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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管理从浓度控制转变为质量控制的必然趋势,是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淮河流域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004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与淮河流域四省政府签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把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实施好总量控制制度,解决好总量的确定与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