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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该文主要分析了当前果蔬农残例行监测中存在的抽样主体、检测主体及不合格样品处置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期为更好地开展水果蔬菜农残例行监测提供帮助。
关键词:果蔬农残;例行监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S4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02-83-02
根据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水果蔬菜农残例行监测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一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随着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不断重视以及果蔬农残例行监测的普及,在具体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动向,笔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更好地开展水果蔬菜农残例行监测提供帮助。
1 存在问题
1.1 抽样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并未明确应该由农业检测机构,还是执法机构,或是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办法》还规定“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这里“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也没有明确是农业执法队队员,还是其它机构的人员,所以又涉及到抽样人员的来源问题。正因为如此,在具体操作上,常出现农业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执法队及经作站等部门间的推诿问题。
1.2 检测主体问题 《办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即:“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但实践中有些按规定应该由农业检测机构承担的检测工作却转移给无计量认证的部门去完成,在无法保证系统误差的前提下开展检测工作,其结果就无法让人信服,即使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在法律上也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给后续对不合格样品的处理和追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3 不合格样品的处置 《办法》规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但作为市场上流通的蔬菜,有可能在检测报告书面通知送达被抽查人之前就已销售一空,而且在实际检测工作中,从抽检到检测也有个时间差,批量的检测工作不可能马上完成,从而造成潜在农残超标危险的水果或蔬菜进入餐桌。此外,即使出现样品农残超标现象,到底由哪个部门进行追溯和进一步处理,也是个问题。
2 对策建议
2.1 明确抽样主体 根据《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任务明确分配给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即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并由农业执法队配合抽样,避免部门间的推萎行为,以保证抽样的顺利进行。
2.2 确保检测质量 在明确完抽样主体的前提下,应组织抽样人参加农业部或农业厅举办的抽样技术培训,提高抽样技术。首先应加强速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对质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心,经培训考核合格颁发上岗证书,才可持证上岗操作。其次应加强对速测仪器和试剂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减少系统误差。
2.3 及时处置不合格样品 从部门职能及目前国内普遍的做法来看,对不合格样品由各地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来进行追溯较为可取,毕竟该站涉及到种植、养殖等各类农业生产的安全监管,对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的生产过程及违禁药物的品种、使用等较熟悉。对不合格样品的处置方法,可以借鉴上海市2005年制定的《上海市蔬菜农药残留速测超标处置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谁检测、谁负责”的追溯制度。即:对经重复检测农残仍超标的样品开具“告知书”,同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该农户田头检查、询问农药使用情况,最后根据定量检测结果作出处理:由未到安全间隔期引起的超标,则要求对上市的蔬菜马上停止销售,田间蔬菜停止采收,等检测合格后再采收,同时进行批评教育;由使用违禁农药而引起的农残超标,则立即通知农业执法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综上,对不合格样品的处置,建议速测人员发现农残超标样品后,报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开具“农残超标告知书”送达销售点所在的市场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对未销售的水果或蔬菜进行封存,并协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产品溯源,同时把样品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对定量检测不合格的样品则报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经溯源产自本地的样品,则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农业执法队、植保站、经作站等相关人员到田间检查、询问生产管理人员农药使用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会同农业执法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参考文献
[1]蒋万枫.青岛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检测体系建立与运行[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8.
[2]沈海斌,侯喜林,郁樊敏,等.上海市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的十年回顾[J].长江蔬菜,2008(20):72-72.
[3]李亮,徐华生.影响蔬菜农残例行监测结果可比性因素的分析[J].农业质量标准,2006(5):36-37.
[4]汪世新,陆自强,陈丽芳.蔬菜农药残留速测方法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2(2):43-44.
[5]徐剑,镇召国,周建华.南通市通州区蔬菜农残例行监测的做法与分析[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0(5):45-48.
[6]徐剑,镇召国,周建华.农残速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北京农业,2004(10):35.
