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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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今中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问题已经把法律信仰推至风口浪尖,建立法律信仰已是迫在眉睫。但是建立法律信仰对我们国家来说非常艰难。一来,我们在建立法律信仰道路上存在诸多障碍:有法而不依,发展不协调,司法不公正,法律无灵魂。二来,我国没有法律信仰的历史土壤。本文所介绍的是诸如传统精神文化——伦理道德的限制,数千年的中央集权统治,司法过于亲民以及政策重于法律等原因。如果说西方的法律信仰与宗教密不可分,那么我们中国,这个在儒家思想中浸润过数千年的国家,法律信仰必然与伦理道德脱不了干系。为了建立健全法治国家,我们必须要把建立在道德上的价值取向转移到法律上来。
  【关键词】法律;道德;信仰;法治;法律信仰
  1.法律信仰概述
  1.1法律信仰释义
  法律信仰包含了许多因素:情感、态度、行为……它是只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确定的社会模式和价值尺度;在盲目的人生旅途中认定的目的和归宿。①我们国家并没有宗教信仰的传统,所以同样从西方引进的法律,在确立信仰这条路上,还有很长一段要走。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的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②
  1.2法律信仰的必然性
  在当下的中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问题已经把建立法律信仰推至风口浪尖。一个以人治为主导的国家,还能在历史的长河中前行多远?曾经以仁义道德为价值取向的中华民族,在这个道德失范的年代,还能不能把持住最后的底线?我国十三多亿的人口,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底线,而是以道德来衡量事情的對错好坏,岂不天下大乱?根据官方统计,佛教是最流行的宗教,有大约1亿的信徒。传统的道教也有很多人信奉,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大约有1800万、天主教400万、新教1000万③。大致估算下来,我国大约有十亿人是没有信仰的!因此,建立法律信仰已是迫在眉睫。
  1.3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法律信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初步成型了,随后,西方国家又经历了诸如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可以说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致力于让社会公众培养起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信仰”。
  而为什么要对法律建立起信仰?我认为这对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有重要意义。
  第一,法律信仰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自建国以来,经过许多法学家的不懈努力,我们国家成为了一个法制国家,但终究是有法制而无法治。法治国家的建立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它与整个社会脉络包括经济、政治还有文化都断不了关系。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如果说公民没有一种对法律的信仰,那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一些涉及法律的问题时就不会主动去运用法律。法律制定出来而不去运用,那岂不是成了伯尔曼口中“机械僵死的教条”?这也印证了那句有名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第二,建立法律信仰有利于公民对法律有深入的认识。虽然我们所说的信仰只是信任、相信一些世俗的规则,但这些规则理应在人们心中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存在。也许有人会说,何必非要说成法律信仰,相信法律岂不是更贴切。这点我不敢苟同。相信似乎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微妙的联系,但信仰却是需要我们仰望并臣服的,我们需遵循我们的信仰作为或者不作为。一旦公民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那么他们的法律信念也就随之加强,法治也就指日可待了。
  第三,建立法律信仰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律神圣化的过程。当人人都以“法律至上”时,才能够说真正实现了法治。正如伯尔曼所说,“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无论在什么形态的社会,人们总是需要一种信仰。而我国一直以来的价值取向都是以道德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立法律信仰的难度,但是我们相信,只要能够合理地把这种以道德为主的价值取向转移到法律上来,法治精神一定会取代道德成为我国新的民族精神。
  2.建立法律信仰的现实障碍
  谢晖先生在他的《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一书中将信仰划分为三个阶段:图腾——习惯法信仰时代,神灵——宗教法信仰时代和真理——国家(世俗)法信仰时代。④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被某种宗教思想统治过,中国处在人治的环境中太久了,这注定了培养公众对法律信仰的艰难。
  2.1有法而不依
