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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清文献资料的梳理,初步分析了清政府对新疆地区的救灾体制及其清代新疆勘灾审户程序的形成和演变。说明清代新疆对灾荒的勘灾审户制度在长期实施过程中逐渐完善规范。既相对严密而又具有一定灵活性,不仅体现了新疆这种偏远地区的地方特色,而且也具有新疆地方行政制度逐渐与内地划一的职能。 这些救荒措施不仅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效果,而且在当今全国各地援疆建设中为国家减灾救灾事宜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清代,新疆,勘灾审户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3)22-0035-07
清代荒政文献中有关新疆荒政史料较少,即使从目前学术界最权威、最全面的《清代荒政全书》中也检索不出新疆报灾、勘灾和查赈等相关章程。迄今为止,清代新疆荒政措施研究尚未得到史学界足够的重视,专题研究不多。本文在发掘《清实录》、档案和地方志等文献,细致梳理清政府救荒措施的基础上,对清代新疆勘灾和审户等程序进行研究,以便进一步了解清政府对新疆救荒措施的实施及其效果。
清代有一套较为完整、固定的救灾程序。地方遇灾,要经过报灾、勘灾和审户,然后才进行蠲免和赈济。①报灾、勘灾和查赈是清政府对灾区进行救济的重要环节,也是灾户得到钱粮赈济的主要依据。
勘灾是赈灾过程中地方官吏查勘、核实田亩受灾程度,确定成灾分数,是实施救济的重要程序。清代的赈灾政策规定,受灾五分至十分者为成灾,五分以下为不成灾。勘灾过程中,先由灾户自报简明呈单,其中开列灾户姓名、所在村庄、被灾田亩若干、坐落某区某图或某村某庄、该户大小口数等项。报灾之后,地方官照呈单与粮册核对,如开报属实,方可将其作为勘灾底册。查灾委员再执底册履亩核实,划定灾分,待全部勘查完毕后,州县官核造总册上报,注明应否上报等。②
由于地形、地貌以及气候等影响,新疆各类自然灾害往往具有突发性,由此而带来的破坏和损失,地方官员一时只能做出粗略的估算,对受灾分数作出精确的统计还有待于一村一庄详尽细致的勘查和审户。
勘灾的具体做法是报灾后查办被灾田亩,令乡约等按村庄田亩被灾分数查造草册,刻期送县,注明被灾户自田几亩、灾田若干,据此草册进行覆亩踏看。勘察受灾地亩相当繁琐,清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官员必须亲自勘察,“灾分轻重,必察其实”。清人那彦成在《办赈章程并清单》中说:
被灾地亩,宜著该管道府亲身督勘,以昭慎重也。查州县地方被灾,例应遴委妥员,会同该州县覆亩确勘,将被灾分数,按照村庄,分别申报司道。该管道府覆行稽查,加结详情具题,定例至为详慎。③
这说明勘察工作繁琐、任务艰巨。勘察结果关系到受灾人户是否得到政府的赈济,可谓生死攸关的大事。以下为清代新疆发生灾害后政府及地方官员勘灾的若干实例。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九月,军机大臣大桑阿等奏玉古尔、库尔勒回人地亩遭受蝗蝻灾伤,乾隆指令官员认真勘察地亩,确定受灾等次,“虽不必尽照内地蠲赈之例办理,而视其被灾分数,酌量减免”。同时,又令“其作何蠲免之处,著速议具奏,将来各回城所种地亩,有成灾者,著各该驻扎大臣,详悉查勘收成分数,定议办理”。①这说明当时清政府对新疆勘灾程序还没有严格的规定,在灾情勘查定分时官员有一定随意性,这与内地勘灾程序较为严密有很大的差别。如乾隆八至九年直隶一带被旱时,官员执行勘灾时非常细致,官员采取分片包干形式,在勘灾前,先编制勘灾草册,将灾户信息录入,正式勘灾时委任官吏主持,根据草册对照政府存档的“鱼鳞图册”上土地所有者的顺序和情况,逐块田地进行核查,并对自己的勘灾结果负责。②但在新疆地区查灾程序不甚严密,乾隆称:“谨查办理赈务,时地不同,原难拘守成例,但必当以有定之例为准绳,参以卓识,通融■画,方为妥协。”③说明在新疆这种地广人稀的偏远地区,勘查只能因地制宜,酌情办理。
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玛纳斯东西两乡、四个军台所种的粮食被冰雹打坏,八十一户迁兵的农庄亦遭受雹灾,乌鲁木齐都统索诺穆策凌奏请“玛纳斯军民屯田请停本年缴纳之项”,拟通过勘查后再作数额奏报。④索诺穆策凌在报灾同时把大致勘查的情况一并上奏,之后把各地的粮食损坏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勘查和审户之后再作册呈报。
由于清朝前期新疆勘灾赈救没有形成制度,官吏往往“仿照前例办理”。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巴里坤宜禾县本年偏霜灾”,通过勘验“被灾四分之上三道河等处户民三百八十五户”,海禄奏请朝廷按照四十一年西园子等处旱灾之例,“应征正借各项粮食缓至岁秋后带征,分作三年加重补足”。⑤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十月,乌鲁木齐都统高杞奏:“宜禾县属东西乡大泉、东西石人子等十五处,本年收成五分以上,被歉四分以上户民,应征各项粮石,详请照例缓征,并按户借给口粮等。”⑥高杞当即派该道委员查看,据该道详称:
宜禾县北乡、道河等十二处,本年收成七分,应纳正粮籽种各项粮石照例征收外,惟东西乡、大泉、东西石人子等十五处,共有二百六十九户,本年所种地亩,因夏间雨水缺少,田禾受旱收成仅获五分以上。被歉四分以上地亩,虽勘不成灾例无赈恤。但边地……未免拮据,且该户因上年田禾被旱歉收……今岁田禾又复受旱收成歉薄,若不加意抚恤,即恐致流离失所,应请照乾隆五十四年,前任都统宜绵办过成例,将本年东西乡等处,二百六十九户应征正粮籽种及分年带征原借被歉接济口粮并二十年缓征各项石,均请缓至来年秋收后带征。⑦
