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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设备进口的违约索赔方面不时出现一些问题,进口设备如发现质量、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同规定或不按期交货等情况,应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在合同规定的有效索赔期限内,及时向有关方办理索赔事宜。 1、向卖方索赔,凡属下列情况,可向卖方索赔;(1)原装数量不足;(2)设备规格、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3)由于包装不良设备受损;(4)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 2、向轮船公司索赔。凡属下列情况可办理索赔;(1)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数量;(2)由于船方过失造成的货物残损短缺;(3)根据租船合同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