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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在此过程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是重点,而农村交通建设则又是重中之重。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加快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拉近城乡之间的时空距离,加快城乡交流,促进服务业发展,大大缩短农产品运输时间,保证农业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生产,对改善农村招商引资环境,加快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必须加大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要实现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在于制度和体制的改革、完善与创新,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筹资路径的创新就是有益的尝试。
2006年我国实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取消,标志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如果说,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国家和农村基层政府可以借政府财政支出困难之名向农民采用集资、摊派和其他收费等方式实行制度外供给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话。那么税费改革和农业税的取消则意味着采用制度外供给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时代的终结。虽然有中央财政不断增加对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投入,但目前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水平和财政收入并不成正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甚至比以前更加突出。这主要是由资金转移支付过程中的漏出、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筹资渠道过窄、权责不统一、职责不分明等方面问题造成的,因此加大对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财力保障体制研究,最终实现资金供给与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步增长尤显重要。
在笔者对苏北一些乡镇的调查中。农民对政府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希望政府在走出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筹资困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面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也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第一,中央政府和城市政府通过承担更多的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责任来减轻农民负担。
当前,农民与市民相比,实际上承担着农村和城市双重公共产品成本,这使其在交通类公共产品的分享上处于绝对劣势。同时和他们的经济负担与经济能力不成比例。由于我国农民在工业化初期就曾通过农业税及“剪刀差”等形式为城市工业化作出贡献,而城市的工业化已使其具备了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因此城市政府在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上应给予农村相应的照顾。最终使农民只需对其愿意购买的社区内交通类公共产品缴纳负担较轻的费用。
第二,加强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是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需构建“统筹规范+全方位监督+绩效考核”型的监管机制。加强支农资金管理,推进制度建设和管理改革。制定和完善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支农资金管理;引进推广招投标、项目预算、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报账制、公告制、专家和中介机构评估等科学管理措施,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加大支农资金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作用,确保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强化财政、审计监督作用,组织重点抽查、专项稽查、财务自查等灵活多样的方法强化外部监督,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增加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监督意识,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作用。实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并推行农村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由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编制预算,搞好财务收支事前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积极构建、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为农村服务的财政投筹资机制。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乡镇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高效产出。农业税的取消势必会减少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为了确保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建立与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尤为重要。通过合理计算乡镇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能力、合理界定交通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规模以及根据实际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需求来确定乡镇应得的转移支付额来确定不同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避免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平均主义。同时还要加快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规划设计、建造施工和开放运营的监管体系的建立进程,制止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明确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投筹资职能定位。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和“两个反哺”要求为财政支农政策指出了方向。因此,各级政府应按照受益范围和支付能力的原则,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最终实现财政合理“定位”、纠正“越位”,弥补“缺位”的治理目标。地方政府应主要负责辖区道路建设的地方性的准公共产品,乡村社区主要负责村内道路建设以及与村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类公共产品。另外对一些跨地区的交通类公共项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担为主,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和协调。
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加大乡镇政府资源和资金的组织整合力度。为了保障农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中央和各级政府应在明确公共财政支持农村交通环境改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的基础上,根据地方交通类公共产品建设“优先顺序”,提出引导性目录,并由村民组织自主讨论决策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一整套项目可行性研究、绩效评估与决策的规章制度。从而防范可能发生的种种不良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拓宽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渠道,建立筹资主体多元化机制。
拓宽财政筹资渠道。近几年财政支农的总量在增长但比重在下降,要扭转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逐年下降的趋势,一方面政府应继续加大国民收入再分配向农村倾斜的力度。提高政府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从而确保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资金总量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要根据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轻重缓急程度,整合财政支农资金,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农结构。确保财政支出范围逐步从盈利性领域退出,最终达到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
拓宽市场筹资渠道。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对接近市场产品的交通类公共产品,大力引进私人资本,如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公退民进”等办法吸引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到某些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来,从而达到拓宽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筹资渠道的目的。同时还可利用资本市场筹资、成立旨在推动某项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专项发展基金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
拓宽非营利组织筹资渠道。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非强制性机构,在国外的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我国非营利组织也同样如此。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苏北已经开展了一批支持贫困地区基础交通设施的公益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也间接证明了非营利组织既可增加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资金投入,又可为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提供一系列管理规范。