按照清廷的规定,被灾十分、九分、八分者,蠲剩钱粮,从次年起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七分、六分、五分者,蠲剩钱粮,从次年起分作两年带征;被灾五分以下一般不蠲免,特殊情况下可缓征。⑧宜禾县被歉四分以上地亩,虽不成灾,此前“例无赈恤”。 但通过重新勘查之后,发现该县连续两年旱灾,灾民生活拮据,急待赈济。而乾隆五十四年迪化发生洪灾时,都统宜绵在该地区办过借粮和缓征,仿此先例对宜禾应予赈济。对于这种情况,乾隆也意识到“赈济之事,最关紧要。固不可不先定例,以便遵行,然临时情形,难以预料,虽定例千百条,亦终不能该括,惟在督抚因时就事,熟筹妥办而已”。⑨他高度重视勘灾事宜,经常提醒官员“有捏报灾伤,希图免赋者,亦得杜其徼幸之端”,而该赈则赈,“俾回众咸知朕轸念新附之意”。⑩
http://img1.qikan.com/qkpdf/lsgx/lsgx201311/lsgx20131106.pdf 全文查看链接 那彦成针对甘肃州县相互距离遥远,“各管道府因往返恐逾勘灾期限,不能亲身覆查,又或虑其浮冒,凭空删驳”等造成的勘灾不实情况作了说明,要求“如所属被灾州县较多,相距又远,急切未能分身者,许转禀请委可信州厅大员,会同该州县确查结报。该道府仍严密访查,深信不疑,始准加结转报。如有率加结报及任意删减着,严行参办”。①根据过去勘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甘肃勘灾事宜作了一些调整。新疆也有由于州县距离遥远,有些上级官员无法到达远处灾地,因此出现将勘察结果转报的情况,让比较可靠的州县官员赴灾地与乡约共同勘验,其勘察的结果汇总成册,转交道府官,如都统、布政司等。
此后新疆灾歉的勘查逐趋细密。道光十四年(1834年)八月,宜禾县东、西、北三乡之大泉等二十六村庄各户民种植田禾,因去冬积雪稀少渠水微细不敷浇灌,致禾苗痿枯。都统长青与地方官员驰赴被旱地区各村庄逐一亲履确勘,查出镇迪等共二百二十八户,歉收均在五分以上,又北乡之北二道河湖等,共一百八十九户,收成五分有余,歉收均在四分以上,照例按道光十二年宜禾县田禾被冻歉收,分别蠲缓并按户借给口粮等办理。②
清代新疆的勘查和查赈,一般都由将军、都统等派人覆勘,有时分派委员多次复勘,避免出现不实的情况。咸丰元年(1856年)六月,伊犁将军奕山、布彦泰等奏,伊犁山水暴发偶被偏灾,农田渠道间有冲淹等。四月二十七日,“据伊犁抚民同知祥霖禀称,伊犁地势系东西大川,田亩多在满城……北山之水暴发,势如建瓴□将大渠横冲多处,田亩亦有淹没浸等情。据阿奇乌苏等处乡约渠长等呈报前来,祥霖亲往查勘……周历履勘,大渠冲伤多处,田地亦有冲成深沟,低田积水尚未消涸,桥梁庐舍亦有倒塌,幸被灾较重之户等,多由祥霖自行捐廉抚恤给予口食,不致失所等情”。③奕山、布彦泰等“派委印房章京等会同往查与该同知详禀情形,除饬令将该渠道赶紧修复以资灌溉,共被冲田亩若干,俟秋收后再以查明办理”。
咸丰五年十一月,乌鲁木齐提督业布冲额奏,据奇台县知县恒瑞章报:
本年六月十四日、十五日等日,据该县东西北三乡各户岳阳天鳌、况普、赵三羲等先后称,各乡地亩不敷灌溉,禾苗被旱,该县委员迅速查勘,勘明属实。后有镇迪道和祥亲往该处覆勘……后有迪化直隶州知县朱朝■前往周历查勘,去岁前据该道祥称该道勘明奇台县地方田禾被旱,除收成不致歉薄之区,各户应纳粮石照旧征收外,惟临城之东堡旧金塔寺……永兴渠等十四堡共六百三十二户被旱,歉收实在五分以上。又东吉尔大石头木以及西吉尔……兴顺渠等三十堡共计一千八十户被旱,歉收实在四分以上。④
上述勘查上报后,清廷决定:奇台被旱地区“所有歉收五分以上之临城东堡等十四堡共六百三十二户,应征本年京石粮二千二百八十三石零,著蠲免十分之一。”其余并著如数借给,照例分作三年带征还仓”。⑤此次奇台县旱灾,虽然不很严重,但波及范围广、受灾的户民多,由于查赈较为细致全面,政府的赈济得到了顺利的落实。
光绪十九年(1893年)四月,新疆巡抚刘锦棠在奏报温宿、乌什两州厅所禀水灾情形时称:
据署拜城县知县杨廷珍禀称,该县自闰四月十六日起至二十六日止,阴雨连绵,山水涨发,村庄禾稼,暨沿河两岸民房渠道闻有损伤,其达坂岐峡河土拉鹅斯堂等庄,小麦正秀又被冰雹灾伤较重。经该县督饬户民敢修渠道,酌量补种秋收粮,并请员踏勘等情前来当经臣批饬。⑥
对于此次灾害,布政使司魏光焘专门派阿克苏道黄光达委派官员,迅赴该县,会同该知县,确切勘明是否成灾,并与该道咨司会衔详办,详覆至日查明应否蠲缓并量为赈济等。由此说明,光绪时期,受灾情况勘查严密,预防勘灾不实或有遗漏情况。
光绪三十年正月,甘肃新疆巡抚潘效苏奏:
兹于光绪三十年正月二十八日,据署新疆藩司李滋森详转,准镇迪道咨,据印委各员会同覆勘,计镇西厅属东西北三乡被冻十分成灾,地二万二百五十亩,应征京斗粮一千五百四十石二斗八升七合九勺。应恳全数蠲免。①
道府官员与印委各员的覆勘结果是清政府进行蠲免和抚恤的重要依据。反映了勘灾制度逐渐完善。
由于勘灾过程复杂,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不实的情况。有的地方官借此肥己,有的并不亲自勘查而派人代查,甚至出现串通乡约蒙骗百姓的情况。有鉴于此,对于直隶以及京师附近的省份所发生之灾害,清廷一般会派人明察暗访,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情况。但是新疆离京师遥远,鞭长莫及,不可能派人万里迢迢前往勘查核实。只能由巡抚大臣或委派其他官员与当地乡官一起勘验。地方官勘察中往往也发现勘灾不实或侵吞赈款之事。乾隆四十六年,发生了亏空十五万余库存银的哈密通判经方冒赈案。②五十年,“巴里坤屯田总兵佛喜,因亏屯粮自认赔补,私挪公项银三千三百两,是属取巧舞弊,请旨革职”。③佛喜自行开报收成分数后,已经数月,忽称田禾被灾,短少粮七千六百余石,又未将被灾情形,豫先报明,始终掩饰造成亏损的事实。对此乌鲁木齐都统长青在勘察中分析尤为细致。“禾苗如果被灾,屯员即应随时呈报,该总兵理应据情咨报……何以详查毗连田户地亩,又并无被灾之处,岂受旱生疸,鼠咬虫伤,独在屯田,更恐无此情理”。④其后,福康安赴该处查勘屯田事务,会同新任都统奎琳勘察,认为佛喜“尚属急公,乃并未确核该处情形,扶同都统海禄意见,冒昧令兵丁加种地亩,以致渠水不敷浇灌,新旧田禾,俱各受旱欠收,亏短屯粮七千余石”。“不过糊涂不晓事体,核其情罪,究与贪盗悬殊,尚不致于拿问……但实难复胜总兵之任,审明后,应定以革职,毋庸议罪,令其进京”。⑤可见,清政府对勘灾的核查相当重视。
