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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的工作,要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要坚持“五个加强”: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办案安全防范目标责任;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管理。;加强重点环节预防,细化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加强纪律落实,建立办案安全防范责任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办案安全;五个加强
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的工作,200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察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这些规定和要求,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实际,借鉴兄弟检察院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体会。笔者认为:要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要在“五个加强”上下功夫。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意识。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把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了逢会必讲,逢案必强调。但是仍有个别干警思想不够端正,认识不足,有的片面地认为高检院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的一系列规定,不大切合基层院办案实际,束缚了基层院的办案手脚,是“小题大做,影响和牵涉了侦破案件的注意力和精力;有的过于乐观地认为只要突破了案件,犯罪嫌疑人交代了问题,就不会自杀、自残、逃跑、行凶,以致在享受成功喜悦之时,思想麻痹,防范松懈;[1]还有的认为我院近年来办案安全,有经验,不会出什么事,心存侥幸心理。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和侥幸心理都是有碍于办案安全的。针对这些现象和模糊认识,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上级的文件规定和我院的规章制度,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最高检“四条禁令”和 “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察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通过深入学习上级下发的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的一系列规定以及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的安全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办案安全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做到始终绷紧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这根弦。努力做好案前、案中、案后的安全教育活动,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前,做好安全教育,明确责任;努力做好案中的督促教育,科办领导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常用上级的各项安全防范规定来对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永不松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对人民和法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办案安全防范目标责任。
为保证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和副组长,各科室领导为成员的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办案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以纪检组长为组长、纪检监察员(含兼职)为成员的办案安全督导组,负责平时办案的安全监督检查。每年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搞一、两次专项安全检查,对制度、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逐条、逐项、逐个环节对照检查。落实责任制,检察长与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分别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各个办案环节出现安全事故都有明确的追究对象,防止相互推诿,杜绝办案过程中一切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管理。
对我院原先制订的办案安全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的规章制度进行重新的研究和修改,制定更为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如《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严防办案中发生意外事故预案》等;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其他各项工作实行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审批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总体要求,制定出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细则,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用警派警制度,办案部门需要用警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用警手续,警务部门接到派警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派出人员。在办理重大案件警力不足或需跨区域用警时,可申请上一级警务部门统一协调警力,保证办案用警需要。任务结束后,用警部门应向警务部门反馈情况。
四、加强重点环节预防,细化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措施。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作用。在办案开始时,案件主办人员应与警务部门负责人一道,精心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需采取的对应措施考虑全面,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报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湖北恩施市检察院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警力分配、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分工;坚持“一案一警示教育”; 做到“五个严防”:一是对执行传唤、搜查进行严防,二是对首次接触嫌疑人进行严防,三是对讯问全程进行严防,四是对讯问结束押送刑拘进行严防,五是对异地执行押解进行严防。这些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初查、传讯、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提押、解送以及就餐、用厕和谈话间隔期间,特别是凌晨2点至5点的看管时间是事故易发环节,必须采取得力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山东诸城市检察院总结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八个薄弱环节:一是在凌晨2点至5点期间,看护人员拟每一小时换一次班,加强重点防范。二是搜查时,设立专门警戒线,安排专人负责安全问题。三是在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必须交由公安干警执行,在向看守所送押和提押时,对犯罪嫌疑人加戴戒具,安排警车送押,并将犯罪嫌疑人安排在中间位置,左右各有一名干警押解。四是犯罪嫌疑人就餐时,看护干警不拟就餐。五是办案干警在两名以上的看护干警到位前,不得离开讯(询)问室。六是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上卫生间时,不拟一人看护,更不得离开卫生间,卫生间不得有反锁装置。七是传讯时,安全警戒措施视同押解。八是对于被讯(询)问的当事人,要首先了解其身体状况,对有患病史的当事人先由本院法医对其进行检查,在征求法医意见后,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讯问,出现紧急情况的,及时采取措施。[2]这些薄弱环节的问题归纳得比较全面,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在办案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规范、文明办案,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不能在讯问室以外的地点进行讯问,也不能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注重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防范被讯(询)问案件当事人安全延伸到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和证据安全,即在防范案件當事人自杀、伤残、逃跑等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要防范办案人员被案件当事人侵害,防止证据被案件当事人人为毁损和灭失 。
五、加强纪律落实,建立办案安全防范责任制。
坚持把“案件质量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这一观念牢固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加强对干警的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好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和高检院的“九条卡死”、“六条规定”及各项办案纪律,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把安全防范要求、措施一并布置到初查、侦查计划和方案之中,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办案责任问责制,认真落实奖惩措施,对办案人员出现的轻微问题也要进行严肃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出现一次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两次问题进行检讨,直至调出办案部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注释:
[1]谢亨洪:《基层院办案办案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其对策》,载http://jxcyjcy.51.net/jjdc.asp。
