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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在我国的高等学府里,在管理过程中也不断发生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目前,我国高校在“大学自治”的理念下,某些方面仍然还是法律的盲区,尤其是在处理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正当程序上,存在明显的不足。而美国是世界上正当程序发展最完善的国家,其学校也不例外,因此,本文重点考察了美国的学校管理中正当程序的适用问题,并从中寻求启示,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高校管理程序。具体地说,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应当包括:告知、听取学生意见、说明处罚理由制度等一系列程序。
关键词 正当程序 告知 听证 说明处罚理由制度
作者简介:付晓玫,潍坊科技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93-02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在我国的高等学府里,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也时有发生,从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作为全国首例大学生诉学校拒发“两证”的行政诉讼案开始;到1999年北京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2001年武汉王长斌诉武汉理工大学案、2002年广州武某诉暨南大学案、2009年山西医科大学2006级硕士研究生张某状告母校,到2013年渝中区某大学2009级学生吴强状告学校等案例,师生对簿公堂的案件连续发生,我国各地法院陆续开始受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官司,高校管理者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出现了极大的法律困惑,使各高校的学生管理人员陷入了困境。
教育界、法学界的各位专家对此展开了积极的讨论与探索,通过研究、探讨,一些高校在学校管理制度方面也做出了一些改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处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上缺乏正当程序。我国历史上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是程序法缺乏的国家,由于这种历史传统的影响,在行政法领域,至今也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出台,我国高校在处理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正当程序上存在明显的不足,教育纠纷的救济机制不完善,通过借鉴国外程序法完备的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从中寻求启示,在我国的高校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高校管理制度。
我们仅以“2009年山西医科大学2006级硕士研究生张某状告母校”为例加以剖析。案例如下:山西医科大学2006级妇产科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张某在2006年12月的某学科期末考试中,抄袭资料,被校方发现,给予了记过处分。到2009年7月,张某修完了全部研究生课程,并顺利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可是学校只向他颁发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取消了他的学位证资格,理由是张某曾因作弊受到过处分,依据校纪受“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学位资格”。张某不服,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校方取消自己的学位证所依据的校纪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学校给自己颁发学位证。一审判决认定,山西医科大学取消张某的学位证资格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且校方没有经过“警示”、“察看”等程序,在没有“告知”张某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就直接剥夺了他的学位资格,侵犯了张某的权益,学校存在程序违法。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在“大学自治”的理念下,某些方面还是法律的盲区。尤其是在处理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正当程序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果学生犯了错误,他们在高校里没有合适的申辩机会和救济渠道,只能默默地接受学校给自己的处分。这样的后果可能就会使学生失去了和其他同学平等的就业机会,光明的前途从此会成为泡影,人生的道路从此会大大改变。在这个案例中,学生为了自己的前途,只好将自己的母校告上了法庭,师生对簿公堂。对于这个案例,法院认为学校在处理这一事件时没有按正当程序操作致使学校的处理决定应归于无效。这就使得人们不得不对正当程序予以更多的关注。
二、我国高校教育纠纷救济途径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教育纠纷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教育申诉
我国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了教育申诉制度,当教师及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利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对事件加以处理或者重新处理。虽然实体法对这一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程序法律还没有对教育申诉制度规定严格的程序,这就严重影响了纠纷的解决效率,也增加了纠纷处理的自由性。同时,我国法律对受教育者的申诉管辖尚无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学生不知去何处申诉。
(二)诉讼
即师生对簿公堂。耗时费力,师生互相伤害,这是教育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由于我国高校教育管理中正当程序的缺失,这一途径却成为学生状告母校的最佳选择。
三、建议我国高校在教育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完善高校与学生之间教育纠纷冲突的救济途径
法律的正当程序,最早起源于英国,英国称为“自然正义”,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观念,它在美国得以发扬光大,成为正当程序发展的最完善的国家,并最终在世界范围被普遍接受。因此,我们需要重点考察一下国外学校管理中正当程序的适用问题,并从中寻求启示,在我国的高校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高校管理制度,促进我国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一)美国学校管理中正当程序的适用问题