审户,即审核灾民户口,划分出极贫、次贫人口。勘定灾户财产受损程度及家庭人口伤亡的数额,再按贫困等级数进行灾赈。一般在勘灾过程中同时进行,有的在勘灾之后重新审核后才能确定。审查之后,将勘查的结果填入表册呈报当地州县及各驻疆大臣等。审户也是政府救济物资发放落实的重要依据。
(一)确定灾民的大小口及财物受损数额
http://img1.qikan.com/qkpdf/lsgx/lsgx201311/lsgx20131106-1.pdf 全文查看链接 清人汪志伊《查赈事宜》称:
查报饥口,例应查赈之原随庄带查。地保开报,固难凭信,即带烟户册查对,其中迁移事故,也难尽确。在有田灾户,尚有灾呈开报家口,其无田贫户,更无户口可稽,况人之贫富,口之大小,必亲历查验,方能察其真伪。⑥
清政府规定,“十六岁以上为大口,十六岁以下至能行走者为小口,再小者不准入册”。⑦审户之后要发给赈票两联,填明灾分、极次贫等级、户名、大小口数、应领粮若干等,一联发给灾民作为领赈凭据,一联留底以备核查。清廷对于极贫和次贫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按实际情况而定。
乾隆五十五年,乌鲁木齐都统尚安奏,于本年七月因暴雨引发洪灾,后经迪化知州等查明,此次水灾“旧城内被水冲倒兵房四十四间,兵丁自盖房三十七间,城外被水冲塌浸倒商户民民房一千四百五十八间,淹毙男女大小共六十八口”。对此清政府给予了及时的救济,“勘验明确,除有力之家不给外,其无力之户,每大口照例给银二两,每小口各给银一两,兵丁官房每一间给银五钱,均于镇迪道库贮房税项下,共动用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分别抚恤”。⑧按当时内地各省通行之抚恤标准,水灾淹毙之人,“大口给银一两,小口减半”。显然,清政府在新疆所执行的对水灾丧生人员的抚恤标准,略高于内地其他地区。
嘉庆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伊犁(尼勒克)夜晚大地震,“造哈、呼吉尔台、齐木库尔图等山崩坍数处。特穆尔放牧牲畜之兵丁三十九名,家奴八名被毙。司关牲畜压毙五千三百余匹。又昌玛等地所居伐木民人、犯人十一名,皆房倒毙命……”。①清廷降谕,“赏恤伊犁额鲁特游牧地方地震灾民”,“著照晋昌确定灾民的大小口数额是共被灾男女七十名,每名赏给马一匹、牛四头、羊五只、皮袄一件、布一匹、银二两,对压毙人,加恩每大口赏银五两,每小口赏三两,其压毙官厂牲畜,免其赔补”。②
道光元年十二月,“派往乌什、阿克苏换防官兵行至喀喇沙尔地方,山水陡发,淹毙千总王聪一员、兵丁等三十六名,并冲失随带军械以及带□应撤回营兵丁”。因此次洪灾所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清政府要求长龄,查明该牟兵家属,据照给麦以示矜恤。地方官确定赈济人口之后,“加恩千总一员,赏银十两,兵丁等三十六名每名赏银五两”。③二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因地震“巴里坤满、汉二城城垣大半倒塌,雉堞堕落无存,文武衙署、兵房房屋及仓库、监狱、庙宇、均已倒塌,间有一二存者亦皆歪斜损坏……满城压伤男女大小二十九名口,压毙一十四名口。除各营自行赏恤外,又查城乡居民压伤男女大小三十九名口,压毙者二十七名口……居民震塌房屋,共计五千四百六十三间”。④清廷即命令该管都统,“饬镇迪道酌带银两,亲往督同该府县及委员等,确查被灾情形,先将贫苦之户压毙者妥善抚恤,压伤者酌给药饵之费,■止无所者量给房费,均着随时查明即行散放。毋任稍有遗漏冒滥”。⑤
光绪十九年十一月初十日,库车地震,房屋倒塌、人员伤亡,损失惨重,“共计共倒民房屋百五十六间,压毙男女九(丁)口,压伤三十三名”。清政府进行救灾,“由该厅查明被灾各户,暂各给银一两架搭芦棚,以便■之。压毙各丁口,每名给银三两,被伤者给小麦一石,以便(瘗)埋医治”。⑥对于库车地震,清廷亦有破例的抚恤,如按照清政府规定,中原地区的地震抚恤,压毙大口给银一两,小口减半,压毙人丁一般不超过二两。而这次则是“压毙各丁口,每名给银三两,被伤者给小麦一石”,显然已经大大超过了定例的数额。这反映了晚清对新疆地区灾害的抚恤支给标准,已经比清代初期和中期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是,清政府赈济粮银有时也有有减无增的情况。如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正月,甘肃新疆巡抚饶应祺奏报新疆疏附县地震,“城乡各村倒塌房屋百七十三间,压毙男女七(丁)口,压伤三十三名。其布鲁特山内倒塌房屋一百八十二间,赈给银一百八十二两。压毙骆驼牛马十六头,羊三十五只。牛马赈银三十九两,骆驼三只赈一十八两,共计散发银二百五十六两。由捐廉款项中支出,未请动公款”。⑦“均系照色勒库尔地方灾案办理,银数有减无增等情”。⑧
清代对地震灾后抚恤救济款,一般是看灾情的轻重而定。震级越高,灾情越重,抚恤的发放标准越高。可见清政府对新疆的救灾抚恤机动性大,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二)确定灾民的极贫次贫等级
在勘灾过程中,乡约等地方官员一般还要根据灾民的家庭实际情况,通过挨家挨户调查定出极贫、次贫等级。清政府规定:“如产微力薄,家无但石,或房倾业废,鹄面鸠行,朝不谋夕者,是为极贫。如田虽被灾,盖藏为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是为次贫。”⑨区分极贫、次贫等级是审户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放赈济物资的重要依据。因“极贫则无论大小口数多寡,俱须全给。次贫则老幼妇女全给,其少壮丁男力能营趁者酌给”。⑩故审户人员入户全面核查,按册挨户划分等级确定极贫次贫人户和大小口,以防谎报或遗漏。
清政府在新疆划分灾户贫困等级标准,在史料中缺少记录。以下是笔者在众多的审户实例中选择光绪时期的审户情况:
