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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沿着研发创新管理中的时间线,分析讨论研发努力投资的激励问题。讨论的框架是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与经典的敲竹杠文献中研究不同的是,本文基于研发外包背景,研究了研究者的事后道德风险对事前投资激励的影响,并与经典的敲竹杠模型的结论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道德风险;敲竹杠;研发合作
1.引言
企业创新活动中,研究与开发(R&D)活动是核心,是实现创新的源头。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研发活动越来越外部化,即通过与外部研究机构、公司或高等院校等合作研发。国内外学者针对研发合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伍蓓等(2011)对研发外包的模式、机理及动态演化进行了系统研究。由于研发创新活动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知识创造的过程,研发努力投入或创新知识成果等缔约要素具有不可缔约性,使得研发契约呈现出不完全契约特征。在不完全契约背景下,易发生敲竹杠问题(Holdup problem),根据经典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模型(GHM模型),此时事前研发努力出现投入效率不足问题。
在标准的敲竹杠问题中,假设处于远期交易合作关系中的契约双方或一方,为了增加未来合作中产生的合作剩余,会做出关系专用性投资,并假设投资是完全关系专用性的,也就是说该投资在双方之外的关系中不会产生任何回报。而且,假设双方在日期0不签订任何契约,所以双方会在投资沉末后,在自然状态被观察到后对契约进行谈判。如果投资方拥有全部谈判力,它会攫取投资产生的全部剩余,所以它有最佳的投资激励。然而,如果投资方没有谈判力,那么另一方将会攫取投资产生的全部剩余,所以投资激励为0,这是敲竹杠最严重的情况。一般来说,投资激励随着投资方的谈判力的增加而增加。尽管,国内外学者对GHM模型进行了系列研究,但是在GHM模型中对事后再谈判时,剩余分配处理没有考虑事后效率问题。如,Aghion and Tirole(1994)在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研发过程中的敲竹杠问题中关注事前的创新产权分配对事前投资效率的影响问题,忽略了研发平台资产对事前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影响,也没有讨论事后创新知识产权部分可缔约性产生的效率损失。
本文假定,研究机构谈判力大小影响到事后缔约时对投资收益的分配,从而影响到事后开发努力投资选择,该开发努力投资选择影响到事前努力投资收益的实现,如果不存在财富约束,那么在事后开發阶段,道德风险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其结论与标准的敲竹杠问题一致,研究机构的投资激励随着谈判力的增加而增加。然而,如果研究机构没有财富,存在财富约束,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那么相对于最佳解,可能会出现过度投资,研究机构的投资激励可能会随着谈判力降低而增加。
为证明上述假定,本文根据Aghion and Tirole(1994a,1994b)的建模思想,我们将考虑一个研究机构,如生物高科技公司,为医药公司进行新产品研发工作,日期0,契约是不完全的。在第一阶段,研究机构可以投资一个基础研究工作,该投资的成果是提出一项创新,该创新存在两种可能性,或者提出一项高质量创新或者只是低质量创新。在创新知识的类型被双方观察到后,可以基于创新知识进一步开发成最终产品进行缔约了,即事前不可缔约,事后可缔约,但在事后缔约时考虑道德风险问题。在这个时间点,契约被谈判,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机构的谈判力大小对其研发努力投资激励的影响。该问题的研究背景与经典的敲竹杠问题的区别在于,一旦创新完成,必须进一步作出开发努力投资,该努力投资是不可观察的。高质量的创新产生较大的潜在收益,但是与低质量创新相比,也会产生较大的努力成本。只有开发阶段的结果(比如,可市场化的最终产品是否被开发出来)是可证实的,因此存在一个道德风险问题。
2.模型及约束条件
2.1模型构建
假设一个专门从事研发的公司——研究单位RU,和研究成果的应用单位——公司C,研究单位RU为公司C执行新产品研究工作,与Aghion and Tirole(1994a,b)假设相一致,二者均是风险中性,双方的保留效用为0,研究单位RU为公司在日期0,双方签订初始契约,契约中只规定了研究创新成果产权的归属;项目研发过程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在日期1/2,研究单位RU投入研究努力投资i∈[0,1],进行基础研究工作,其中研究单位的努力成本函数为ψ(i),函数满足如下条件:
ψ(0)=ψ′(0)=0,ψ′(i)>0,ψ″(i)>0,for,i>0,limi→1ψ′(i)=∞。
在日期3/2,研究单位投入开发努力投资e。
各时间点的决策选择如下,时间线如图1:
(1)日期0的契约中规定:创新知识产权安排,该安排决定了日期1时双方再谈判时的谈判力;
(2)日期1/2,研究机构RU投入研究努力i;
(3)日期1,基础研究完成,形成可进一步开发的创新知识。双方进行谈判,谈判确定在日期2,研发成功后的公司对研究机构的转移支付T。
(4)日期3/2,研究机构投入开发努力e∈{eh,el},进行产品开发。
(5)日期2,产品开发成功,公司向研究单位支付转移支付T。
图1:缔约过程时间线
