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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针对目前高职院校在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忽视认定后的跟踪管理、欠缺育人管理引导机制、忽视人文关怀尊严维护的问题,提出要摆脱制度束缚,建立受助对象变更机制;进行后期督查,弥补资格认定阶段的不足;建立约束机制,助学金逐月考核后发放;配设义工岗位,引导学生积极回报社会;将家长因素引入监督机制。
关键词: 国家助学金 考核发放 高职院校
自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以来,各高职院校为了把这一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关怀的政策用好,对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实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受助资格认定”和“发展性资助体系”的宏观层面,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过程,缺乏深入研究和机制性操作规程。笔者经多年实践感受到,对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的管理值得关注,且相关工作对立德树人之教育主旨大有裨益。
一、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现状
1.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政策。
对于人均总额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第十五条规定“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各省市在配套的实施细则中也有相关表述,例如《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规定“高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2.国家助学金发放的通行做法。
经了解,目前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均能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执行,在确定了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后,即行逐月按时发放。譬如江苏地区,国家助学金经费被分成3批次,分别于新学年初、秋季学期中和春季学期初拨付到学校,杜绝高校图方便省事,一次性发放了结的情况。按月发放的举措,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助学金属于补助生活费用开支的性质,又避免了助学金被一次性大额开支的不当消费情况。
二、发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发放前的资格认定,轻认定后的跟踪管理。
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各校普遍较重视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的认定工作,一般均制定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施办法,需要学生递交经由地方民政系统签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贫困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其认定过程,大多按照“学生个人申请→评审小组评议→院系审核公示→学校最终认定”的模式实施。而且部分院校已经在如何界定贫困标准、甄别申报材料可信度、改进认定方法和完善认定程序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提供了不少方法和对策。对于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认定,目前一些高校已有较成熟的做法。
然而,在受助名单经确认并上传到资助管理系统后,绝大多数高校的国家助学金工作即告一段落,剩下的只是财务部门依据受助名单按月进行发放,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有后续跟进的助学金受助对象跟踪认定及管理考核等工作。由于欠缺后续跟踪管理,使用助学金进行不当消费,甚至沉溺网游、生活攀比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不良影响,辜负国家和社会的期望。
2.重经济资助制度建设,轻育人管理引导机制。
国家助学金制度是以直接的经济资助为手段的助学机制,旨在为贫困学生提供受教育机会,实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政府承诺。为此,不管是国家层面的“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还是高职院校本身,都把经济资助建设作为资助工作的重点,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企业助学金、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伙食补助、公益助学基金、勤工俭学等,无不是着眼于经济资助,其相关制度建设已较完备。
但是,资助行为本身,其实具备着超越经济层面的育人功能。而现状是,众多高职院校还没有能将资助与育人结合起来。即使有部分院校已意识到这一问题,但尚未形成基于资助体系的育人管理引导机制,导致资助工作易偏离“帮助贫困生成长成才”这一主题。资助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没有育人管理引导机制的国家助学金,只能满足贫困生一时的经济之需,无法解决他们因贫困而产生的信念、学习、交往、心理等方面问题。另外,育人机制的缺失,很容易使部分贫困生滋生“等、靠、要”的思想,甚至发生“比拼贫困程度”的不当行为,违背国家资助体系建立的初衷。
3.重物质帮扶单纯给予,轻人文关怀尊严维护。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相关规定,在评定过程中有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和校内公示等必要环节。这些环节在促进国家助学金公正透明操作的同时,往往因为会触及贫困生的家庭及个人隐私性内容,这对于内心敏感的贫困生来说,无疑会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部分贫困生甚至会因此心生顾忌,拒绝申请助学金。
另外,由于助学金是一种单纯性的资助给予,这对于自尊心很强的学生来说,会感到有“不劳而获”之嫌,从而产生“有失尊严”的心理。所以,这部分原本应该有资格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往往更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或者通过勤工助学获取劳动报酬。究其原因,是目前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忽视心理视角下的对受助对象的人文关怀和尊严维护。
