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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分工,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宪法原则。然而,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如何对待已有的行政决定却是实践中经常要面对的难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中,应尊重行政权的独立,并基于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无疑也体现了权力相互制约的宪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