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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驾驶员涂某,2011年7月13日随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外出联系业务,中午饮酒后驾车返回单位途中与一辆大客车追尾,造成鼻梁粉碎性骨折。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枪验》标准,测定涂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0mg/100mL,属醉酒驾车,负事故全责。其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涂某为因工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