三、对发放过程加以改进的几点思考
1.摆脱制度束缚,建立受助对象变更机制。
现行的国家助学金制度,要求受助对象一旦确定后,即通过“资助业务管理系统”上报受助学生名单,且系统不支持对名单进行变更调整操作。这是各校在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在后续发放过程中就疏于管理的一个重要诱因。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性制约因素亟待改革。应该允许校方根据后续的实际情况,对受助对象进行调整,实现动态管理。
当然,受助对象变更工作同样需要严格的规程。首先,校方应明确哪些情况要列为“受助警示”,哪些情况将导致“受助终止”,哪些情况甚至要被“追回受助金”;其次,对原受助学生进行变更处理前,应与学生本人核实相关情况,告知变更缘由,并予公示;最后,对于拟接续的受助对象,仍要参照期初申请程序,完整地履行认定申报流程。 2.进行后期督查,弥补资格认定阶段不足。
由于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往往时间紧迫,尤其是对于高职院校的新生来说,入学伊始,老师对学生甚至同学之间尚未十分了解,就需要在较短的时间(通常是2周)内,完成认定工作,因判断不清而影响评定公平性的情况就难免会发生。
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的特点,通过后期督查,给资格认定阶段的工作提供“查漏补缺”的机会——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仅停止发放并追回全部助学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给予纪律处分。通常来说,虚假及不当申报行为,只能蒙混一时,很难禁得起后期较长时间段的跟踪督查。同时,这可以成为学生诚信教育的重要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公正合理,并对不当申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3.建立约束机制,助学金逐月考核后发放。
为发挥资助和育人的双重功能,培养贫困学生自强自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强化勤俭节约的意识,应该对受助学生建立一个考核约束机制。该考核约束机制与每个月的助学金发放直接挂钩,即本月经考核合格,才能获得该月的国家助学金。
当然,所谓的考核,其标准不宜过高,能“守住底线”即可。笔者建议该考核可以关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为节俭意识。受助学生应该量入为出,崇尚节约,如发现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不良消费行为,经警示无效的,可以停止发放助学金。其二,为遵章守纪。受助学生应该洁身自好,遵纪守法,若违反校级校规,经警示后无效的,可以停发助学金;若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还应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其三,为认真学习。要激励受助学生锐意进取,刻苦学习,把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学习和技能训练上,努力提高职业知识和技能。原则上一学期所获学分不足应修学分2/3的,应停止发放助学金,并取消申请下一学年助学金的资格。
4.配设义工岗位,引导学生积极回报社会。
为了改变受助学生单纯作为“接受者”的角色定位,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时落实感恩教育,要鼓励受助对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通过义工等形式,以“给予者”的身份回报社会关爱,实现内心需求的平衡。
这种鼓励“给予”,需要校方有意识地提供相关平台。一方面,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受助学生开展一些送温暖、送服务等性质的公益活动。另一方面,可以面向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设置一些义工岗位,譬如卫生保洁、报刊取送、绿化修剪、资料打印、图书整理、秩序维护等。有条件的高职院校,甚至可以给出一个“义工时长”的下限,作为发放考核的一项指标。需要强调的是,这个“义工时长”不宜与受助金额挂钩,且要求不宜过高,以免国家助学金被变相操作成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5.政策告知家长,学校家庭共同教育督促。
家长作为子女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有理由知晓子女获得经济资助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将资助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资助政策、考核发放的相关规定等,告知家长。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的做法是,通过寄发《国家助学金受助情况告家长书》的形式,告知家长:“为引导受助同学自强自立,并督促其遵章守纪、勤奋学习、回报社会的关爱,学校将从生活节俭情况、遵章守纪情况、勤奋学习情况和回报社会情况这四个方面进行发放过程考核。”并详细说明具体要求。
比告知更重要的是,《告家长书》明确提出了“请贵家长知晓此事,并教育和督促您的孩子使用好国家助学金,把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真正体现助学金的助学意义”。通过将家长因素引入监督机制,达到学校家庭共同教育督促的目的。
四、结语
针对目前高职院校在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忽视认定后的跟踪管理、欠缺育人管理引导机制、忽视人文关怀尊严维护的问题,再加上部分高职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尚有欠缺,确需加强督促的实际情况,我们利用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的特点,提出要摆脱制度上的束缚,建立受助对象变更机制;要开展后期督查,以弥补资格认定阶段可能存在的不足;要建立约束机制,使逐月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实现逐月考核后发放;要配设义工岗位,引导受助学生积极回报社会;并建议将家长因素引入发放过程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的关注,充分发掘国家资助政策中隐含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导向功能,更好地实现资助育人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彦周,高艳丽.大学生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6):41-43.
[2]周文华.贫困生发展性资助模式的建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1(12):151-155.
