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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对国际活跃银行(active international bank)资本充足要求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新协议被各国监管当局所采用后将对银行的营运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协议提出了三个相互影响相互强化的监管措施(支柱pillar):最低资本规定--1988年资本协议中的资本充足规定的完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o三大支柱相辅相成,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其中支柱3(pillar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