官员在审户过程中,首先审查田亩受灾程度,然后再审查灾民财产损毁情况,以确定等级,还要登记所有灾户情况并予以公示,以便灾民相互监督和上级稽查。
(三)确定灾民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人口伤亡的数额
审户除了对灾民的贫次和大小口的确定之后,还对灾户的财产受损程度也进行认真的审核。损失数额也是政府抚恤的重要依据。
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迪化旧城西南门外,陡因雪水融化,冲塌民房五百余间”。官府根据房屋损坏的具体情况,“其有力能者听其自修,贫者酌情分别抚恤”。遂按每间一两银的标准支给恤银,所有贫民水毁房屋三百九十四间,共得领赏银三百九十四两。①
嘉庆十六年六月,阿克苏发生洪水,②经过勘验,被淹回庄九处共计田地八百余亩,麦苗都被冲没,不能补种。清廷对这次灾害非常重视,令所有“本年应交粮一百二十五石一斗,全行豁免”。受灾商民房屋二百四十九间,每月应征地基银十四辆七钱,亦著加恩宽免三个月。七品伯克依斯玛依尔因出城探水被淹,“特降旨赐恤,赏依斯玛依尔长子为七品伯克”。其他淹毙维吾尔群众四名、民人三名各赏银五两,以示体恤。③
http://img1.qikan.com/qkpdf/lsgx/lsgx201311/lsgx20131106-2.pdf 全文查看链接 赈济是救灾的方式之一,在灾后的关键时刻,具有救民于水火、缓解灾情的重要作用。乾隆四年正式制定统一的赈济标准,即大口日给米五合,小口减半。赈济米谷不足,可银米兼给,各省均有折赈定价。赈济类别主要有急赈、大赈、展赈等。急赈,指凡遇灾地方即行抚恤,不论成灾分数多少、不分级次贫民,皆赈一个月。大赈指勘灾审户后,对成灾地方,按照成灾分数及灾民的受灾等次,加赈若干月不等。展赈为大赈完后,若灾民仍生计艰难,或来年青黄不接时,灾民仍然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加赈一至三月不等。④乾隆五年,户部酌议赈恤事宜,乾隆称:“赈济之事最关紧要,不可不先定条例以便遵行,然临时情形难以预料,唯在督抚因时就事熟筹妥协。如果应行赈济,即于常例之处多用帑金,朕亦无所吝惜等因”。⑤
清政府对各省的赈济标准往往因地而异。如乾隆十二年,山东水灾,莱州府之平度等州县,成灾六、七分不等,特谕无论极次贫,再加赈一月。⑥乾隆三十三年,江西南昌被灾,对灾情较重的八、九、十分之极贫和九、十分之次贫加赈两月。⑦嘉庆六年,因直隶水灾严重,对大兴、宛平等六十州县,无论极次贫,一体给赈。⑧
以下我们从档案资料来分析清廷对新疆的赈济情况。
光绪十二年二月,据藩司魏光焘奏:
奇台县属上年被旱成灾,地亩应征额粮,业经臣跪奏天恩,概予豁免,并声明极贫、次贫,分别给赈。今春应否接济,届时熟察情形,斟酌■办。查该县灾民上冬所谓次贫者,入春以来亦转为极贫,其原系极贫各户至今尤无生计,待哺嗷嗷,情堪悯恻。若不妥为抚恤,势必陆续逃亡。
清廷诏令:
奇台县被灾户民情形实属困苦。皇仁妥筹接济,拟自本年正月初一日起按大小丁口通赈三个月,食粮饬由该县督察监放,严杜冒滥侵蚀等弊。务期实惠及民,此项赈粮仍由仓储项下动支,事竣■实造报。
光绪二十二年(1894年)正月,新疆镇西厅阜康县、莎车、呼图壁等“被旱被水被蝗”。⑨以阜康尤为最重。因此,在阜康确定灾民的极贫等次后,“散给赈粮计男女大小三百四十三石,从是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底止大口月给粮三斗,小口减半,共散发京斗小麦二百五十二石四斗五升”。⑩清政府制定统一的赈济标准,不仅是各省均有折赈定价,而且对各县具体的灾情进行多次勘查和审户,掌握受灾田亩的数目和人数,确定灾民的极贫等次,再进行赈济。可见,在勘验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地方官员的工作难度,也反映了清政府赈济措施的严格。
清政府对前述奇台县旱灾和阜康县的水灾等查赈结果都是:“拟自本年正月初一日起按大小丁口通赈三个月”,文献中前者缺少每口给粮几斗的记录,但后者明显表明,“大口月给粮三斗,小口减半”。从上述光绪朝时期的情况来看,清政府的赈济,基本上是在勘灾和审户的基础上,于划分极贫等级后进行的。而其赈济的口粮,在新疆主要是小麦,且对于房屋倒塌、淹毙人畜,都给予银两。光绪朝在新疆的赈济措施,体现了救灾程序的规范化。
审户的最后的一个环节就是填报图册,“各委员即赉带册票,挨户查明因赈户口,即将勘查审户后的被灾户名、极贫次贫等次、大小口数额等填明。将一票截给灾民,其票根留存对比,册亦照票填明。填完一庄,即将用剩册票朱笔勾销,封交该州县收存,为发赈底册”。①赈票的顺利发放,也反映审户图册的准确性和重要性。
清代新疆勘灾和审户制度,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基本上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进行。这些规定在乾隆、嘉庆和道光时期逐渐完善并在光绪时期基本形成定制,在南北疆各地具体实践的基础上逐步与内地相近,体现了清末新疆地方行政制度开始与内地划一。
但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掌握的尺度稍有差异。乾隆帝即位不久就说:“各省办理赈务,情形百出,其侵渔克扣等弊,在所不免,所以有‘自古救荒无善策’之语。但其滋弊之处,若该督抚精明查察,有司实录奉行,切切以厘剔为念,不使诸弊丛生,则胥吏少一分侵克,百姓即多受一分之惠泽矣。”②新疆诸疆大臣和州县官员在勘查和审户中基本做到了“逐户计口,悉心勘查”,保证了查赈施赈的可靠性。据现有的史料分析,在勘灾和审户及赈济过程中尚未发现故意隐瞒人口,使应赈人员未入赈册等现象。当然,由于从清初至清末各种赈务规章制度处于逐步完善之中,弊端在所难免。尽管清廷三令五申强调各大臣“务当督饬地方官,■实散给毋稍弊混”,③但在救济过程中,有时也出现对边远村庄“勘查模糊”,“贫民中难保无奸狡之徒,藉端弊混”等情形。