  现实实践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地方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仅有20%,有的地方只有10%”。⑤这个调查结果几乎与我同龄,时过而境未迁,我国法律法规尽管经过了这些年的重新修订和不断完善实现了较为健全的法制,却在法治的道路上停滞不前,有法不依依然是实现法治,建立法律信仰道路上的拦路虎、绊脚石。公民有法不依。人们可能也渴望过得到法律保障,但“权大于法”现象的存在以及“人治”的社会现状使人们不信任法律,甚至轻视法律,规避法律,践踏法律。行政官员有法不依。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行贿受贿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官员知法犯法,视法律于无物,使得政府公信力降低。作为制定法律规章的主体尚且如此蔑视法律,法治观念荡然无存,连正确对待都做不到,何谈信仰。
  2.2发展不协调   我国法律法规制定的速度太快,公众对法律太陌生,法律似乎成了一种小众的产物,而并没有被大众所接受。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法律法规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出来。据统计,“1979年至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48部法律和若干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⑥这种快速立法虽然令公众“有法可依”,但可依与必依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公众面对种类繁多的法律法规,不仅无法理解,更是一下子难以接受。这使法律法规成了公众“自身以外”的东西——虽然处于同一时空,但是却相互独立,并无融合。它们不是公众所需要的,而是国家强制性施加的一种权威性的规定。我们总是强调对法律的严格遵守,但是却轻视了对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的培养。因为这种不了解,价值观的对立加剧了公众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当人们面临强迫、限制和束缚时,第一反应肯定不是服从,而是反抗,因此,法律失去了其至上性,反而为公众所排斥。
  2.3司法不公正
  司法不公正使得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性失去信心。随着司法体制弊端的显现,再加上法律效益的低下,公众对法律的期望逐渐落空。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中,还有许多方面不够完善。“权大于法”、“政大于法”使得法院的独立审判难以落实。那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仍然此消彼长。另外,现在法官、检察官等几乎是依靠考试选举出来的,实践经历不多,实际办案经验不足,造成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不公正源于很多因素,最重要的乃是司法不独立。其他还有司法审查不严格,职能划分不明确等等。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根防线,必然要保持绝对公正,一旦偏离,公众利用司法程序保障权利的愿望难以实现,长此以往,法律便无法再使公众信任和敬仰,建立法律信仰必会难上加难。
  2.4法律无灵魂
  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使法律丧失了灵魂。法律一旦失去了灵魂,就是失去了其崇高性和神圣性,失去了培养人们法律意识的人文环境。“今天人们把法律主要看作在某个特定的国家生效的一大堆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技术”,⑦而没有把法律作为一种文明,一种精神来追求和信仰。这种把法律当作工具的做法是狭隘的,是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我们理解法律的时候,不能仅仅把它当作是国家强制力的一种体现,不能把它当作是政党实现自身利益的体现,而是应该积极地认为法律是能够帮助我们实现权利和保障权利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丧失对法律正义和法律公平的追求。因此,我们更不应该单纯地把法律当成一种工具来使用,而是应该赋予其“公平、正义、权利、自由”的精神力量。
  3.我国法律不被信仰的历史原因
  3.1传统精神文化
  我国传统精神文化中没有令人们产生法律信仰的历史基因。我国被儒家思想浸润了数千年,传统价值取向必然与之相近。西方社会的法律信仰源于对宗教思想的认同,但在中国,人们更倾向于将伦理道德作为衡量事情对错好坏的标准。儒家思想跟基督教不同,基督教的宗旨总是引导个人,而儒家思想更多的是引导家国。国是大家,家是小国。国与家,君与臣,父与子,无一不关心的是一种等级森严的上下关系,而非个人。可以说,在传统的精神文化中,极少有关心人作为个体存在的思想。人似乎总是一种“奴化”的存在。人们没有选择自由的权力,一切行为皆由伦理道德,三纲五常所限制。公众无法形成自我意识,也不能具备主体性。可以说,我国大部分公众没有信仰是有历史缘由的。另外,在传统精神文化中,人们形成了一种“法即刑”的观念,认为法是不祥之物,因为人们总是万不得已才动用法律,一般情况下人们的行为总是用伦理道德来规范。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形成了对法律厌恶、排斥的情感,这种情感从源头隔断了人们信仰法律的可能性。近代以来,各种运动此起彼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更是谈不上信仰。新中国成立后的文化大革命,甚至把中国数千年以来人们世代遵循的伦理纲常也一举推翻。于是我国正式进入道德失范的时代。
