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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实现,不只靠有良好的愿望,不只靠口号,更重要的是还要有一种能使之技术化的制度保障
据报载:湖南省常德市纪委做出改革,将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等原本由9名常委,甚至是书记个人决定的事,放在了有30多名委员参加的全体会议上讨论。称:这一改革“实现了纪委权力重新配置的实质性突破”,“在全党纪委系统是开先河的”。
为此,纪委书记为了“避免”让“习惯了一言堂”的委员们“感到背后有‘组织意图’”而发言有顾虑,放弃了自己“作为委员的发言权”。
“为了杜绝当事人公关委员的可能,事先严格保密,直至临进会场才公布(要讨论的案件)”。
另外,会前“有人提议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考虑依据现行做法最终是要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故改用了以“无记名”方式“征求处理意见”。
纪委具体怎样办理案件的事,是须由党内按程序去规范的,这里不便多言。但常德市纪委的改革却是出自一个良好的愿望,希望通过“透明”“民主”,以“接近公正”。于是,就想到了一些最一般的,适用于通过会议议决事项时须设立或者是遵循的规则。
民主的实现,不只靠要有良好的愿望,不只靠口号,更重要的是还要有一种能使之技术化的制度保障。参考作为人类制度文明组成部分的一些经验积聚,针对上面常德市纪委议事中的问题,是不是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第一,领导,或者叫做第一把手,在会上讲话,会给人一种“组织意图”,影响了其他人揣摸“意图”去发言。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常德市的纪委书记选择了放弃自己的发言权。这样好不好呢?我以为不好。如果书记认为除自己外所有的人的主张都不正确,他不讲,放任了自己认为不正确的主张;讲,又有“一言堂”之嫌。而作为下级,当认为领导讲得不对时,不坚持原则不对,坚持原则讲出自己的主张,又可能使已先发表意见的领导下不来台。
有没有更好的制度安排呢?如果规定一个议题,与会者中级别低的先讲,级别高的后讲,同级别中年幼的先讲,年长的后讲;经办其事的或者是提出主张的先讲,其他后讲;专业的或者是有经验的先讲,其他后讲——这样,做领导的人在倾听了这种意见之后再讲话,他有着更多的思考、比较的时间,也不会轻易地在同事和下级面前发表不当的,或者是错误的言论。每个人都讲了自己的意见后,进行讨论,这样做出的决策是否更具正当性呢?
第二,防备别人拉关系,就对议题保密,比之早早就把将要议决之事的全部的、详细的材料发给与会者,使与会者在会上有限的时间中能有充分准备地提出主张,讨论决议,哪个更有利于决策的质量呢?恐怕是后者。但怎样防备“公关”“说情”“贿赂”呢?是否可以另寻他法?
第三,民主,在不同的场域,针对不同的人群、角色,应有不同的制度安排。选举和公决,须要匿名(不记名)。因为参与的是普通公众,或者是公众选出的代表。匿名有利于使他们无顾虑地做出真正合于自己愿望的选择,不受权势、权威、舆情的压力和影响。而掌握权力,可以做出决定的人——包括处于决策位置,可以通过表决做出决定的人,必须公开自己在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时的主张。因为他在做出决定时不同于一般普通公众,在民主政制中,他是在履行职责——他对自己的决定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时,恰恰是“公开”与“问责”的制度设立,制约了官员在决策中的恣意、受人拉拢,或收受贿赂。
有这样一种做法:掌握权力,参与表决的人应以书面形式写出自己的主张及理由,并提供支撑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的证据。多数人的意见成为决议,少数人的意见与决议同时公布。如此,将主张、理由、证据公示于天下,还不能制约恣意、偏袒、说情和贿赂吗?