【作者简介】阿利亚·艾尼瓦尔,女,1964年生,新疆伊犁人,维吾尔族,新疆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新疆民族史、灾害史。
【责任编辑: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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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清代,新疆,勘灾审户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3)22-0035-07
清代荒政文献中有关新疆荒政史料较少,即使从目前学术界最权威、最全面的《清代荒政全书》中也检索不出新疆报灾、勘灾和查赈等相关章程。迄今为止,清代新疆荒政措施研究尚未得到史学界足够的重视,专题研究不多。本文在发掘《清实录》、档案和地方志等文献,细致梳理清政府救荒措施的基础上,对清代新疆勘灾和审户等程序进行研究,以便进一步了解清政府对新疆救荒措施的实施及其效果。
清代有一套较为完整、固定的救灾程序。地方遇灾,要经过报灾、勘灾和审户,然后才进行蠲免和赈济。①报灾、勘灾和查赈是清政府对灾区进行救济的重要环节,也是灾户得到钱粮赈济的主要依据。
勘灾是赈灾过程中地方官吏查勘、核实田亩受灾程度,确定成灾分数,是实施救济的重要程序。清代的赈灾政策规定,受灾五分至十分者为成灾,五分以下为不成灾。勘灾过程中,先由灾户自报简明呈单,其中开列灾户姓名、所在村庄、被灾田亩若干、坐落某区某图或某村某庄、该户大小口数等项。报灾之后,地方官照呈单与粮册核对,如开报属实,方可将其作为勘灾底册。查灾委员再执底册履亩核实,划定灾分,待全部勘查完毕后,州县官核造总册上报,注明应否上报等。②
由于地形、地貌以及气候等影响,新疆各类自然灾害往往具有突发性,由此而带来的破坏和损失,地方官员一时只能做出粗略的估算,对受灾分数作出精确的统计还有待于一村一庄详尽细致的勘查和审户。
勘灾的具体做法是报灾后查办被灾田亩,令乡约等按村庄田亩被灾分数查造草册,刻期送县,注明被灾户自田几亩、灾田若干,据此草册进行覆亩踏看。勘察受灾地亩相当繁琐,清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官员必须亲自勘察,“灾分轻重,必察其实”。清人那彦成在《办赈章程并清单》中说:
被灾地亩,宜著该管道府亲身督勘,以昭慎重也。查州县地方被灾,例应遴委妥员,会同该州县覆亩确勘,将被灾分数,按照村庄,分别申报司道。该管道府覆行稽查,加结详情具题,定例至为详慎。③
这说明勘察工作繁琐、任务艰巨。勘察结果关系到受灾人户是否得到政府的赈济,可谓生死攸关的大事。以下为清代新疆发生灾害后政府及地方官员勘灾的若干实例。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九月,军机大臣大桑阿等奏玉古尔、库尔勒回人地亩遭受蝗蝻灾伤,乾隆指令官员认真勘察地亩,确定受灾等次,“虽不必尽照内地蠲赈之例办理,而视其被灾分数,酌量减免”。同时,又令“其作何蠲免之处,著速议具奏,将来各回城所种地亩,有成灾者,著各该驻扎大臣,详悉查勘收成分数,定议办理”。①这说明当时清政府对新疆勘灾程序还没有严格的规定,在灾情勘查定分时官员有一定随意性,这与内地勘灾程序较为严密有很大的差别。如乾隆八至九年直隶一带被旱时,官员执行勘灾时非常细致,官员采取分片包干形式,在勘灾前,先编制勘灾草册,将灾户信息录入,正式勘灾时委任官吏主持,根据草册对照政府存档的“鱼鳞图册”上土地所有者的顺序和情况,逐块田地进行核查,并对自己的勘灾结果负责。②但在新疆地区查灾程序不甚严密,乾隆称:“谨查办理赈务,时地不同,原难拘守成例,但必当以有定之例为准绳,参以卓识,通融■画,方为妥协。”③说明在新疆这种地广人稀的偏远地区,勘查只能因地制宜,酌情办理。
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玛纳斯东西两乡、四个军台所种的粮食被冰雹打坏,八十一户迁兵的农庄亦遭受雹灾,乌鲁木齐都统索诺穆策凌奏请“玛纳斯军民屯田请停本年缴纳之项”,拟通过勘查后再作数额奏报。④索诺穆策凌在报灾同时把大致勘查的情况一并上奏,之后把各地的粮食损坏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勘查和审户之后再作册呈报。
由于清朝前期新疆勘灾赈救没有形成制度,官吏往往“仿照前例办理”。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巴里坤宜禾县本年偏霜灾”,通过勘验“被灾四分之上三道河等处户民三百八十五户”,海禄奏请朝廷按照四十一年西园子等处旱灾之例,“应征正借各项粮食缓至岁秋后带征,分作三年加重补足”。⑤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十月,乌鲁木齐都统高杞奏:“宜禾县属东西乡大泉、东西石人子等十五处,本年收成五分以上,被歉四分以上户民,应征各项粮石,详请照例缓征,并按户借给口粮等。”⑥高杞当即派该道委员查看,据该道详称:
宜禾县北乡、道河等十二处,本年收成七分,应纳正粮籽种各项粮石照例征收外,惟东西乡、大泉、东西石人子等十五处,共有二百六十九户,本年所种地亩,因夏间雨水缺少,田禾受旱收成仅获五分以上。被歉四分以上地亩,虽勘不成灾例无赈恤。但边地……未免拮据,且该户因上年田禾被旱歉收……今岁田禾又复受旱收成歉薄,若不加意抚恤,即恐致流离失所,应请照乾隆五十四年,前任都统宜绵办过成例,将本年东西乡等处,二百六十九户应征正粮籽种及分年带征原借被歉接济口粮并二十年缓征各项石,均请缓至来年秋收后带征。⑦
按照清廷的规定,被灾十分、九分、八分者,蠲剩钱粮,从次年起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七分、六分、五分者,蠲剩钱粮,从次年起分作两年带征;被灾五分以下一般不蠲免,特殊情况下可缓征。⑧宜禾县被歉四分以上地亩,虽不成灾,此前“例无赈恤”。 但通过重新勘查之后,发现该县连续两年旱灾,灾民生活拮据,急待赈济。而乾隆五十四年迪化发生洪灾时,都统宜绵在该地区办过借粮和缓征,仿此先例对宜禾应予赈济。对于这种情况,乾隆也意识到“赈济之事,最关紧要。固不可不先定例,以便遵行,然临时情形,难以预料,虽定例千百条,亦终不能该括,惟在督抚因时就事,熟筹妥办而已”。⑨他高度重视勘灾事宜,经常提醒官员“有捏报灾伤,希图免赋者,亦得杜其徼幸之端”,而该赈则赈,“俾回众咸知朕轸念新附之意”。⑩