美国宪法在第五修正案中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在第十四修正案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只要是剥夺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利益,都必须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否则即为非法,会受到质疑。美国的正当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和宪法原则,既使是学校也不例外,在校学生不论是因为纪律原因受到学校的中止学业处理,还是因学习原因受到学校的勒令退学处理,都必须按照正当程序原则进行。
在美国,法律的正当程序既有实体上的正当程序又有程序上的正当程序。从实体上看,法律的正当程序主要有:1.禁止适用规则模糊。2.禁止依据书面的规则作出惩罚。3.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实质性论据作为基础。4.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公开身份。5.被指控者要求举行听证,就必须进行听证,包括公开听证或者私下听证。 从程序上看,法律的正当程序主要有:1.规定如何适用“告知”。2.必须送达书面通知给被指控人,而且具体说明对被指控人的指控事由。3.要及时把通知送达被指控人(或其代理人),并给予被指控人充足的时间做准备,以便对自我权利加以辩护。4.听证要公正,必须做到:公开展示对任何一方可能不利的证据;律师允许参加听证;除了有法律强制禁止的事由,允许各方交叉询问;给予被指控者阐明证据的权利;对听证过程加以记录。5.告知被指控者有上诉权。
在实践中,在对学生做出各种处理决定时,在时间和形式上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没有律师参加。总的说来,被指控事件越严重、越复杂,对程序要求就会越严格。在紧急情况下也有例外,如果某个学生严重破坏学校的学习环境,使老师和学生们遭受着极大的危险,或者某个学生肆意损毁学校的财产,这些情形下学校也可以不先经过听证而直接要求这名学生马上离开学校。但是,既使在这些危机情形下,美国法律仍然规定了事后补救程序: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该生的父母,并且规定学生离开学校72小时内,学校要举行一个学生本人(其他亲朋、律师可陪同)来参加的听证,否则就被认为违背程序,侵犯学生权利。
(二)我国高校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势在必行
2005年,我国正式施行《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较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教育领域的相关程序规定还不完备,尤其是关于权利救济方面的程序规定更为不足。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高校管理更为规范,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中引入更严密的程序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地说,高校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应当包括:告知、听取学生意见、说明处罚理由制度等一系列程序。
1.告知。告知是学校行政处罚行为成立并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不告知或不适当告知,都有可能影响相对人对自己的事情进行必要的准备,影响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美国,告知制度是法律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针对这一程序,让我们再来看一下前述“张某案”,很明显,“张某案”就属于典型的 “没有告知”程序,即未“警示”,也未“察看”,就直接剥夺了张某的学位资格。
2.听取学生意见。也就是学校在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对要处罚的事项允许相对人加以陈述、举证、辩解的程序,也就是给予受处罚学生申辩的机会。事实上,给予学生申辩的机会,就是广义上的听证。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法里是相当重要的制度。在美国,听证制度被作为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因为如果一个决定在形成过程中剥夺了当事人的发言权,那么这个程序活动就是不公正、不公平的。我们在具体应用时,对不同的事,在程序要求上不可“一刀切”。可以将听证的程序分成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适用于较大的事,规定的时间可以相对较长,程序要求可以较为严格;非正式程序适用于较小的事或一般事,规定的时间可以相对较短,程序灵活掌握。让我们再一次回到“张某案”,显然,在这一案例中,正式的听证程序和非正式的听证程序,都不存在,学生张某根本没有申辩的机会。
3.说明处罚理由制度。学校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如果没有说明处罚的理由,不仅受处罚者,甚至公众也会觉得学校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根据,甚至是专断行为,所以说明理由制度也是处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高校在行政管理中由于缺乏正当程序,在处罚学生时不按正当程序告知、听证、并说明理由,学生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诉之法院。
总之,各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若能借鉴美国学校的学生管理程序,向正当程序方面再迈一步,师生对簿公堂的情景将会大大减少,这不仅可以使高校在依法治校的进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的进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高校管理制度,使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学生管理的法律层面的涵义,从而改变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全面构建法治社会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尊重权利、遵从法律,合理对待高校的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合法权利,以减少教育纠纷,进一步促进我国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同时,它所带给学生的法的理念,将使学生及其所服务的时代受益无穷。
参考文献:
[1]阮李全、王志、余晓梅.高校教育纠纷与解决机制创新.2004-01-28 23:20 来源:法律教育网.
