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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八部地方行政程序规定的说明理由部分进行比较分析,得出说明理由的内涵不限于行政机关对具体相对人说明理由,也包括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及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相对人说明理由的情形。同时,比较也得出并回应了地方行政程序规定中说明理由情形差异巨大、说明内容不明、说明后果难寻等问题,进而提出说明理由制度立法模式须统一、说明主体须明晰、说明体系须完备、说明理念须更新的构想,以期为将来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