http://img1.qikan.com/qkpdf/lsgx/lsgx201311/lsgx20131106.pdf 全文查看链接 那彦成针对甘肃州县相互距离遥远,“各管道府因往返恐逾勘灾期限,不能亲身覆查,又或虑其浮冒,凭空删驳”等造成的勘灾不实情况作了说明,要求“如所属被灾州县较多,相距又远,急切未能分身者,许转禀请委可信州厅大员,会同该州县确查结报。该道府仍严密访查,深信不疑,始准加结转报。如有率加结报及任意删减着,严行参办”。①根据过去勘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甘肃勘灾事宜作了一些调整。新疆也有由于州县距离遥远,有些上级官员无法到达远处灾地,因此出现将勘察结果转报的情况,让比较可靠的州县官员赴灾地与乡约共同勘验,其勘察的结果汇总成册,转交道府官,如都统、布政司等。
此后新疆灾歉的勘查逐趋细密。道光十四年(1834年)八月,宜禾县东、西、北三乡之大泉等二十六村庄各户民种植田禾,因去冬积雪稀少渠水微细不敷浇灌,致禾苗痿枯。都统长青与地方官员驰赴被旱地区各村庄逐一亲履确勘,查出镇迪等共二百二十八户,歉收均在五分以上,又北乡之北二道河湖等,共一百八十九户,收成五分有余,歉收均在四分以上,照例按道光十二年宜禾县田禾被冻歉收,分别蠲缓并按户借给口粮等办理。②
清代新疆的勘查和查赈,一般都由将军、都统等派人覆勘,有时分派委员多次复勘,避免出现不实的情况。咸丰元年(1856年)六月,伊犁将军奕山、布彦泰等奏,伊犁山水暴发偶被偏灾,农田渠道间有冲淹等。四月二十七日,“据伊犁抚民同知祥霖禀称,伊犁地势系东西大川,田亩多在满城……北山之水暴发,势如建瓴□将大渠横冲多处,田亩亦有淹没浸等情。据阿奇乌苏等处乡约渠长等呈报前来,祥霖亲往查勘……周历履勘,大渠冲伤多处,田地亦有冲成深沟,低田积水尚未消涸,桥梁庐舍亦有倒塌,幸被灾较重之户等,多由祥霖自行捐廉抚恤给予口食,不致失所等情”。③奕山、布彦泰等“派委印房章京等会同往查与该同知详禀情形,除饬令将该渠道赶紧修复以资灌溉,共被冲田亩若干,俟秋收后再以查明办理”。
咸丰五年十一月,乌鲁木齐提督业布冲额奏,据奇台县知县恒瑞章报:
本年六月十四日、十五日等日,据该县东西北三乡各户岳阳天鳌、况普、赵三羲等先后称,各乡地亩不敷灌溉,禾苗被旱,该县委员迅速查勘,勘明属实。后有镇迪道和祥亲往该处覆勘……后有迪化直隶州知县朱朝■前往周历查勘,去岁前据该道祥称该道勘明奇台县地方田禾被旱,除收成不致歉薄之区,各户应纳粮石照旧征收外,惟临城之东堡旧金塔寺……永兴渠等十四堡共六百三十二户被旱,歉收实在五分以上。又东吉尔大石头木以及西吉尔……兴顺渠等三十堡共计一千八十户被旱,歉收实在四分以上。④
上述勘查上报后,清廷决定:奇台被旱地区“所有歉收五分以上之临城东堡等十四堡共六百三十二户,应征本年京石粮二千二百八十三石零,著蠲免十分之一。”其余并著如数借给,照例分作三年带征还仓”。⑤此次奇台县旱灾,虽然不很严重,但波及范围广、受灾的户民多,由于查赈较为细致全面,政府的赈济得到了顺利的落实。
光绪十九年(1893年)四月,新疆巡抚刘锦棠在奏报温宿、乌什两州厅所禀水灾情形时称:
据署拜城县知县杨廷珍禀称,该县自闰四月十六日起至二十六日止,阴雨连绵,山水涨发,村庄禾稼,暨沿河两岸民房渠道闻有损伤,其达坂岐峡河土拉鹅斯堂等庄,小麦正秀又被冰雹灾伤较重。经该县督饬户民敢修渠道,酌量补种秋收粮,并请员踏勘等情前来当经臣批饬。⑥
对于此次灾害,布政使司魏光焘专门派阿克苏道黄光达委派官员,迅赴该县,会同该知县,确切勘明是否成灾,并与该道咨司会衔详办,详覆至日查明应否蠲缓并量为赈济等。由此说明,光绪时期,受灾情况勘查严密,预防勘灾不实或有遗漏情况。
光绪三十年正月,甘肃新疆巡抚潘效苏奏:
兹于光绪三十年正月二十八日,据署新疆藩司李滋森详转,准镇迪道咨,据印委各员会同覆勘,计镇西厅属东西北三乡被冻十分成灾,地二万二百五十亩,应征京斗粮一千五百四十石二斗八升七合九勺。应恳全数蠲免。①
道府官员与印委各员的覆勘结果是清政府进行蠲免和抚恤的重要依据。反映了勘灾制度逐渐完善。
由于勘灾过程复杂,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不实的情况。有的地方官借此肥己,有的并不亲自勘查而派人代查,甚至出现串通乡约蒙骗百姓的情况。有鉴于此,对于直隶以及京师附近的省份所发生之灾害,清廷一般会派人明察暗访,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情况。但是新疆离京师遥远,鞭长莫及,不可能派人万里迢迢前往勘查核实。只能由巡抚大臣或委派其他官员与当地乡官一起勘验。地方官勘察中往往也发现勘灾不实或侵吞赈款之事。乾隆四十六年,发生了亏空十五万余库存银的哈密通判经方冒赈案。②五十年,“巴里坤屯田总兵佛喜,因亏屯粮自认赔补,私挪公项银三千三百两,是属取巧舞弊,请旨革职”。③佛喜自行开报收成分数后,已经数月,忽称田禾被灾,短少粮七千六百余石,又未将被灾情形,豫先报明,始终掩饰造成亏损的事实。对此乌鲁木齐都统长青在勘察中分析尤为细致。“禾苗如果被灾,屯员即应随时呈报,该总兵理应据情咨报……何以详查毗连田户地亩,又并无被灾之处,岂受旱生疸,鼠咬虫伤,独在屯田,更恐无此情理”。④其后,福康安赴该处查勘屯田事务,会同新任都统奎琳勘察,认为佛喜“尚属急公,乃并未确核该处情形,扶同都统海禄意见,冒昧令兵丁加种地亩,以致渠水不敷浇灌,新旧田禾,俱各受旱欠收,亏短屯粮七千余石”。“不过糊涂不晓事体,核其情罪,究与贪盗悬殊,尚不致于拿问……但实难复胜总兵之任,审明后,应定以革职,毋庸议罪,令其进京”。⑤可见,清政府对勘灾的核查相当重视。
审户,即审核灾民户口,划分出极贫、次贫人口。勘定灾户财产受损程度及家庭人口伤亡的数额,再按贫困等级数进行灾赈。一般在勘灾过程中同时进行,有的在勘灾之后重新审核后才能确定。审查之后,将勘查的结果填入表册呈报当地州县及各驻疆大臣等。审户也是政府救济物资发放落实的重要依据。
