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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德治和法治也成了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意在对比两方观点,得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德治 法治
一、中西方德治与法治的观念的提出及历史渊源
(一)德治思想的的提出及历史渊源
1、中国德治思想的提出及发展
2001年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以德治国顾名思义是以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原则之一。德治思想在我国古而有之,早在西周初期,“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便成了周代政治的正统思想。春秋战国孔子的“为政以德”主张,汉武帝推行“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策。唐朝的融礼法为一体的治国策略。从宋元到明清,德治思想没有质的变化。都意在强调为政人的个人道德修养对治国理政的重要性,以其说服力和影响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2、西方德治思想的发展
翻看西方政治思想史我们很容易寻找到西方的德治思想,如古希腊的柏拉图提出的哲学家对城邦的绝对统治,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中世纪的宗教伦理,乃至近代西方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都包含着德治理念。如果说中国的德治更强调德治主体的个人修养对社会的影响,那么西方的德治则更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与中国古代基于人性善提出的德治不同,西方的德治思想是基于人性恶的基础。
(二)法治思想的提出及历史渊源
1、中国法治思想的提出及发展
在战国以前,中国社会本无“法”的概念。直到春秋战国封建地主阶级建立和巩固政权时期,法家的法治思想才应时而出。而到了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才奠定了德治的重要地位。德治理念一直持续到封建社会末期,直到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传入中国以后,传统的德治社会才开始向法治转型。新中国成立初期,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但是“文革”等政治运动中对法制建设给予了破坏和阻碍。直到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才重回正轨。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做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
2、西方法治思想的提出及发展
西方法治精神源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亚里士多德第一次系统提出法治学说。亚里士多德在混合政体的论述中强调要通过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平衡各种政治力量。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权威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中世纪的阿奎那认为:人法要受永恒法、自然法和神法的支配。西方近代的自然法思想,由格老休斯率先阐释,后经霍布斯、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发展形成了近代政治哲学的基础理论,积淀成为西方的政治文化传统。
二、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当今社会关于德治和法治,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即便是在当今,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或者政治家主张二者的兼并适用。因此对于二者的关系主要有这么两种观点:
(一)主张二者的兼并适用。
最为典型的就是江泽民同志的在2006年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近而相当一部分学者也著书文来说明二者的兼并适用。他们的理论依据大约有这么几点:
1、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是互补的,法治高于德治,占主导地位,德治起一个辅助作用。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来巩固法律的道德基础,以道德的正当性保证法律的正当性,从而保障立法和执法的。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2、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自然经济和农业文明为基础,以血缘家族为纽带,以儒家思想为支柱,这些决定了中国文化是以政治伦理为核心的文化。中国的德治强调的“德”是以人性本善为其存在的立场,主张通过后天的教化而使人心自觉向善。中国的德治则期望达到两者并举,以柔克刚的成效。
(二)反对德治,独尊法治。
反对德治的观点持有者担心提倡德治会滑向“人治”。支持法治大体基于以下几个依据:
1、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已经深入人心,目前的中国仍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德治的提出就赋予了其超越法律的某种特权地位。在遇到法治与德治相冲突的事物,二者的取舍标准又是什么呢?
2、德治对为官者要求甚高,更强调为政者个人的道德修养。这也很难从制度上保障为官者的个人境界达到社会追求至善的标准。然而人是有感情的,而法不会感情用事。集众人之智慧的法律在多数情况下都会优越于一人的德治。
三、结语
纵然主张德治与法治兼并适用的观点似乎更符合我们国人的思维及行为习惯,但是本文更倾向于法治。原因有如下:
1、德治的内容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也很难界定。从古至今道德的内涵也在丰富变化。例如古时的“女子无才便是德”,在当今社会便成为了众人嗤之以鼻的道德纲常。道德规范如果过于抽象,轻于落实与教育,大多流于形式,这些都会使得德治显得苍白无力。
2、应试教育体制没有得到良好改善的情况下,在校时的“唯成绩”,进入社会的“唯经济”标准依然会大大阻碍人们道德的完善发展。从而谈选贤以德,任人唯贤犹如天方夜谭。近些年来的我国社会道德滑坡的种种事件足以说明这一点。
3、治国理政不能简单的从美好的愿望出发。德治则似乎强调于把一个国家的命运或者一方的命运交给富有崇高思想境界的为政者,而忽略了为政者本身的情感用事。
本文列举以上原因并不是否定道德对社会的进步作用,相反更希望国家能提倡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从而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论语.子路》.