日期1,研究机构RU以概率i提出一个高质量的创新,产生的收益为Vh,以1-i的概率提出一个低质量的创新,产生的收益为Vl。遵循不完全契约方法,我们假设在日期0不能签订完全契约,而在日期0只能就创新知识产权归属进行契约。在日期1,双方观察到的创新知识的价值类型;日期3/2,研究单位能够投入一个不可观察的努力e∈{el,eh},来开发可市场化的最终产品,其中,0vl>0,,ch>cl>0。为了研究事后道德风险对事前投资激励的影响,论文作出如下假设:
关键词:道德风险;敲竹杠;研发合作
1.引言
企业创新活动中,研究与开发(R&D)活动是核心,是实现创新的源头。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研发活动越来越外部化,即通过与外部研究机构、公司或高等院校等合作研发。国内外学者针对研发合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伍蓓等(2011)对研发外包的模式、机理及动态演化进行了系统研究。由于研发创新活动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知识创造的过程,研发努力投入或创新知识成果等缔约要素具有不可缔约性,使得研发契约呈现出不完全契约特征。在不完全契约背景下,易发生敲竹杠问题(Holdup problem),根据经典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模型(GHM模型),此时事前研发努力出现投入效率不足问题。
在标准的敲竹杠问题中,假设处于远期交易合作关系中的契约双方或一方,为了增加未来合作中产生的合作剩余,会做出关系专用性投资,并假设投资是完全关系专用性的,也就是说该投资在双方之外的关系中不会产生任何回报。而且,假设双方在日期0不签订任何契约,所以双方会在投资沉末后,在自然状态被观察到后对契约进行谈判。如果投资方拥有全部谈判力,它会攫取投资产生的全部剩余,所以它有最佳的投资激励。然而,如果投资方没有谈判力,那么另一方将会攫取投资产生的全部剩余,所以投资激励为0,这是敲竹杠最严重的情况。一般来说,投资激励随着投资方的谈判力的增加而增加。尽管,国内外学者对GHM模型进行了系列研究,但是在GHM模型中对事后再谈判时,剩余分配处理没有考虑事后效率问题。如,Aghion and Tirole(1994)在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研发过程中的敲竹杠问题中关注事前的创新产权分配对事前投资效率的影响问题,忽略了研发平台资产对事前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影响,也没有讨论事后创新知识产权部分可缔约性产生的效率损失。
本文假定,研究机构谈判力大小影响到事后缔约时对投资收益的分配,从而影响到事后开发努力投资选择,该开发努力投资选择影响到事前努力投资收益的实现,如果不存在财富约束,那么在事后开發阶段,道德风险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其结论与标准的敲竹杠问题一致,研究机构的投资激励随着谈判力的增加而增加。然而,如果研究机构没有财富,存在财富约束,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那么相对于最佳解,可能会出现过度投资,研究机构的投资激励可能会随着谈判力降低而增加。
为证明上述假定,本文根据Aghion and Tirole(1994a,1994b)的建模思想,我们将考虑一个研究机构,如生物高科技公司,为医药公司进行新产品研发工作,日期0,契约是不完全的。在第一阶段,研究机构可以投资一个基础研究工作,该投资的成果是提出一项创新,该创新存在两种可能性,或者提出一项高质量创新或者只是低质量创新。在创新知识的类型被双方观察到后,可以基于创新知识进一步开发成最终产品进行缔约了,即事前不可缔约,事后可缔约,但在事后缔约时考虑道德风险问题。在这个时间点,契约被谈判,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机构的谈判力大小对其研发努力投资激励的影响。该问题的研究背景与经典的敲竹杠问题的区别在于,一旦创新完成,必须进一步作出开发努力投资,该努力投资是不可观察的。高质量的创新产生较大的潜在收益,但是与低质量创新相比,也会产生较大的努力成本。只有开发阶段的结果(比如,可市场化的最终产品是否被开发出来)是可证实的,因此存在一个道德风险问题。
2.模型及约束条件
2.1模型构建
假设一个专门从事研发的公司——研究单位RU,和研究成果的应用单位——公司C,研究单位RU为公司C执行新产品研究工作,与Aghion and Tirole(1994a,b)假设相一致,二者均是风险中性,双方的保留效用为0,研究单位RU为公司在日期0,双方签订初始契约,契约中只规定了研究创新成果产权的归属;项目研发过程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在日期1/2,研究单位RU投入研究努力投资i∈[0,1],进行基础研究工作,其中研究单位的努力成本函数为ψ(i),函数满足如下条件:
ψ(0)=ψ′(0)=0,ψ′(i)>0,ψ″(i)>0,for,i>0,limi→1ψ′(i)=∞。
在日期3/2,研究单位投入开发努力投资e。
各时间点的决策选择如下,时间线如图1:
(1)日期0的契约中规定:创新知识产权安排,该安排决定了日期1时双方再谈判时的谈判力;
(2)日期1/2,研究机构RU投入研究努力i;
(3)日期1,基础研究完成,形成可进一步开发的创新知识。双方进行谈判,谈判确定在日期2,研发成功后的公司对研究机构的转移支付T。
(4)日期3/2,研究机构投入开发努力e∈{eh,el},进行产品开发。
(5)日期2,产品开发成功,公司向研究单位支付转移支付T。
图1:缔约过程时间线
日期1,研究机构RU以概率i提出一个高质量的创新,产生的收益为Vh,以1-i的概率提出一个低质量的创新,产生的收益为Vl。遵循不完全契约方法,我们假设在日期0不能签订完全契约,而在日期0只能就创新知识产权归属进行契约。在日期1,双方观察到的创新知识的价值类型;日期3/2,研究单位能够投入一个不可观察的努力e∈{el,eh},来开发可市场化的最终产品,其中,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