[2]Richard D.Strahand
关键词 正当程序 告知 听证 说明处罚理由制度
作者简介:付晓玫,潍坊科技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93-02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在我国的高等学府里,学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也时有发生,从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作为全国首例大学生诉学校拒发“两证”的行政诉讼案开始;到1999年北京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2001年武汉王长斌诉武汉理工大学案、2002年广州武某诉暨南大学案、2009年山西医科大学2006级硕士研究生张某状告母校,到2013年渝中区某大学2009级学生吴强状告学校等案例,师生对簿公堂的案件连续发生,我国各地法院陆续开始受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官司,高校管理者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出现了极大的法律困惑,使各高校的学生管理人员陷入了困境。
教育界、法学界的各位专家对此展开了积极的讨论与探索,通过研究、探讨,一些高校在学校管理制度方面也做出了一些改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处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上缺乏正当程序。我国历史上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是程序法缺乏的国家,由于这种历史传统的影响,在行政法领域,至今也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出台,我国高校在处理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正当程序上存在明显的不足,教育纠纷的救济机制不完善,通过借鉴国外程序法完备的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从中寻求启示,在我国的高校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高校管理制度。
我们仅以“2009年山西医科大学2006级硕士研究生张某状告母校”为例加以剖析。案例如下:山西医科大学2006级妇产科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张某在2006年12月的某学科期末考试中,抄袭资料,被校方发现,给予了记过处分。到2009年7月,张某修完了全部研究生课程,并顺利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可是学校只向他颁发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取消了他的学位证资格,理由是张某曾因作弊受到过处分,依据校纪受“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学位资格”。张某不服,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校方取消自己的学位证所依据的校纪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学校给自己颁发学位证。一审判决认定,山西医科大学取消张某的学位证资格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且校方没有经过“警示”、“察看”等程序,在没有“告知”张某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就直接剥夺了他的学位资格,侵犯了张某的权益,学校存在程序违法。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在“大学自治”的理念下,某些方面还是法律的盲区。尤其是在处理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正当程序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果学生犯了错误,他们在高校里没有合适的申辩机会和救济渠道,只能默默地接受学校给自己的处分。这样的后果可能就会使学生失去了和其他同学平等的就业机会,光明的前途从此会成为泡影,人生的道路从此会大大改变。在这个案例中,学生为了自己的前途,只好将自己的母校告上了法庭,师生对簿公堂。对于这个案例,法院认为学校在处理这一事件时没有按正当程序操作致使学校的处理决定应归于无效。这就使得人们不得不对正当程序予以更多的关注。
二、我国高校教育纠纷救济途径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教育纠纷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教育申诉
我国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了教育申诉制度,当教师及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利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对事件加以处理或者重新处理。虽然实体法对这一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程序法律还没有对教育申诉制度规定严格的程序,这就严重影响了纠纷的解决效率,也增加了纠纷处理的自由性。同时,我国法律对受教育者的申诉管辖尚无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学生不知去何处申诉。
(二)诉讼
即师生对簿公堂。耗时费力,师生互相伤害,这是教育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由于我国高校教育管理中正当程序的缺失,这一途径却成为学生状告母校的最佳选择。
三、建议我国高校在教育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完善高校与学生之间教育纠纷冲突的救济途径
法律的正当程序,最早起源于英国,英国称为“自然正义”,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观念,它在美国得以发扬光大,成为正当程序发展的最完善的国家,并最终在世界范围被普遍接受。因此,我们需要重点考察一下国外学校管理中正当程序的适用问题,并从中寻求启示,在我国的高校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高校管理制度,促进我国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一)美国学校管理中正当程序的适用问题
