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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关系到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矿井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及企业的高度重视,突出“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核心,保护了职工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提倡树立正确的健康观。有健康才有生命,才有个人的一切。
[关键词]矿井 职业 危害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I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7-0193-01
一、煤矿工作现场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
职业病问题已成为社会百姓关注的焦点。煤矿井下作业条件恶劣,职业危害严重,从业人员数量大,患职业病的比较多。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有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容易造成职工患粉尘病、噪声聋、职业中毒(一氧化碳)等。其中粉尘危害最为突出。
(一)粉尘(岩尘、煤尘)危害
打眼、放炮、割煤、扒装、转载、运输等环节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能引发矽肺病。
(二)噪声危害
凿岩机、采煤机、运输机、水泵、局扇、放炮等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
井下空气中存在过量的CH4、CO、CO2、H2S等有害气体,如通风不好被人吸入,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地面生产过程中常接触到放射性物质如煤炭洗选、医疗诊断等,物质管理不妥,使用不当,对人体产生很大辐射危害。喷漆、焊接作业产生多种有害物质,通风不畅,产生大量CO,从而造成人员缺氧窒息或慢性中毒。
二、职业危害预防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职业危害法律落实有差距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法律法规宣传学习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力度深度相差一定距离。
(二)学习教育认识模糊
培训学习注重形式内容,职业危害案例、工作现场危害辨识能力方面较少。
(三)职工个人危害防护意识淡薄。生产过程中职工使用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怕麻烦,图省事,潜伏危害认识不够。退休、自愿离职人员安排离岗查体不情愿、有怨言,不配合,自动放弃。
(四)职工健康查体有待专业化
本矿医院服务于矿区群众,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设备仪器与职业病诊断相适应。
三、抓好职业危害预防的方法和途径
(一)抓好宣传培训
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纳入培训内容,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并教育、引导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治理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促进职工全面学习领会和把握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内容,并做到自觉贯彻遵守。
(二)加强制度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机制和制度,完善操作规程,规范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与职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告知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工作,高度重视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及时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工作。
(三)改善生产条件
创造良好作业环境,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依靠科技进步、技术革新,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要挂牌警示提醒职工,做好个人防护,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通风科合理布置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开展监督检查
成立专业机构,分工负责,职工医院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职业性健康查体和评价;负责职业性健康查体的组织工作和健康监护档案的保管。人力资源科负责职业病病人职业禁忌症者的妥善安置,保险科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以及保险待遇的执行。安监处、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日常监管,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工会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落实,通风科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五)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分管领导及职业卫生防治人员、科室部门管理监督人员和技术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同时督促教培、人资、安监、工会等部门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专兼职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掌握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管理水平;使职工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六)正确佩备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人力资源科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按时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发放劳保标准要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防护用品。安监处根据作业现场条件对职工穿戴的工作服、胶靴、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护眼睛、耳塞、手套、防毒面具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小分队加强井口入井人员管理,对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准下井。
(七)坚持职业健康查体
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生产区队应按规定向职工医院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对职工在职业健康查体中需要复查的,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对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应进行及时公示,职业病诊断结果应及时报人力资源科。
(八)分配安置患病职工
人力资源科等责任科室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科学组织健康查体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查体,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查体。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查体,并签订相关协议。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在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等方面科学管理,有效地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了职工的权益,促进矿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关键词]矿井 职业 危害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I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7-0193-01
一、煤矿工作现场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
职业病问题已成为社会百姓关注的焦点。煤矿井下作业条件恶劣,职业危害严重,从业人员数量大,患职业病的比较多。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有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容易造成职工患粉尘病、噪声聋、职业中毒(一氧化碳)等。其中粉尘危害最为突出。
(一)粉尘(岩尘、煤尘)危害
打眼、放炮、割煤、扒装、转载、运输等环节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能引发矽肺病。
(二)噪声危害
凿岩机、采煤机、运输机、水泵、局扇、放炮等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
井下空气中存在过量的CH4、CO、CO2、H2S等有害气体,如通风不好被人吸入,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地面生产过程中常接触到放射性物质如煤炭洗选、医疗诊断等,物质管理不妥,使用不当,对人体产生很大辐射危害。喷漆、焊接作业产生多种有害物质,通风不畅,产生大量CO,从而造成人员缺氧窒息或慢性中毒。
二、职业危害预防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职业危害法律落实有差距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法律法规宣传学习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力度深度相差一定距离。
(二)学习教育认识模糊
培训学习注重形式内容,职业危害案例、工作现场危害辨识能力方面较少。
(三)职工个人危害防护意识淡薄。生产过程中职工使用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怕麻烦,图省事,潜伏危害认识不够。退休、自愿离职人员安排离岗查体不情愿、有怨言,不配合,自动放弃。
(四)职工健康查体有待专业化
本矿医院服务于矿区群众,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设备仪器与职业病诊断相适应。
三、抓好职业危害预防的方法和途径
(一)抓好宣传培训
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纳入培训内容,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并教育、引导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治理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促进职工全面学习领会和把握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内容,并做到自觉贯彻遵守。
(二)加强制度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机制和制度,完善操作规程,规范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与职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告知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工作,高度重视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及时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工作。
(三)改善生产条件
创造良好作业环境,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依靠科技进步、技术革新,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要挂牌警示提醒职工,做好个人防护,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通风科合理布置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开展监督检查
成立专业机构,分工负责,职工医院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职业性健康查体和评价;负责职业性健康查体的组织工作和健康监护档案的保管。人力资源科负责职业病病人职业禁忌症者的妥善安置,保险科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以及保险待遇的执行。安监处、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日常监管,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工会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落实,通风科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五)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分管领导及职业卫生防治人员、科室部门管理监督人员和技术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同时督促教培、人资、安监、工会等部门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专兼职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掌握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管理水平;使职工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六)正确佩备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人力资源科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按时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发放劳保标准要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防护用品。安监处根据作业现场条件对职工穿戴的工作服、胶靴、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护眼睛、耳塞、手套、防毒面具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小分队加强井口入井人员管理,对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准下井。
(七)坚持职业健康查体
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生产区队应按规定向职工医院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对职工在职业健康查体中需要复查的,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对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应进行及时公示,职业病诊断结果应及时报人力资源科。
(八)分配安置患病职工
人力资源科等责任科室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科学组织健康查体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查体,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查体。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查体,并签订相关协议。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在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等方面科学管理,有效地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了职工的权益,促进矿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