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视野下的虚假债权保理——《民法典》第763条的正当性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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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章作为《民法典》中的商事规范,对其探讨应遵循商事规律与商事习惯。《民法典》第763条的正当性在于,在债务人一侧,债务人在民事债权让与中的抗辩不应当然沿用至保理合同中,为维护债权流通性,对债务人的抗辩须采限制的态度。债务人对虚假应收账款作出真实性确认即为放弃抗辩,放弃抗辩的效果是,非明知的保理人即可对债务人主张合同责任。在保理人一侧,保理人仅具有商法外观主义下的形式审查义务,无须对基础交易进行实质性审查。债务人放弃抗辩的思路可证成第763条的正当性,即保理人只要不对虚构债权明知,便可主张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从而排除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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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68条就多重保理的优先顺位予以规定,其规则内容除增加“通知”优先规则外,基本与《民法典》第414条的多重抵押优先顺位规则保持一致,由此间接承认了保理的担保属性,有助于建立统一的动产与权利担保规则。然而,该规则难以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在进行法教义学解释时应结合立法背景及政策价值导向。由于多重保理优先顺位规则是从商事交易的角度侧重保障应收账款的流通性和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因此不适用于追求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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