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在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责任和主体义务的同时,规定可在抽检过程中引入“神秘买家”制度。在网络食品市场日益繁荣而又鱼龙混杂的当下,与时俱进地创新监管手段,全方位落实相关制度,对进一步规范与不断提升网络食品安全水平,无疑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生产经营是一个新生的服务业态,既有很强的便捷性和低成本优势,又有入行门槛低和网络交易固有的虚拟性、隐蔽性、复杂性。在庞大的第三方平台上,一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边连着的是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在目前社会商业诚信相对欠缺的条件下,如果单靠固有的监管制度和原始的监管手段,不仅成本高,效果差,而且很容易令网络食品销售行业陷入“一管就死”的怪圈,不利于新生业态的成长发展。考虑到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食品经营中既是监管者又是被监管者,因此,只有紧紧抓住这个“牛鼻子”,才能起到釜底抽薪、事半功倍的效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如,为了全面掌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保证网络食品交易的公开透明和便于追溯,该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审查登记制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公示并及时更新;同时,建立健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保存交易信息记录,确保交易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可靠,以便于追溯。
为了强化自律责任和自查义务,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严格管控食品安全风险,该办法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该办法的亮点在于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特点,在细化抽样程序的基础上,明确可在抽检过程中引入“神秘买家”制度。业内人士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抽样人员以顾客身份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而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的安全卫生状况,充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从而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与以往的线下抽检或事后检查相比,“神秘买家”抽检制度可以大大挤压商家造假应付的空间,避免专为抽检做局摆样子;同时,也使商家在网络食品销售过程中“防不胜防”,从而能够有效提高监管抽查的威慑作用,倒逼企业时刻注重食品安全,降低消费者食用风险。
不过,鉴于网络食品体量庞大业态复杂,特别是餐饮供应链以家庭式作坊为主,加之食品消费具有品种众多、次数频繁的特点,各环节间多为短暂的交易行为,“神秘买家”的制度安排也需要有更为细致的考虑。
笔者建议:
一是,“神秘买家”制度设计应掌握重要的时间节点,既保证“神秘性”,又要及时进行证据链固定,使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即抽样人员虽然是以顾客的身份买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但在购买样品送达买样人后,则要详细记录样品名称、类别、数量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留存相关票据。只有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全过程,并依法进行查验、封样,及时固定证据链,使之具有法律效力,才能避免纷争,进而产生良好的社会共治效果。
其二,“神秘买家”仍具有随机性、偶发性,抽样人员不可能穷尽一切食品领域,有关部门不妨扩大“抽检人员”的范围,或者直接吸纳部分消费者参与成为“神秘买家”,这样既可以减轻监管部门的压力,降低监管成本,也能释放消费者维权打假的热情,相当于增加了巨大的监管终端,布下了“天罗地网”。
第三,“神秘买家”制度还应该增强透明度,并辅以相关配套监管措施,实行严厉的追责制度,否则也会使商家心存侥幸。监管部门不仅要模拟消费,更要在每次抽检之后,及时、如实向公众公开相关抽检信息,并加大追责查处力度,督促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对食品交易带来了极大的共享便利,同时也对食品安全治理带来了极强的挑战。面对网络食品交易服务新业态,必须贯彻社会共治,发挥网络技术优势的理念。只有根据其特点,与时俱进地创新监管手段,全方位落实相关制度,有的放矢、强化引导,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合理性,才能使网络食品市场规范运行、健康发展,对不断提升网络食品安全水平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生产经营是一个新生的服务业态,既有很强的便捷性和低成本优势,又有入行门槛低和网络交易固有的虚拟性、隐蔽性、复杂性。在庞大的第三方平台上,一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边连着的是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在目前社会商业诚信相对欠缺的条件下,如果单靠固有的监管制度和原始的监管手段,不仅成本高,效果差,而且很容易令网络食品销售行业陷入“一管就死”的怪圈,不利于新生业态的成长发展。考虑到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食品经营中既是监管者又是被监管者,因此,只有紧紧抓住这个“牛鼻子”,才能起到釜底抽薪、事半功倍的效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如,为了全面掌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保证网络食品交易的公开透明和便于追溯,该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审查登记制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公示并及时更新;同时,建立健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保存交易信息记录,确保交易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可靠,以便于追溯。
为了强化自律责任和自查义务,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严格管控食品安全风险,该办法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该办法的亮点在于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特点,在细化抽样程序的基础上,明确可在抽检过程中引入“神秘买家”制度。业内人士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抽样人员以顾客身份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而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的安全卫生状况,充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从而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与以往的线下抽检或事后检查相比,“神秘买家”抽检制度可以大大挤压商家造假应付的空间,避免专为抽检做局摆样子;同时,也使商家在网络食品销售过程中“防不胜防”,从而能够有效提高监管抽查的威慑作用,倒逼企业时刻注重食品安全,降低消费者食用风险。
不过,鉴于网络食品体量庞大业态复杂,特别是餐饮供应链以家庭式作坊为主,加之食品消费具有品种众多、次数频繁的特点,各环节间多为短暂的交易行为,“神秘买家”的制度安排也需要有更为细致的考虑。
笔者建议:
一是,“神秘买家”制度设计应掌握重要的时间节点,既保证“神秘性”,又要及时进行证据链固定,使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即抽样人员虽然是以顾客的身份买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但在购买样品送达买样人后,则要详细记录样品名称、类别、数量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留存相关票据。只有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全过程,并依法进行查验、封样,及时固定证据链,使之具有法律效力,才能避免纷争,进而产生良好的社会共治效果。
其二,“神秘买家”仍具有随机性、偶发性,抽样人员不可能穷尽一切食品领域,有关部门不妨扩大“抽检人员”的范围,或者直接吸纳部分消费者参与成为“神秘买家”,这样既可以减轻监管部门的压力,降低监管成本,也能释放消费者维权打假的热情,相当于增加了巨大的监管终端,布下了“天罗地网”。
第三,“神秘买家”制度还应该增强透明度,并辅以相关配套监管措施,实行严厉的追责制度,否则也会使商家心存侥幸。监管部门不仅要模拟消费,更要在每次抽检之后,及时、如实向公众公开相关抽检信息,并加大追责查处力度,督促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对食品交易带来了极大的共享便利,同时也对食品安全治理带来了极强的挑战。面对网络食品交易服务新业态,必须贯彻社会共治,发挥网络技术优势的理念。只有根据其特点,与时俱进地创新监管手段,全方位落实相关制度,有的放矢、强化引导,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合理性,才能使网络食品市场规范运行、健康发展,对不断提升网络食品安全水平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