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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主要以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仲裁为主,投资者可以根据母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请求仲裁,或者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或其他仲裁规则进行临时仲裁。晚近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仲裁实践中,部分东道国提出反请求,但或被仲裁庭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审理,或因反请求的理由不成立而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实际上,《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仲裁规则和UNCITRAL仲裁规则都允许东道国提起反请求,即原则上仲裁庭对反请求有管辖权。个案中,只要涉案的双边投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