  3.2中央集权统治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了中央集权制。秦始皇自称皇帝,表示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自此,君权不再是“神授”,而是君权“神化”。人们开始崇尚权力,并把绝对权力当作信仰。君主的命令具有绝对的效力,人们对君主惟命是从,君主对其他人来说就是至高无上的存在。权力成了人们崇拜的对象。既然权力高于一切,那法律必然是无处安身。西汉时期的杜周曾经在被指责后辩解道:“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⑧这句话虽然可气可笑,但却说出了封建君主专制的本质所在。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法律都已无安身之地了,又何谈信仰!必定要等到有一天,中国脱离“人治”环境,权力不再大于律法,法律成为至高无上的存在,那法律信仰才有可能扎根,生长。不是说我们不愿意去信仰法律,而是我们的历史不给我们信仰法律的土壤。根据我在上海地铁上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只有大约40%的人认为法律需要被信仰。我国法律发展到今天,尚且只有这为数不多的人认为法律需要被信仰,更别说封建时期的中国了。
  3.3司法过于亲民
  司法流程的过于平民化使人们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香港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我们常常在香港律政片上看到法官一脸严肃,带着银色假发,身穿法袍,手持小锤子,端坐在席位上,让人心生景仰。而我们的法官虽然更加亲民,但却给不了公众庄严肃穆,不可侵犯的感觉。笔者曾经在旁听的时候,亲眼见到当事人因对判决不满而冲法官出言不逊。试想,法庭上,法官代表的就是法律的公平正义,如果不被当事人所尊重和信赖,那法官的地位何在,法律的地位何在?司法程序亲民并无好处,因为这种做法根本不能令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庄严和神圣,更不能唤起人们内心对法律的崇敬。所以说,我们需要严格规范的司法程序。因为这样“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肩负审判重任者必须摈除任何个人痴好,个人偏见,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强迫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于是,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就被戏剧化了”⑨。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但是我却认为法律是充满激情的理性。我们只有对法律充满了激情,才能从内心深处喜爱它,才能信任它,从而把它当成一种信仰。   3.4政策重于法律
  我们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战争时期,常常颁布一些利民政策。在当时艰苦的环境下,这一条条利民政策使共产党深得民心。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仍然沿用这一习惯,从而形成了重视政策调整,而忽视法治建设的局面。我们经常见到某某政策开始实施的报道,却几乎不见某某法律适用较好的消息。党中央靠政策来治理国家、调控经济、配置资源、协调关系,法律在这其中起到的作用微不足道。试想,不被应用的法律,不为人知的法律,何以成为公众的信仰呢?
  4.如何建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已经在我心中响起千千万万遍。一部法律制定的再完备,如果不能被人们所推崇,如果不被欣然接受,那无论它如何规范,也是个摆设。于是,只能说这个国家有了“法制”而无“法治”。我认为,要建立起法律信仰,需结合内因和外因两种因素来做讨论,内因是人们的主观意识,也就是精神层面;外因是制度等方面的合理性,即现实层面。
  4.1精神层面
  范愉先生说的对,“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础,不能唤起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又怎能产生对他的信仰?”⑩我们可以制定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则,却不能要求人们一下子就接受它们。法律如果缺少了人们对其精神上的向往,充其量也只是个摆设。中国要想走上法治化道路,就必须把法律放在至高的位置,让人们对法律充满崇敬和热情,最终主导公众的价值取向。唯有靠公众内心自发而形成的法律信仰,才能够促使中国走上法治化。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1
  首先,信仰是一种心灵的产物,是个人的意识行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需要得到良好的体现,才能建立起法律信仰。所以,为了建立法律信仰,我们应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的形成是建立法律信仰的基础。如果法律里面皆为义务项,那必定不被欢迎,要让人们了解法律中的权利项,才能使法律深入人心。公众对法律中权利的认同有利于对法律产生依赖,而依赖一旦形成,信任就不在话下,信仰更是指日可待了。权利意识的增强有利于人们形成主体意识。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具备自身独立的价值。当人们意识到自身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得到实现后,他们会开始关心他人的权益,并将他人也当作独立的个体去尊重及交往。这有利于建立法律信仰的人文基础。另外,既然信仰是个人的意识行为,那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就不是组织、集体、国家了,而是诸如自然人、法人这样的个体。“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从此不断加强人们的权利意识、法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以内心的原动力撑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大厦”。12