拓宽个人筹资渠道。因为某些大户对集体物品的兴趣越大,他能够获得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的份额就越大,因此即使他不得不承担全部成本,他也会提供这种集体物品,修建乡间路面工程就是最好的明证。另外还应当制定一些能够鼓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参与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
(作者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李克海
2006年我国实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取消,标志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如果说,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国家和农村基层政府可以借政府财政支出困难之名向农民采用集资、摊派和其他收费等方式实行制度外供给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话。那么税费改革和农业税的取消则意味着采用制度外供给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时代的终结。虽然有中央财政不断增加对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投入,但目前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水平和财政收入并不成正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甚至比以前更加突出。这主要是由资金转移支付过程中的漏出、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筹资渠道过窄、权责不统一、职责不分明等方面问题造成的,因此加大对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财力保障体制研究,最终实现资金供给与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步增长尤显重要。
在笔者对苏北一些乡镇的调查中。农民对政府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希望政府在走出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筹资困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面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也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第一,中央政府和城市政府通过承担更多的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责任来减轻农民负担。
当前,农民与市民相比,实际上承担着农村和城市双重公共产品成本,这使其在交通类公共产品的分享上处于绝对劣势。同时和他们的经济负担与经济能力不成比例。由于我国农民在工业化初期就曾通过农业税及“剪刀差”等形式为城市工业化作出贡献,而城市的工业化已使其具备了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因此城市政府在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上应给予农村相应的照顾。最终使农民只需对其愿意购买的社区内交通类公共产品缴纳负担较轻的费用。
第二,加强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是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需构建“统筹规范+全方位监督+绩效考核”型的监管机制。加强支农资金管理,推进制度建设和管理改革。制定和完善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支农资金管理;引进推广招投标、项目预算、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报账制、公告制、专家和中介机构评估等科学管理措施,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加大支农资金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作用,确保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强化财政、审计监督作用,组织重点抽查、专项稽查、财务自查等灵活多样的方法强化外部监督,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增加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监督意识,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作用。实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并推行农村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由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编制预算,搞好财务收支事前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积极构建、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为农村服务的财政投筹资机制。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乡镇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高效产出。农业税的取消势必会减少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为了确保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建立与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尤为重要。通过合理计算乡镇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能力、合理界定交通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规模以及根据实际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需求来确定乡镇应得的转移支付额来确定不同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避免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平均主义。同时还要加快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规划设计、建造施工和开放运营的监管体系的建立进程,制止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明确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投筹资职能定位。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和“两个反哺”要求为财政支农政策指出了方向。因此,各级政府应按照受益范围和支付能力的原则,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最终实现财政合理“定位”、纠正“越位”,弥补“缺位”的治理目标。地方政府应主要负责辖区道路建设的地方性的准公共产品,乡村社区主要负责村内道路建设以及与村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类公共产品。另外对一些跨地区的交通类公共项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担为主,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和协调。
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加大乡镇政府资源和资金的组织整合力度。为了保障农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中央和各级政府应在明确公共财政支持农村交通环境改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的基础上,根据地方交通类公共产品建设“优先顺序”,提出引导性目录,并由村民组织自主讨论决策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一整套项目可行性研究、绩效评估与决策的规章制度。从而防范可能发生的种种不良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拓宽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渠道,建立筹资主体多元化机制。
拓宽财政筹资渠道。近几年财政支农的总量在增长但比重在下降,要扭转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逐年下降的趋势,一方面政府应继续加大国民收入再分配向农村倾斜的力度。提高政府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从而确保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资金总量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要根据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轻重缓急程度,整合财政支农资金,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农结构。确保财政支出范围逐步从盈利性领域退出,最终达到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
拓宽市场筹资渠道。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对接近市场产品的交通类公共产品,大力引进私人资本,如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公退民进”等办法吸引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到某些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来,从而达到拓宽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筹资渠道的目的。同时还可利用资本市场筹资、成立旨在推动某项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专项发展基金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
拓宽非营利组织筹资渠道。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非强制性机构,在国外的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我国非营利组织也同样如此。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苏北已经开展了一批支持贫困地区基础交通设施的公益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也间接证明了非营利组织既可增加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资金投入,又可为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提供一系列管理规范。
拓宽个人筹资渠道。因为某些大户对集体物品的兴趣越大,他能够获得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的份额就越大,因此即使他不得不承担全部成本,他也会提供这种集体物品,修建乡间路面工程就是最好的明证。另外还应当制定一些能够鼓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参与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
(作者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李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