(一)确定灾民的大小口及财物受损数额
http://img1.qikan.com/qkpdf/lsgx/lsgx201311/lsgx20131106-1.pdf 全文查看链接 清人汪志伊《查赈事宜》称:
查报饥口,例应查赈之原随庄带查。地保开报,固难凭信,即带烟户册查对,其中迁移事故,也难尽确。在有田灾户,尚有灾呈开报家口,其无田贫户,更无户口可稽,况人之贫富,口之大小,必亲历查验,方能察其真伪。⑥
清政府规定,“十六岁以上为大口,十六岁以下至能行走者为小口,再小者不准入册”。⑦审户之后要发给赈票两联,填明灾分、极次贫等级、户名、大小口数、应领粮若干等,一联发给灾民作为领赈凭据,一联留底以备核查。清廷对于极贫和次贫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按实际情况而定。
乾隆五十五年,乌鲁木齐都统尚安奏,于本年七月因暴雨引发洪灾,后经迪化知州等查明,此次水灾“旧城内被水冲倒兵房四十四间,兵丁自盖房三十七间,城外被水冲塌浸倒商户民民房一千四百五十八间,淹毙男女大小共六十八口”。对此清政府给予了及时的救济,“勘验明确,除有力之家不给外,其无力之户,每大口照例给银二两,每小口各给银一两,兵丁官房每一间给银五钱,均于镇迪道库贮房税项下,共动用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分别抚恤”。⑧按当时内地各省通行之抚恤标准,水灾淹毙之人,“大口给银一两,小口减半”。显然,清政府在新疆所执行的对水灾丧生人员的抚恤标准,略高于内地其他地区。
嘉庆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伊犁(尼勒克)夜晚大地震,“造哈、呼吉尔台、齐木库尔图等山崩坍数处。特穆尔放牧牲畜之兵丁三十九名,家奴八名被毙。司关牲畜压毙五千三百余匹。又昌玛等地所居伐木民人、犯人十一名,皆房倒毙命……”。①清廷降谕,“赏恤伊犁额鲁特游牧地方地震灾民”,“著照晋昌确定灾民的大小口数额是共被灾男女七十名,每名赏给马一匹、牛四头、羊五只、皮袄一件、布一匹、银二两,对压毙人,加恩每大口赏银五两,每小口赏三两,其压毙官厂牲畜,免其赔补”。②
道光元年十二月,“派往乌什、阿克苏换防官兵行至喀喇沙尔地方,山水陡发,淹毙千总王聪一员、兵丁等三十六名,并冲失随带军械以及带□应撤回营兵丁”。因此次洪灾所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清政府要求长龄,查明该牟兵家属,据照给麦以示矜恤。地方官确定赈济人口之后,“加恩千总一员,赏银十两,兵丁等三十六名每名赏银五两”。③二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因地震“巴里坤满、汉二城城垣大半倒塌,雉堞堕落无存,文武衙署、兵房房屋及仓库、监狱、庙宇、均已倒塌,间有一二存者亦皆歪斜损坏……满城压伤男女大小二十九名口,压毙一十四名口。除各营自行赏恤外,又查城乡居民压伤男女大小三十九名口,压毙者二十七名口……居民震塌房屋,共计五千四百六十三间”。④清廷即命令该管都统,“饬镇迪道酌带银两,亲往督同该府县及委员等,确查被灾情形,先将贫苦之户压毙者妥善抚恤,压伤者酌给药饵之费,■止无所者量给房费,均着随时查明即行散放。毋任稍有遗漏冒滥”。⑤
光绪十九年十一月初十日,库车地震,房屋倒塌、人员伤亡,损失惨重,“共计共倒民房屋百五十六间,压毙男女九(丁)口,压伤三十三名”。清政府进行救灾,“由该厅查明被灾各户,暂各给银一两架搭芦棚,以便■之。压毙各丁口,每名给银三两,被伤者给小麦一石,以便(瘗)埋医治”。⑥对于库车地震,清廷亦有破例的抚恤,如按照清政府规定,中原地区的地震抚恤,压毙大口给银一两,小口减半,压毙人丁一般不超过二两。而这次则是“压毙各丁口,每名给银三两,被伤者给小麦一石”,显然已经大大超过了定例的数额。这反映了晚清对新疆地区灾害的抚恤支给标准,已经比清代初期和中期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是,清政府赈济粮银有时也有有减无增的情况。如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正月,甘肃新疆巡抚饶应祺奏报新疆疏附县地震,“城乡各村倒塌房屋百七十三间,压毙男女七(丁)口,压伤三十三名。其布鲁特山内倒塌房屋一百八十二间,赈给银一百八十二两。压毙骆驼牛马十六头,羊三十五只。牛马赈银三十九两,骆驼三只赈一十八两,共计散发银二百五十六两。由捐廉款项中支出,未请动公款”。⑦“均系照色勒库尔地方灾案办理,银数有减无增等情”。⑧
清代对地震灾后抚恤救济款,一般是看灾情的轻重而定。震级越高,灾情越重,抚恤的发放标准越高。可见清政府对新疆的救灾抚恤机动性大,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二)确定灾民的极贫次贫等级
在勘灾过程中,乡约等地方官员一般还要根据灾民的家庭实际情况,通过挨家挨户调查定出极贫、次贫等级。清政府规定:“如产微力薄,家无但石,或房倾业废,鹄面鸠行,朝不谋夕者,是为极贫。如田虽被灾,盖藏为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是为次贫。”⑨区分极贫、次贫等级是审户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放赈济物资的重要依据。因“极贫则无论大小口数多寡,俱须全给。次贫则老幼妇女全给,其少壮丁男力能营趁者酌给”。⑩故审户人员入户全面核查,按册挨户划分等级确定极贫次贫人户和大小口,以防谎报或遗漏。
清政府在新疆划分灾户贫困等级标准,在史料中缺少记录。以下是笔者在众多的审户实例中选择光绪时期的审户情况:
官员在审户过程中,首先审查田亩受灾程度,然后再审查灾民财产损毁情况,以确定等级,还要登记所有灾户情况并予以公示,以便灾民相互监督和上级稽查。
(三)确定灾民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人口伤亡的数额
