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称“犯罪嫌疑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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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力先生在《读书》今年第二期上发表了《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一文,对近来传媒中频频出现的“犯罪嫌疑人”一词提出非议,觉得它听起来“别扭”,是类似美国“政治正确”的把戏。我也一直对充满政治性的语言禁忌不以为然,但具体到刑事被告在法庭判决有罪前的称谓问题上,仔细想一想,还是觉得称“犯罪嫌疑人”比称“罪犯”好。
  作者假定了几种极端的情况:入室行窃者被群众或警察当场抓获,警察从贪污嫌疑人家里搜出大量的黄金美元,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不能称之为“罪犯”?如果办案实践中都是这样的情况,那么“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真的是多此一举,纯属法学家的语言游戏,但实践中更大量的案例并非都是这样的黑白分明证据确凿。即使是上面两种情况,也存在着误会、栽赃陷害或另有隐情的可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就是承认警察、群众也可能出错,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这也很重要)。这绝不仅是一个语言措辞问题,而是具有实际意义的。从本质上说,在未经法庭审查(包括双方举证、辩论过程)并判定有罪之前,刑事被告只是“嫌疑人”。这也体现出“无罪推定”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潜台词是“宁可放走一千,不可错杀一人”。它保证了公民不致受到法律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定性还有一个现实意义,那就是对警察机关的权力构成了一种无形的制约。众所周知,警察机关是行使暴力的国家机器,在社会中权力很大(中外皆然),这种过大的公权反过来也最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生活中很多人“怕”警察,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如果警察可以自行将被抓的人称为“罪犯”,那么公众将会有更强的受威胁感。相反,“犯罪嫌疑人”的定性避免了警察权力的过份集中,警察不能说了算,另外还有说理的地方。我们可以想象,当一个警察以“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来称呼被他逮捕或传唤的人时,他滥用权力的倾向将会有所抑制,他应会提醒自己认真搜集证据。
  苏力先生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这个词听起来“别扭”,还担心新闻记者说起来“别扭”,有被强迫的感觉。笔者是一名新闻工作者,却并未感到这一点,倒是前些年,在广播电视里听到某公安部门抓到一“罪犯”的新闻时,心里常犯嘀咕:你怎么就能断定该人是“罪犯”?若如此,还要法庭上的举证和辩论做什么?依法量刑了事。诚然,“犯罪嫌疑人”这一法律术语用在某些特定情形,如当场抓获的抢劫、行凶者,确实可能不顺耳,但我相信记者们有足够多的语词和表达方式来代替这一法律术语。这只是一个中文水平的问题。新闻报道作为正式的、公开的公众舆论,为避免造成武断和失实,也为促进中国社会亟需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受一点措辞上的麻烦也算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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