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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所得按性质划分为11个项目,不同性质所得分别按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不再汇总计算。这种税制虽然适应了源泉课税的要求,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源流失,但实践证明仍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容易引发避税行为。分类所得税制总是与按月或按次计税法联系在一起的。同一笔所得若改变课征期或取得收入的次数,适用税率和扣除额都将发生变化,纳税人由此就可以少交或不交税,很容易达到避税目的。二是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个税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