通过社会机构投资、被保障对象及相关企业筹集剩余部分至少8000多亿元。对于后面两项资金,只有采取全面系统的方式来筹措,才能保证后两项资金的来源。因此,资金短缺已成为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最大硬性障碍。
(三)地方政府的消极态度阻碍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
近年来,中央多次指出,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切实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但仍有个别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进展缓慢,甚至止步不前,特别是在建设资金来源早就有着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仍然迟迟交不了工。
个别地方政府追求卖地、以“土地财政”套利,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缺乏积极性,不免令一方百姓失望:轻视保障性住房开发,消极应对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供给;力阻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格局、对房价、地价的影响。
所以,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差”的正是这些政府部门积极、务实的的态度,导致建设资金长期不到位。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确保有法可依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是一个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工程非常大,涉及的面很宽、政策性很强,涉及的资金又很多、周期又很长,涉及到亿万人的利益,必须置于法律“阳光”的监管之下。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急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从建设机制、供应机制、管理机制、建设标准、分配方式、监管机制等方面予以立法完善。只有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唯有立法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我们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在阳光下公开、透明、公正运行,真正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其建设顺利推进。当然,立法也不可以政出多门,不可以八仙过海,要有一定的严肃性。
(二)要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的庞大的资金需求,需要各方力量为其动足脑筋,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的方式已不适应其实际需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
很显然,在下一步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市场经济改革中,在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投资力度,即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同时,我国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市场的开发和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并参与城乡棚户区改造,在此过程中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以此加快完善现代房地产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
此外,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房地产工作的党员干部,笔者认为,在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的运作中可以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吸引社会保险资金以及发展房地产信托基金等方式,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予以适当补充,并引入市场机制加以经营。令人欣慰的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这表明国家目前正在通过制定引导性的政策等途径来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筹措资金,因此,有理由相信这些政策措施将极大地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短缺的现象。
(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行政问责制
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及建设数量仍然在不断扩大,由此带来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和经营等方面的问题也将依次出现。为保障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并保证的政府公信力,应把民生保障性住房工程立为“一把手工程”,严格施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应该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人就政府,要对其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制定具体的问责措施和规定,对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重罚,对没有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地方政府严厉问责,使有责任的领导真正承担起责任,以具体和严格的措施促使地方政府负责人认清责任,端正行为,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使一方百姓住有所居。(作者单位:山西省平遥县房地产管理局)
保障性住房是专門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近年来,国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对住房保障的投入逐年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服务不断完善,许多低收入百姓由此实现了住有所居,推进了和谐社会建设。然而,在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一些不容忽视、急需解决的问题逐渐显露。作为一名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多年的工作者,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几点建议。
一、保障性住房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法规不够完善
保障性住房与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保障一样,均是我国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住房保障均要通过国家立法予以规范。虽然目前国内一些地方上已有一些行政规定,然而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制度、政策等还不够完善,致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现象屡次见诸媒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开着豪车住保障房的怪现象,使得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障房质量问题、分配公正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来得迫切和紧要,政策效果也大打折扣。
(二) 当前保障性住房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是资金投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新闻公报、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随后完成的房地产调控顶层设计,均表明“我国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时代已揭开了新的篇章,保障性住房投资需求量逐年将加大成为大势所趋。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十二五”期间,国家提出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住房工程的庞大计划。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资金筹措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据国家住建部等相关部门估算,以“十二五”开局之年的1000万套开工计划为例,完成目标所需建设资金以1.3万亿元人民币起底;其中,中央财政明确保障1030亿元,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承担4000多亿元,通过社会机构投资、被保障对象及相关企业筹集剩余部分至少8000多亿元。对于后面两项资金,只有采取全面系统的方式来筹措,才能保证后两项资金的来源。因此,资金短缺已成为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最大硬性障碍。
(三)地方政府的消极态度阻碍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
近年来,中央多次指出,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切实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但仍有个别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进展缓慢,甚至止步不前,特别是在建设资金来源早就有着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仍然迟迟交不了工。
个别地方政府追求卖地、以“土地财政”套利,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缺乏积极性,不免令一方百姓失望:轻视保障性住房开发,消极应对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供给;力阻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格局、对房价、地价的影响。
所以,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差”的正是这些政府部门积极、务实的的态度,导致建设资金长期不到位。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确保有法可依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是一个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工程非常大,涉及的面很宽、政策性很强,涉及的资金又很多、周期又很长,涉及到亿万人的利益,必须置于法律“阳光”的监管之下。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急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从建设机制、供应机制、管理机制、建设标准、分配方式、监管机制等方面予以立法完善。只有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唯有立法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我们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在阳光下公开、透明、公正运行,真正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其建设顺利推进。当然,立法也不可以政出多门,不可以八仙过海,要有一定的严肃性。
(二)要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的庞大的资金需求,需要各方力量为其动足脑筋,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的方式已不适应其实际需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
很显然,在下一步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市场经济改革中,在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投资力度,即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同时,我国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市场的开发和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并参与城乡棚户区改造,在此过程中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以此加快完善现代房地产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
此外,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房地产工作的党员干部,笔者认为,在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的运作中可以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吸引社会保险资金以及发展房地产信托基金等方式,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予以适当补充,并引入市场机制加以经营。令人欣慰的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这表明国家目前正在通过制定引导性的政策等途径来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筹措资金,因此,有理由相信这些政策措施将极大地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短缺的现象。
(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行政问责制
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及建设数量仍然在不断扩大,由此带来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和经营等方面的问题也将依次出现。为保障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并保证的政府公信力,应把民生保障性住房工程立为“一把手工程”,严格施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应该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人就政府,要对其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制定具体的问责措施和规定,对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重罚,对没有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地方政府严厉问责,使有责任的领导真正承担起责任,以具体和严格的措施促使地方政府负责人认清责任,端正行为,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使一方百姓住有所居。(作者单位:山西省平遥县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