[7]施海萍,王驰,李大文,等.蔬菜农药残留速测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上海蔬菜,2006(3):14-16.
(责编:张宏民)
关键词:果蔬农残;例行监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S4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02-83-02
根据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水果蔬菜农残例行监测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一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随着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不断重视以及果蔬农残例行监测的普及,在具体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动向,笔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更好地开展水果蔬菜农残例行监测提供帮助。
1 存在问题
1.1 抽样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并未明确应该由农业检测机构,还是执法机构,或是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办法》还规定“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这里“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也没有明确是农业执法队队员,还是其它机构的人员,所以又涉及到抽样人员的来源问题。正因为如此,在具体操作上,常出现农业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执法队及经作站等部门间的推诿问题。
1.2 检测主体问题 《办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即:“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但实践中有些按规定应该由农业检测机构承担的检测工作却转移给无计量认证的部门去完成,在无法保证系统误差的前提下开展检测工作,其结果就无法让人信服,即使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在法律上也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给后续对不合格样品的处理和追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3 不合格样品的处置 《办法》规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但作为市场上流通的蔬菜,有可能在检测报告书面通知送达被抽查人之前就已销售一空,而且在实际检测工作中,从抽检到检测也有个时间差,批量的检测工作不可能马上完成,从而造成潜在农残超标危险的水果或蔬菜进入餐桌。此外,即使出现样品农残超标现象,到底由哪个部门进行追溯和进一步处理,也是个问题。
2 对策建议
2.1 明确抽样主体 根据《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任务明确分配给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即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并由农业执法队配合抽样,避免部门间的推萎行为,以保证抽样的顺利进行。
2.2 确保检测质量 在明确完抽样主体的前提下,应组织抽样人参加农业部或农业厅举办的抽样技术培训,提高抽样技术。首先应加强速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对质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心,经培训考核合格颁发上岗证书,才可持证上岗操作。其次应加强对速测仪器和试剂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减少系统误差。
2.3 及时处置不合格样品 从部门职能及目前国内普遍的做法来看,对不合格样品由各地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来进行追溯较为可取,毕竟该站涉及到种植、养殖等各类农业生产的安全监管,对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的生产过程及违禁药物的品种、使用等较熟悉。对不合格样品的处置方法,可以借鉴上海市2005年制定的《上海市蔬菜农药残留速测超标处置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谁检测、谁负责”的追溯制度。即:对经重复检测农残仍超标的样品开具“告知书”,同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该农户田头检查、询问农药使用情况,最后根据定量检测结果作出处理:由未到安全间隔期引起的超标,则要求对上市的蔬菜马上停止销售,田间蔬菜停止采收,等检测合格后再采收,同时进行批评教育;由使用违禁农药而引起的农残超标,则立即通知农业执法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综上,对不合格样品的处置,建议速测人员发现农残超标样品后,报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开具“农残超标告知书”送达销售点所在的市场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对未销售的水果或蔬菜进行封存,并协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产品溯源,同时把样品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对定量检测不合格的样品则报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经溯源产自本地的样品,则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农业执法队、植保站、经作站等相关人员到田间检查、询问生产管理人员农药使用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会同农业执法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参考文献
[1]蒋万枫.青岛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检测体系建立与运行[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8.
[2]沈海斌,侯喜林,郁樊敏,等.上海市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的十年回顾[J].长江蔬菜,2008(20):72-72.
[3]李亮,徐华生.影响蔬菜农残例行监测结果可比性因素的分析[J].农业质量标准,2006(5):36-37.
[4]汪世新,陆自强,陈丽芳.蔬菜农药残留速测方法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2(2):43-44.
[5]徐剑,镇召国,周建华.南通市通州区蔬菜农残例行监测的做法与分析[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0(5):45-48.
[6]徐剑,镇召国,周建华.农残速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北京农业,2004(10):35.
[7]施海萍,王驰,李大文,等.蔬菜农药残留速测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上海蔬菜,2006(3):14-16.
(责编:张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