[3]胡丹蕾,刘波.浅析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与贫困生的教育管理[J].科技创业,2011(4):90-92.
[4]林秀元.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德育功能刍议[J].文教资料,2012,(4):135-136.
关键词: 国家助学金 考核发放 高职院校
自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以来,各高职院校为了把这一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关怀的政策用好,对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实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受助资格认定”和“发展性资助体系”的宏观层面,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过程,缺乏深入研究和机制性操作规程。笔者经多年实践感受到,对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的管理值得关注,且相关工作对立德树人之教育主旨大有裨益。
一、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现状
1.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政策。
对于人均总额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第十五条规定“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各省市在配套的实施细则中也有相关表述,例如《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规定“高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2.国家助学金发放的通行做法。
经了解,目前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均能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执行,在确定了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后,即行逐月按时发放。譬如江苏地区,国家助学金经费被分成3批次,分别于新学年初、秋季学期中和春季学期初拨付到学校,杜绝高校图方便省事,一次性发放了结的情况。按月发放的举措,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助学金属于补助生活费用开支的性质,又避免了助学金被一次性大额开支的不当消费情况。
二、发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发放前的资格认定,轻认定后的跟踪管理。
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各校普遍较重视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的认定工作,一般均制定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施办法,需要学生递交经由地方民政系统签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贫困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其认定过程,大多按照“学生个人申请→评审小组评议→院系审核公示→学校最终认定”的模式实施。而且部分院校已经在如何界定贫困标准、甄别申报材料可信度、改进认定方法和完善认定程序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提供了不少方法和对策。对于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认定,目前一些高校已有较成熟的做法。
然而,在受助名单经确认并上传到资助管理系统后,绝大多数高校的国家助学金工作即告一段落,剩下的只是财务部门依据受助名单按月进行发放,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有后续跟进的助学金受助对象跟踪认定及管理考核等工作。由于欠缺后续跟踪管理,使用助学金进行不当消费,甚至沉溺网游、生活攀比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不良影响,辜负国家和社会的期望。
2.重经济资助制度建设,轻育人管理引导机制。
国家助学金制度是以直接的经济资助为手段的助学机制,旨在为贫困学生提供受教育机会,实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政府承诺。为此,不管是国家层面的“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还是高职院校本身,都把经济资助建设作为资助工作的重点,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企业助学金、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伙食补助、公益助学基金、勤工俭学等,无不是着眼于经济资助,其相关制度建设已较完备。
但是,资助行为本身,其实具备着超越经济层面的育人功能。而现状是,众多高职院校还没有能将资助与育人结合起来。即使有部分院校已意识到这一问题,但尚未形成基于资助体系的育人管理引导机制,导致资助工作易偏离“帮助贫困生成长成才”这一主题。资助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没有育人管理引导机制的国家助学金,只能满足贫困生一时的经济之需,无法解决他们因贫困而产生的信念、学习、交往、心理等方面问题。另外,育人机制的缺失,很容易使部分贫困生滋生“等、靠、要”的思想,甚至发生“比拼贫困程度”的不当行为,违背国家资助体系建立的初衷。
3.重物质帮扶单纯给予,轻人文关怀尊严维护。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相关规定,在评定过程中有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和校内公示等必要环节。这些环节在促进国家助学金公正透明操作的同时,往往因为会触及贫困生的家庭及个人隐私性内容,这对于内心敏感的贫困生来说,无疑会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部分贫困生甚至会因此心生顾忌,拒绝申请助学金。
另外,由于助学金是一种单纯性的资助给予,这对于自尊心很强的学生来说,会感到有“不劳而获”之嫌,从而产生“有失尊严”的心理。所以,这部分原本应该有资格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往往更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或者通过勤工助学获取劳动报酬。究其原因,是目前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忽视心理视角下的对受助对象的人文关怀和尊严维护。
三、对发放过程加以改进的几点思考
1.摆脱制度束缚,建立受助对象变更机制。