  其次,法律其实反映了主体对价值以及利益的一种追求。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稳定性、连续性以及权利义务性,具备了公众想要追求的所有特性。这显现出立法者对法律的美好期待。第一,法律通过权利义务来保障主体自由价值得以实现;第二,法律通过稳定性和连续性这两个特质保障价值主体的自由价值平稳持续地得以实现;第三,法律通过其规范性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在规范人们行为时,人们必然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实现自由价值;第四,法律的普遍性令法律的效力得到了提升,它使公众主体的价值标准得到了统一。从这几点来看,法律使得价值主体得到了其价值基础。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也印证了史记《货殖列传》里面的一句话,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此说来,法律不仅体现其本身的公平正义,还能够保障社会公众的最广大的利益。法律内容是由人制定出来的,其价值取向必然是人类主观意识的体现。人们想从法律中获得自由和利益,就必须去信任它,从自身出发真正的遵守这可以为自己带来好处的法律,这样才能最终形成法律信仰。
  最后,即使人们开始信任并依赖法律,但倘若没有守法精神,也是不能维持的。守法精神是法律被信仰的最重要的精神要素。这种守法是自发性的,没有受到国家强制的行为。在当今社会,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此消彼长,主要就是因为公众没有一种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由于人们的忽视和不遵守,使得法律条文成为一种形式上的东西,一种摆设。守法精神是一种自律精神。我国传统思想中有种思想称为“慎独”,所谓“慎独”,是指人们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动。守法精神需要的就是这种慎独的状态。就像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佛家弟子吃斋念佛,基督教徒以及穆斯林做礼拜等等。所以说,守法精神是最重要的精神要素,它同时作用与两个方面:不仅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建立,也同样有利于法治建設。
  4.2现实层面
  在中国这个严重缺乏法律信仰传统的国家,外因显得尤其重要。虽然说内因外因相互作用,但我国实际上是外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内因,因为内因几乎不存在。除却精神层面的因素,现实层面的因素才是能够决定法律是否能够被信仰的。
  首先,作为法律信仰的决定性因素,制度的合理配置是极其重要的。这里的制度,不仅要合理,更要能够体现公平正义。每个制度被制定出来,它的出发点肯定是善意的。但是关键不在这里,关键是看这个制度是否适应社会发展,是否能够合理运用以及是否能够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法律制度可分为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从立法方面来讲,我国立法速度太快,在追求量的同时忽视了其质。这种现象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社会公众对法律态度淡漠,没有迫切想要了解的心情。就像现在互联网上消息庞杂,用户眼花缭乱、应接不暇一样。公众丧失了解法律的热情,就只会消极的应对,法律就失去了其社会有效性。从执法方面来讲,执法不严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执法不严是一种对法律的蔑视。人们若是信任法律,必会以其条文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若是违反,必会以法律之规定加以劝告或惩罚。这体现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至上性,而执法不严这一现象直接否定了这一至上性。从司法方面来讲,司法是公众利益的最后保障,当人们遭遇不公时(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总能将司法程序作为最终保护渠道。因此,司法制度的健全是最为重要的。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直接体现。如果司法不能保证公正,那么便会把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从源头上切断了。其实,法律制度不管哪个环节崩坏,都会令公众失去对法律的信心,因此,法律制度的合理、公正的配置非常重要。
  其次,公职人员应该成为信法、守法的领头人。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公众监督,因此,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法律的看法。公众一旦发现公职人员知法犯法,必会同时质疑法律的有效性。如果这种局面不能扭转,公众必会对法律抱有怀疑态度,并加以否定,从而导致法律信仰的崩塌。
  最后,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应该承担起宣传法律的责任。根据前文所说,在中国,社会公众是极度缺乏法律信仰的,所以只有自上而下的进行法治建设,推进法律宣传,才能实现法律信仰。几千年的思想根深蒂固,我们不可能要求公众立刻就具备信仰法律的情感,所以,必须由政府将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加以普及和宣传。对当今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就是这种责任的体现。邓小平同志说得对,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我们只有从小灌输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让青少年自发形成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才有助于今后法律在我国成为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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