审户除了对灾民的贫次和大小口的确定之后,还对灾户的财产受损程度也进行认真的审核。损失数额也是政府抚恤的重要依据。
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迪化旧城西南门外,陡因雪水融化,冲塌民房五百余间”。官府根据房屋损坏的具体情况,“其有力能者听其自修,贫者酌情分别抚恤”。遂按每间一两银的标准支给恤银,所有贫民水毁房屋三百九十四间,共得领赏银三百九十四两。①
嘉庆十六年六月,阿克苏发生洪水,②经过勘验,被淹回庄九处共计田地八百余亩,麦苗都被冲没,不能补种。清廷对这次灾害非常重视,令所有“本年应交粮一百二十五石一斗,全行豁免”。受灾商民房屋二百四十九间,每月应征地基银十四辆七钱,亦著加恩宽免三个月。七品伯克依斯玛依尔因出城探水被淹,“特降旨赐恤,赏依斯玛依尔长子为七品伯克”。其他淹毙维吾尔群众四名、民人三名各赏银五两,以示体恤。③
http://img1.qikan.com/qkpdf/lsgx/lsgx201311/lsgx20131106-2.pdf 全文查看链接 赈济是救灾的方式之一,在灾后的关键时刻,具有救民于水火、缓解灾情的重要作用。乾隆四年正式制定统一的赈济标准,即大口日给米五合,小口减半。赈济米谷不足,可银米兼给,各省均有折赈定价。赈济类别主要有急赈、大赈、展赈等。急赈,指凡遇灾地方即行抚恤,不论成灾分数多少、不分级次贫民,皆赈一个月。大赈指勘灾审户后,对成灾地方,按照成灾分数及灾民的受灾等次,加赈若干月不等。展赈为大赈完后,若灾民仍生计艰难,或来年青黄不接时,灾民仍然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加赈一至三月不等。④乾隆五年,户部酌议赈恤事宜,乾隆称:“赈济之事最关紧要,不可不先定条例以便遵行,然临时情形难以预料,唯在督抚因时就事熟筹妥协。如果应行赈济,即于常例之处多用帑金,朕亦无所吝惜等因”。⑤
清政府对各省的赈济标准往往因地而异。如乾隆十二年,山东水灾,莱州府之平度等州县,成灾六、七分不等,特谕无论极次贫,再加赈一月。⑥乾隆三十三年,江西南昌被灾,对灾情较重的八、九、十分之极贫和九、十分之次贫加赈两月。⑦嘉庆六年,因直隶水灾严重,对大兴、宛平等六十州县,无论极次贫,一体给赈。⑧
以下我们从档案资料来分析清廷对新疆的赈济情况。
光绪十二年二月,据藩司魏光焘奏:
奇台县属上年被旱成灾,地亩应征额粮,业经臣跪奏天恩,概予豁免,并声明极贫、次贫,分别给赈。今春应否接济,届时熟察情形,斟酌■办。查该县灾民上冬所谓次贫者,入春以来亦转为极贫,其原系极贫各户至今尤无生计,待哺嗷嗷,情堪悯恻。若不妥为抚恤,势必陆续逃亡。
清廷诏令:
奇台县被灾户民情形实属困苦。皇仁妥筹接济,拟自本年正月初一日起按大小丁口通赈三个月,食粮饬由该县督察监放,严杜冒滥侵蚀等弊。务期实惠及民,此项赈粮仍由仓储项下动支,事竣■实造报。
光绪二十二年(1894年)正月,新疆镇西厅阜康县、莎车、呼图壁等“被旱被水被蝗”。⑨以阜康尤为最重。因此,在阜康确定灾民的极贫等次后,“散给赈粮计男女大小三百四十三石,从是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底止大口月给粮三斗,小口减半,共散发京斗小麦二百五十二石四斗五升”。⑩清政府制定统一的赈济标准,不仅是各省均有折赈定价,而且对各县具体的灾情进行多次勘查和审户,掌握受灾田亩的数目和人数,确定灾民的极贫等次,再进行赈济。可见,在勘验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地方官员的工作难度,也反映了清政府赈济措施的严格。
清政府对前述奇台县旱灾和阜康县的水灾等查赈结果都是:“拟自本年正月初一日起按大小丁口通赈三个月”,文献中前者缺少每口给粮几斗的记录,但后者明显表明,“大口月给粮三斗,小口减半”。从上述光绪朝时期的情况来看,清政府的赈济,基本上是在勘灾和审户的基础上,于划分极贫等级后进行的。而其赈济的口粮,在新疆主要是小麦,且对于房屋倒塌、淹毙人畜,都给予银两。光绪朝在新疆的赈济措施,体现了救灾程序的规范化。
审户的最后的一个环节就是填报图册,“各委员即赉带册票,挨户查明因赈户口,即将勘查审户后的被灾户名、极贫次贫等次、大小口数额等填明。将一票截给灾民,其票根留存对比,册亦照票填明。填完一庄,即将用剩册票朱笔勾销,封交该州县收存,为发赈底册”。①赈票的顺利发放,也反映审户图册的准确性和重要性。
清代新疆勘灾和审户制度,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基本上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进行。这些规定在乾隆、嘉庆和道光时期逐渐完善并在光绪时期基本形成定制,在南北疆各地具体实践的基础上逐步与内地相近,体现了清末新疆地方行政制度开始与内地划一。
但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掌握的尺度稍有差异。乾隆帝即位不久就说:“各省办理赈务,情形百出,其侵渔克扣等弊,在所不免,所以有‘自古救荒无善策’之语。但其滋弊之处,若该督抚精明查察,有司实录奉行,切切以厘剔为念,不使诸弊丛生,则胥吏少一分侵克,百姓即多受一分之惠泽矣。”②新疆诸疆大臣和州县官员在勘查和审户中基本做到了“逐户计口,悉心勘查”,保证了查赈施赈的可靠性。据现有的史料分析,在勘灾和审户及赈济过程中尚未发现故意隐瞒人口,使应赈人员未入赈册等现象。当然,由于从清初至清末各种赈务规章制度处于逐步完善之中,弊端在所难免。尽管清廷三令五申强调各大臣“务当督饬地方官,■实散给毋稍弊混”,③但在救济过程中,有时也出现对边远村庄“勘查模糊”,“贫民中难保无奸狡之徒,藉端弊混”等情形。
【作者简介】阿利亚·艾尼瓦尔,女,1964年生,新疆伊犁人,维吾尔族,新疆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新疆民族史、灾害史。
【责任编辑: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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