现行的国家助学金制度,要求受助对象一旦确定后,即通过“资助业务管理系统”上报受助学生名单,且系统不支持对名单进行变更调整操作。这是各校在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在后续发放过程中就疏于管理的一个重要诱因。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性制约因素亟待改革。应该允许校方根据后续的实际情况,对受助对象进行调整,实现动态管理。
当然,受助对象变更工作同样需要严格的规程。首先,校方应明确哪些情况要列为“受助警示”,哪些情况将导致“受助终止”,哪些情况甚至要被“追回受助金”;其次,对原受助学生进行变更处理前,应与学生本人核实相关情况,告知变更缘由,并予公示;最后,对于拟接续的受助对象,仍要参照期初申请程序,完整地履行认定申报流程。 2.进行后期督查,弥补资格认定阶段不足。
由于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往往时间紧迫,尤其是对于高职院校的新生来说,入学伊始,老师对学生甚至同学之间尚未十分了解,就需要在较短的时间(通常是2周)内,完成认定工作,因判断不清而影响评定公平性的情况就难免会发生。
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的特点,通过后期督查,给资格认定阶段的工作提供“查漏补缺”的机会——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仅停止发放并追回全部助学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给予纪律处分。通常来说,虚假及不当申报行为,只能蒙混一时,很难禁得起后期较长时间段的跟踪督查。同时,这可以成为学生诚信教育的重要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公正合理,并对不当申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3.建立约束机制,助学金逐月考核后发放。
为发挥资助和育人的双重功能,培养贫困学生自强自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强化勤俭节约的意识,应该对受助学生建立一个考核约束机制。该考核约束机制与每个月的助学金发放直接挂钩,即本月经考核合格,才能获得该月的国家助学金。
当然,所谓的考核,其标准不宜过高,能“守住底线”即可。笔者建议该考核可以关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为节俭意识。受助学生应该量入为出,崇尚节约,如发现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不良消费行为,经警示无效的,可以停止发放助学金。其二,为遵章守纪。受助学生应该洁身自好,遵纪守法,若违反校级校规,经警示后无效的,可以停发助学金;若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还应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其三,为认真学习。要激励受助学生锐意进取,刻苦学习,把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学习和技能训练上,努力提高职业知识和技能。原则上一学期所获学分不足应修学分2/3的,应停止发放助学金,并取消申请下一学年助学金的资格。
4.配设义工岗位,引导学生积极回报社会。
为了改变受助学生单纯作为“接受者”的角色定位,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时落实感恩教育,要鼓励受助对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通过义工等形式,以“给予者”的身份回报社会关爱,实现内心需求的平衡。
这种鼓励“给予”,需要校方有意识地提供相关平台。一方面,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受助学生开展一些送温暖、送服务等性质的公益活动。另一方面,可以面向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设置一些义工岗位,譬如卫生保洁、报刊取送、绿化修剪、资料打印、图书整理、秩序维护等。有条件的高职院校,甚至可以给出一个“义工时长”的下限,作为发放考核的一项指标。需要强调的是,这个“义工时长”不宜与受助金额挂钩,且要求不宜过高,以免国家助学金被变相操作成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5.政策告知家长,学校家庭共同教育督促。
家长作为子女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有理由知晓子女获得经济资助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将资助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资助政策、考核发放的相关规定等,告知家长。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的做法是,通过寄发《国家助学金受助情况告家长书》的形式,告知家长:“为引导受助同学自强自立,并督促其遵章守纪、勤奋学习、回报社会的关爱,学校将从生活节俭情况、遵章守纪情况、勤奋学习情况和回报社会情况这四个方面进行发放过程考核。”并详细说明具体要求。
比告知更重要的是,《告家长书》明确提出了“请贵家长知晓此事,并教育和督促您的孩子使用好国家助学金,把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真正体现助学金的助学意义”。通过将家长因素引入监督机制,达到学校家庭共同教育督促的目的。
四、结语
针对目前高职院校在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忽视认定后的跟踪管理、欠缺育人管理引导机制、忽视人文关怀尊严维护的问题,再加上部分高职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尚有欠缺,确需加强督促的实际情况,我们利用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的特点,提出要摆脱制度上的束缚,建立受助对象变更机制;要开展后期督查,以弥补资格认定阶段可能存在的不足;要建立约束机制,使逐月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实现逐月考核后发放;要配设义工岗位,引导受助学生积极回报社会;并建议将家长因素引入发放过程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的关注,充分发掘国家资助政策中隐含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导向功能,更好地实现资助育人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彦周,高艳丽.大学生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6):41-43.
[2]周文华.贫困生发展性资助模式的建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1(12):151-155.
[3]胡丹蕾,刘波.浅析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与贫困生的教育管理[J].科技创业,2011(4):90-92.
[4]林秀元.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德育功能刍议[J].文教资料,2012,(4):13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