美国宪法在第五修正案中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在第十四修正案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只要是剥夺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利益,都必须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否则即为非法,会受到质疑。美国的正当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和宪法原则,既使是学校也不例外,在校学生不论是因为纪律原因受到学校的中止学业处理,还是因学习原因受到学校的勒令退学处理,都必须按照正当程序原则进行。
在美国,法律的正当程序既有实体上的正当程序又有程序上的正当程序。从实体上看,法律的正当程序主要有:1.禁止适用规则模糊。2.禁止依据书面的规则作出惩罚。3.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实质性论据作为基础。4.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公开身份。5.被指控者要求举行听证,就必须进行听证,包括公开听证或者私下听证。 从程序上看,法律的正当程序主要有:1.规定如何适用“告知”。2.必须送达书面通知给被指控人,而且具体说明对被指控人的指控事由。3.要及时把通知送达被指控人(或其代理人),并给予被指控人充足的时间做准备,以便对自我权利加以辩护。4.听证要公正,必须做到:公开展示对任何一方可能不利的证据;律师允许参加听证;除了有法律强制禁止的事由,允许各方交叉询问;给予被指控者阐明证据的权利;对听证过程加以记录。5.告知被指控者有上诉权。
在实践中,在对学生做出各种处理决定时,在时间和形式上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没有律师参加。总的说来,被指控事件越严重、越复杂,对程序要求就会越严格。在紧急情况下也有例外,如果某个学生严重破坏学校的学习环境,使老师和学生们遭受着极大的危险,或者某个学生肆意损毁学校的财产,这些情形下学校也可以不先经过听证而直接要求这名学生马上离开学校。但是,既使在这些危机情形下,美国法律仍然规定了事后补救程序: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该生的父母,并且规定学生离开学校72小时内,学校要举行一个学生本人(其他亲朋、律师可陪同)来参加的听证,否则就被认为违背程序,侵犯学生权利。
(二)我国高校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势在必行
2005年,我国正式施行《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较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教育领域的相关程序规定还不完备,尤其是关于权利救济方面的程序规定更为不足。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高校管理更为规范,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中引入更严密的程序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地说,高校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应当包括:告知、听取学生意见、说明处罚理由制度等一系列程序。
1.告知。告知是学校行政处罚行为成立并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不告知或不适当告知,都有可能影响相对人对自己的事情进行必要的准备,影响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美国,告知制度是法律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针对这一程序,让我们再来看一下前述“张某案”,很明显,“张某案”就属于典型的 “没有告知”程序,即未“警示”,也未“察看”,就直接剥夺了张某的学位资格。
2.听取学生意见。也就是学校在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对要处罚的事项允许相对人加以陈述、举证、辩解的程序,也就是给予受处罚学生申辩的机会。事实上,给予学生申辩的机会,就是广义上的听证。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法里是相当重要的制度。在美国,听证制度被作为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因为如果一个决定在形成过程中剥夺了当事人的发言权,那么这个程序活动就是不公正、不公平的。我们在具体应用时,对不同的事,在程序要求上不可“一刀切”。可以将听证的程序分成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适用于较大的事,规定的时间可以相对较长,程序要求可以较为严格;非正式程序适用于较小的事或一般事,规定的时间可以相对较短,程序灵活掌握。让我们再一次回到“张某案”,显然,在这一案例中,正式的听证程序和非正式的听证程序,都不存在,学生张某根本没有申辩的机会。
3.说明处罚理由制度。学校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如果没有说明处罚的理由,不仅受处罚者,甚至公众也会觉得学校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根据,甚至是专断行为,所以说明理由制度也是处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高校在行政管理中由于缺乏正当程序,在处罚学生时不按正当程序告知、听证、并说明理由,学生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诉之法院。
总之,各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若能借鉴美国学校的学生管理程序,向正当程序方面再迈一步,师生对簿公堂的情景将会大大减少,这不仅可以使高校在依法治校的进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的进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高校管理制度,使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学生管理的法律层面的涵义,从而改变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全面构建法治社会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尊重权利、遵从法律,合理对待高校的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合法权利,以减少教育纠纷,进一步促进我国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同时,它所带给学生的法的理念,将使学生及其所服务的时代受益无穷。
参考文献:
[1]阮李全、王志、余晓梅.高校教育纠纷与解决机制创新.2004-01-28 23:20 来源:法律教育网.
[2]Richard D.Strah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