每个掌握公权力的人,都不得以暧昧的态度,跟在他人后面举手。每个人在经人民授权,代人民做出决定时,都应该明确自己的主张,陈述自己主张的理由和公开自认为能够支撑自己的主张及其理由的证据。
除官员外,专家也应如此。专家对自己的因错误认识产生的意见,对自己的基于关系、利益,以及不坚持原则屈从于权势、权威、舆情的压力和影响的不负责的言论,虽不必一定像官员那样承担法律责任,起码也应承担道义责任。专家更须自己书写表意清晰的意见——包括主张、理由和证据,不可混迹于别人身后,做匿名举手之态。
据报载:湖南省常德市纪委做出改革,将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等原本由9名常委,甚至是书记个人决定的事,放在了有30多名委员参加的全体会议上讨论。称:这一改革“实现了纪委权力重新配置的实质性突破”,“在全党纪委系统是开先河的”。
为此,纪委书记为了“避免”让“习惯了一言堂”的委员们“感到背后有‘组织意图’”而发言有顾虑,放弃了自己“作为委员的发言权”。
“为了杜绝当事人公关委员的可能,事先严格保密,直至临进会场才公布(要讨论的案件)”。
另外,会前“有人提议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考虑依据现行做法最终是要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故改用了以“无记名”方式“征求处理意见”。
纪委具体怎样办理案件的事,是须由党内按程序去规范的,这里不便多言。但常德市纪委的改革却是出自一个良好的愿望,希望通过“透明”“民主”,以“接近公正”。于是,就想到了一些最一般的,适用于通过会议议决事项时须设立或者是遵循的规则。
民主的实现,不只靠要有良好的愿望,不只靠口号,更重要的是还要有一种能使之技术化的制度保障。参考作为人类制度文明组成部分的一些经验积聚,针对上面常德市纪委议事中的问题,是不是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第一,领导,或者叫做第一把手,在会上讲话,会给人一种“组织意图”,影响了其他人揣摸“意图”去发言。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常德市的纪委书记选择了放弃自己的发言权。这样好不好呢?我以为不好。如果书记认为除自己外所有的人的主张都不正确,他不讲,放任了自己认为不正确的主张;讲,又有“一言堂”之嫌。而作为下级,当认为领导讲得不对时,不坚持原则不对,坚持原则讲出自己的主张,又可能使已先发表意见的领导下不来台。
有没有更好的制度安排呢?如果规定一个议题,与会者中级别低的先讲,级别高的后讲,同级别中年幼的先讲,年长的后讲;经办其事的或者是提出主张的先讲,其他后讲;专业的或者是有经验的先讲,其他后讲——这样,做领导的人在倾听了这种意见之后再讲话,他有着更多的思考、比较的时间,也不会轻易地在同事和下级面前发表不当的,或者是错误的言论。每个人都讲了自己的意见后,进行讨论,这样做出的决策是否更具正当性呢?
第二,防备别人拉关系,就对议题保密,比之早早就把将要议决之事的全部的、详细的材料发给与会者,使与会者在会上有限的时间中能有充分准备地提出主张,讨论决议,哪个更有利于决策的质量呢?恐怕是后者。但怎样防备“公关”“说情”“贿赂”呢?是否可以另寻他法?
第三,民主,在不同的场域,针对不同的人群、角色,应有不同的制度安排。选举和公决,须要匿名(不记名)。因为参与的是普通公众,或者是公众选出的代表。匿名有利于使他们无顾虑地做出真正合于自己愿望的选择,不受权势、权威、舆情的压力和影响。而掌握权力,可以做出决定的人——包括处于决策位置,可以通过表决做出决定的人,必须公开自己在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时的主张。因为他在做出决定时不同于一般普通公众,在民主政制中,他是在履行职责——他对自己的决定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时,恰恰是“公开”与“问责”的制度设立,制约了官员在决策中的恣意、受人拉拢,或收受贿赂。
有这样一种做法:掌握权力,参与表决的人应以书面形式写出自己的主张及理由,并提供支撑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的证据。多数人的意见成为决议,少数人的意见与决议同时公布。如此,将主张、理由、证据公示于天下,还不能制约恣意、偏袒、说情和贿赂吗?
每个掌握公权力的人,都不得以暧昧的态度,跟在他人后面举手。每个人在经人民授权,代人民做出决定时,都应该明确自己的主张,陈述自己主张的理由和公开自认为能够支撑自己的主张及其理由的证据。
除官员外,专家也应如此。专家对自己的因错误认识产生的意见,对自己的基于关系、利益,以及不坚持原则屈从于权势、权威、舆情的压力和影响的不负责的言论,虽不必一定像官员那样承担法律责任,起码也应承担道义责任。专家更须自己书写表意清晰的意见——包括主张、理由和证据,不可混迹于别人身后,做匿名举手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