[3]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简介:
薛源,女,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四川成都人。现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10级行政管理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研究方向。
高玲,女,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四川南充人。现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10级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政府与政治专题研究方向。
关键词 德治 法治
一、中西方德治与法治的观念的提出及历史渊源
(一)德治思想的的提出及历史渊源
1、中国德治思想的提出及发展
2001年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以德治国顾名思义是以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原则之一。德治思想在我国古而有之,早在西周初期,“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便成了周代政治的正统思想。春秋战国孔子的“为政以德”主张,汉武帝推行“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策。唐朝的融礼法为一体的治国策略。从宋元到明清,德治思想没有质的变化。都意在强调为政人的个人道德修养对治国理政的重要性,以其说服力和影响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2、西方德治思想的发展
翻看西方政治思想史我们很容易寻找到西方的德治思想,如古希腊的柏拉图提出的哲学家对城邦的绝对统治,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中世纪的宗教伦理,乃至近代西方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都包含着德治理念。如果说中国的德治更强调德治主体的个人修养对社会的影响,那么西方的德治则更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与中国古代基于人性善提出的德治不同,西方的德治思想是基于人性恶的基础。
(二)法治思想的提出及历史渊源
1、中国法治思想的提出及发展
在战国以前,中国社会本无“法”的概念。直到春秋战国封建地主阶级建立和巩固政权时期,法家的法治思想才应时而出。而到了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才奠定了德治的重要地位。德治理念一直持续到封建社会末期,直到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传入中国以后,传统的德治社会才开始向法治转型。新中国成立初期,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但是“文革”等政治运动中对法制建设给予了破坏和阻碍。直到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才重回正轨。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做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
2、西方法治思想的提出及发展
西方法治精神源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亚里士多德第一次系统提出法治学说。亚里士多德在混合政体的论述中强调要通过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平衡各种政治力量。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权威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中世纪的阿奎那认为:人法要受永恒法、自然法和神法的支配。西方近代的自然法思想,由格老休斯率先阐释,后经霍布斯、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发展形成了近代政治哲学的基础理论,积淀成为西方的政治文化传统。
二、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当今社会关于德治和法治,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即便是在当今,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或者政治家主张二者的兼并适用。因此对于二者的关系主要有这么两种观点:
(一)主张二者的兼并适用。
最为典型的就是江泽民同志的在2006年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近而相当一部分学者也著书文来说明二者的兼并适用。他们的理论依据大约有这么几点:
1、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是互补的,法治高于德治,占主导地位,德治起一个辅助作用。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来巩固法律的道德基础,以道德的正当性保证法律的正当性,从而保障立法和执法的。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2、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自然经济和农业文明为基础,以血缘家族为纽带,以儒家思想为支柱,这些决定了中国文化是以政治伦理为核心的文化。中国的德治强调的“德”是以人性本善为其存在的立场,主张通过后天的教化而使人心自觉向善。中国的德治则期望达到两者并举,以柔克刚的成效。
(二)反对德治,独尊法治。
反对德治的观点持有者担心提倡德治会滑向“人治”。支持法治大体基于以下几个依据:
1、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已经深入人心,目前的中国仍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德治的提出就赋予了其超越法律的某种特权地位。在遇到法治与德治相冲突的事物,二者的取舍标准又是什么呢?
2、德治对为官者要求甚高,更强调为政者个人的道德修养。这也很难从制度上保障为官者的个人境界达到社会追求至善的标准。然而人是有感情的,而法不会感情用事。集众人之智慧的法律在多数情况下都会优越于一人的德治。
三、结语
纵然主张德治与法治兼并适用的观点似乎更符合我们国人的思维及行为习惯,但是本文更倾向于法治。原因有如下:
1、德治的内容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也很难界定。从古至今道德的内涵也在丰富变化。例如古时的“女子无才便是德”,在当今社会便成为了众人嗤之以鼻的道德纲常。道德规范如果过于抽象,轻于落实与教育,大多流于形式,这些都会使得德治显得苍白无力。
2、应试教育体制没有得到良好改善的情况下,在校时的“唯成绩”,进入社会的“唯经济”标准依然会大大阻碍人们道德的完善发展。从而谈选贤以德,任人唯贤犹如天方夜谭。近些年来的我国社会道德滑坡的种种事件足以说明这一点。
3、治国理政不能简单的从美好的愿望出发。德治则似乎强调于把一个国家的命运或者一方的命运交给富有崇高思想境界的为政者,而忽略了为政者本身的情感用事。
本文列举以上原因并不是否定道德对社会的进步作用,相反更希望国家能提倡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从而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论语.子路》.
[3]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简介:
薛源,女,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四川成都人。现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10级行政管理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研究方向。
高玲,女,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四川南充人。现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10级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政府与政治专题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