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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区在试点更加宽松、自由、开放的金融、贸易、投资政策的同时,更加复杂的治安维稳问题随之而来。作为自贸区的检察机关,要合理地定位,能动地应对,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服务保障作用。
一、合理定位——更新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作用
第一,依法打击与谨慎追责相结合,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1)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针对厦门自贸区建设中利用金融政策、制度等改革尚不完善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经济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例如,走私、洗钱、逃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金融、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及电信、医疗、法律、旅游、财会、电商等服务类案件。(2)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以及金额巨大的犯罪等,要坚决依法从重打击。而对金融创新过程中因执行政策偏差而引发的犯罪,需要适当提高刑法对金融创新的适应性和包容性,适应和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3)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尤其对于自贸区内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应当更加注重及时挽回和尽量减少广大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经常出现受害人群体到公检法机关上访,讨说法、要赔偿等情况,更需要检察干警加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争取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深入查办和积极预防相结合,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1)严肃查办自贸区内的职务犯罪。包括严厉查处自贸区内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严厉查处自贸区内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重点查办与自贸区建设相关的国家重点投资领域、资金密集行业、重大基础工程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等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和侵犯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2)强化自贸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协调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通过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建议、预防咨询等活动,发挥了解情况、参与意见等方面的作用。(3)促进自贸区内监管机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将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机构内控机制中出现的缺陷,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健全内部廉政风险防范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前端管理与诉讼监督相结合,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加强自贸区建设前端管理。包括充分利用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加强自贸区内诚信体制建设;不断深化对自贸区建设相关风险漏洞的预测性调研;参与有关法律调整制定,提供相关检察意见等。(2)强化对自贸区内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强对自贸区内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尤其是加强对犯罪案件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者违法立案、以刑代罚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自贸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裁判。
二、能动应对——积极履职,建设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第一,成立专门的自贸区检察室。目前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已初步确定由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自贸区内案件,下一步还要做好自贸区检察室成立、人员选择等工作,切实提高切实提升办理自贸区内案件、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二,强化内外部的沟通衔接工作。对内建立立案监督环节与公诉环节的有效衔接机制、普通刑事案件办案情况的日常通报机制,促进控诉职能更好的实现。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监管机关的联系,通过提前介入、联席会议、日常沟通等方式,通力协作、积极配合,依法有力查办犯罪案件。
第三,做好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风险预警制度是风险防范和控制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对自贸区内的新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及时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在受案前、办案过程中、结案后,进行全程开放式风险评估,把握工作主动权,有效防范社会矛盾及减少发生涉检信访机率。
一、合理定位——更新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作用
第一,依法打击与谨慎追责相结合,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1)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针对厦门自贸区建设中利用金融政策、制度等改革尚不完善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经济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例如,走私、洗钱、逃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金融、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及电信、医疗、法律、旅游、财会、电商等服务类案件。(2)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以及金额巨大的犯罪等,要坚决依法从重打击。而对金融创新过程中因执行政策偏差而引发的犯罪,需要适当提高刑法对金融创新的适应性和包容性,适应和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3)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尤其对于自贸区内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应当更加注重及时挽回和尽量减少广大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经常出现受害人群体到公检法机关上访,讨说法、要赔偿等情况,更需要检察干警加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争取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深入查办和积极预防相结合,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1)严肃查办自贸区内的职务犯罪。包括严厉查处自贸区内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严厉查处自贸区内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重点查办与自贸区建设相关的国家重点投资领域、资金密集行业、重大基础工程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等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和侵犯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2)强化自贸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协调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通过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建议、预防咨询等活动,发挥了解情况、参与意见等方面的作用。(3)促进自贸区内监管机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将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机构内控机制中出现的缺陷,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健全内部廉政风险防范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前端管理与诉讼监督相结合,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加强自贸区建设前端管理。包括充分利用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加强自贸区内诚信体制建设;不断深化对自贸区建设相关风险漏洞的预测性调研;参与有关法律调整制定,提供相关检察意见等。(2)强化对自贸区内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强对自贸区内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尤其是加强对犯罪案件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者违法立案、以刑代罚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自贸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裁判。
二、能动应对——积极履职,建设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第一,成立专门的自贸区检察室。目前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已初步确定由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自贸区内案件,下一步还要做好自贸区检察室成立、人员选择等工作,切实提高切实提升办理自贸区内案件、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二,强化内外部的沟通衔接工作。对内建立立案监督环节与公诉环节的有效衔接机制、普通刑事案件办案情况的日常通报机制,促进控诉职能更好的实现。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监管机关的联系,通过提前介入、联席会议、日常沟通等方式,通力协作、积极配合,依法有力查办犯罪案件。
第三,做好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风险预警制度是风险防范和控制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对自贸区内的新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及时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在受案前、办案过程中、结案后,进行全程开放式风险评估,把握工作主动权,有效防范社会矛盾及减少发生涉检信访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