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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困境
据一项调查数据分析,有25%的法官,40%的律师,21%的行政干部以为行政诉讼成审判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下面我们主要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所遇到的实际困境。
通过表1、表2数据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当下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收案少。根据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行政案件只有120312件。其次,撤诉多。再次,应诉少。最后,执行难。
问题的分析
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中国有着数千年“官本位”的意识传统,在这种社会中,人们重亲情,重关系,轻视并常常超越作为普遍标准的法律、规章制度束缚,厌讼息讼,更不用说“犯上”的“民告官”了。行政诉讼收案数一直很少,而撤诉率也一直居高不下,且行政诉讼撤诉大多为“非正常撤诉”,原告撤诉也非心甘情愿,而是受外力影响错误认识,撤诉时原告利益未得到保护但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社会基础的缺乏
一个法治社会进步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市民社会的逐渐成熟,如果市民社会尚未成熟,司法权就得不到足够的社会力量的支撑和推动,司法权也就难以谋得独立于行政权的法律地位。而现阶段,行政诉讼制度所欲求的“民告官”,所欲求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控还缺乏深厚的社会基础。因为作为行政相对于人个体来讲,不愿诉之于司法权以保护其被行政权侵犯的权益,不仅出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还有其成本与收益的考量。
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的扭曲
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往往显得势单力薄。法院便成为原告和行政机关相抗衡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砝码。然而,行政权的恣意和滥用以及司法权威的缺失造成了行政诉讼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呈畸形的依存而不是制约和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就是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缺失、行政权缺乏有效制约。
问题的出路
增强司法权威
要矫正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最重要的就是要增强司法权威,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而要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公信力,从根本上就是要做到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司法的权威性最终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裁决是高度公正时,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
调整行政诉讼管辖
对于司法权依赖行政权的问题,就需要对行政诉讼管辖进行调整,可以考虑采取适当集中的模式或根据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形成异地审理行政案件的状态。一种方法是将几个相邻的基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于一个基层法院审理,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不提高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也解决了基层法院审判资源利用不平衡的问题;另一种方法是根据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在一定辖区内异地审理一审行政案件。
改革行政审判方式
在行政审判中,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局限于当事人的主张或诉求;要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力度,同时要避免因协调而“久拖不结”以及无原则迁就等不良现象;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考虑有利于发现证据、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价值导向等因素,在坚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和运用举证责任转移方式。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与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据一项调查数据分析,有25%的法官,40%的律师,21%的行政干部以为行政诉讼成审判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下面我们主要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所遇到的实际困境。
通过表1、表2数据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当下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收案少。根据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行政案件只有120312件。其次,撤诉多。再次,应诉少。最后,执行难。
问题的分析
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中国有着数千年“官本位”的意识传统,在这种社会中,人们重亲情,重关系,轻视并常常超越作为普遍标准的法律、规章制度束缚,厌讼息讼,更不用说“犯上”的“民告官”了。行政诉讼收案数一直很少,而撤诉率也一直居高不下,且行政诉讼撤诉大多为“非正常撤诉”,原告撤诉也非心甘情愿,而是受外力影响错误认识,撤诉时原告利益未得到保护但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社会基础的缺乏
一个法治社会进步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市民社会的逐渐成熟,如果市民社会尚未成熟,司法权就得不到足够的社会力量的支撑和推动,司法权也就难以谋得独立于行政权的法律地位。而现阶段,行政诉讼制度所欲求的“民告官”,所欲求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控还缺乏深厚的社会基础。因为作为行政相对于人个体来讲,不愿诉之于司法权以保护其被行政权侵犯的权益,不仅出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还有其成本与收益的考量。
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的扭曲
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往往显得势单力薄。法院便成为原告和行政机关相抗衡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砝码。然而,行政权的恣意和滥用以及司法权威的缺失造成了行政诉讼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呈畸形的依存而不是制约和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就是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缺失、行政权缺乏有效制约。
问题的出路
增强司法权威
要矫正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最重要的就是要增强司法权威,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而要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公信力,从根本上就是要做到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司法的权威性最终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裁决是高度公正时,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
调整行政诉讼管辖
对于司法权依赖行政权的问题,就需要对行政诉讼管辖进行调整,可以考虑采取适当集中的模式或根据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形成异地审理行政案件的状态。一种方法是将几个相邻的基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于一个基层法院审理,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不提高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也解决了基层法院审判资源利用不平衡的问题;另一种方法是根据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在一定辖区内异地审理一审行政案件。
改革行政审判方式
在行政审判中,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局限于当事人的主张或诉求;要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力度,同时要避免因协调而“久拖不结”以及无原则迁就等不良现象;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考虑有利于发现证据、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价值导向等因素,在坚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和运用举证责任转移方式。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与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