[2]穆建本、白波涛:《强化四项措施,构筑办案安全防范堤坝》,载正义网 基层专版,http://www.jcrb.com/。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察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
[4]穆建本、白波涛:《强化四项措施,构筑办案安全防范堤坝》,载正义网 基层专版,http://www.jcrb.com/。
[5]谢亨洪:《基层院办案办案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其对策》,载http://jxcyjcy.51.net/jjdc.asp。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
关键词:检察机关;办案安全;五个加强
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的工作,200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察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这些规定和要求,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实际,借鉴兄弟检察院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体会。笔者认为:要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要在“五个加强”上下功夫。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意识。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把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了逢会必讲,逢案必强调。但是仍有个别干警思想不够端正,认识不足,有的片面地认为高检院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的一系列规定,不大切合基层院办案实际,束缚了基层院的办案手脚,是“小题大做,影响和牵涉了侦破案件的注意力和精力;有的过于乐观地认为只要突破了案件,犯罪嫌疑人交代了问题,就不会自杀、自残、逃跑、行凶,以致在享受成功喜悦之时,思想麻痹,防范松懈;[1]还有的认为我院近年来办案安全,有经验,不会出什么事,心存侥幸心理。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和侥幸心理都是有碍于办案安全的。针对这些现象和模糊认识,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上级的文件规定和我院的规章制度,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最高检“四条禁令”和 “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察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通过深入学习上级下发的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的一系列规定以及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的安全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办案安全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做到始终绷紧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这根弦。努力做好案前、案中、案后的安全教育活动,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前,做好安全教育,明确责任;努力做好案中的督促教育,科办领导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常用上级的各项安全防范规定来对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永不松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对人民和法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办案安全防范目标责任。
为保证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和副组长,各科室领导为成员的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办案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以纪检组长为组长、纪检监察员(含兼职)为成员的办案安全督导组,负责平时办案的安全监督检查。每年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搞一、两次专项安全检查,对制度、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逐条、逐项、逐个环节对照检查。落实责任制,检察长与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分别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各个办案环节出现安全事故都有明确的追究对象,防止相互推诿,杜绝办案过程中一切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管理。
对我院原先制订的办案安全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的规章制度进行重新的研究和修改,制定更为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如《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严防办案中发生意外事故预案》等;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其他各项工作实行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审批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总体要求,制定出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细则,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用警派警制度,办案部门需要用警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用警手续,警务部门接到派警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派出人员。在办理重大案件警力不足或需跨区域用警时,可申请上一级警务部门统一协调警力,保证办案用警需要。任务结束后,用警部门应向警务部门反馈情况。
四、加强重点环节预防,细化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措施。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作用。在办案开始时,案件主办人员应与警务部门负责人一道,精心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需采取的对应措施考虑全面,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报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湖北恩施市检察院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警力分配、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分工;坚持“一案一警示教育”; 做到“五个严防”:一是对执行传唤、搜查进行严防,二是对首次接触嫌疑人进行严防,三是对讯问全程进行严防,四是对讯问结束押送刑拘进行严防,五是对异地执行押解进行严防。这些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初查、传讯、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提押、解送以及就餐、用厕和谈话间隔期间,特别是凌晨2点至5点的看管时间是事故易发环节,必须采取得力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山东诸城市检察院总结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八个薄弱环节:一是在凌晨2点至5点期间,看护人员拟每一小时换一次班,加强重点防范。二是搜查时,设立专门警戒线,安排专人负责安全问题。三是在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必须交由公安干警执行,在向看守所送押和提押时,对犯罪嫌疑人加戴戒具,安排警车送押,并将犯罪嫌疑人安排在中间位置,左右各有一名干警押解。四是犯罪嫌疑人就餐时,看护干警不拟就餐。五是办案干警在两名以上的看护干警到位前,不得离开讯(询)问室。六是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上卫生间时,不拟一人看护,更不得离开卫生间,卫生间不得有反锁装置。七是传讯时,安全警戒措施视同押解。八是对于被讯(询)问的当事人,要首先了解其身体状况,对有患病史的当事人先由本院法医对其进行检查,在征求法医意见后,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讯问,出现紧急情况的,及时采取措施。[2]这些薄弱环节的问题归纳得比较全面,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在办案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规范、文明办案,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不能在讯问室以外的地点进行讯问,也不能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注重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防范被讯(询)问案件当事人安全延伸到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和证据安全,即在防范案件當事人自杀、伤残、逃跑等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要防范办案人员被案件当事人侵害,防止证据被案件当事人人为毁损和灭失 。
五、加强纪律落实,建立办案安全防范责任制。
坚持把“案件质量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这一观念牢固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加强对干警的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好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和高检院的“九条卡死”、“六条规定”及各项办案纪律,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把安全防范要求、措施一并布置到初查、侦查计划和方案之中,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办案责任问责制,认真落实奖惩措施,对办案人员出现的轻微问题也要进行严肃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出现一次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两次问题进行检讨,直至调出办案部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注释:
[1]谢亨洪:《基层院办案办案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其对策》,载http://jxcyjcy.51.net/jjdc.asp。
[2]穆建本、白波涛:《强化四项措施,构筑办案安全防范堤坝》,载正义网 基层专版,http://www.jcrb.com/。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察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
[4]穆建本、白波涛:《强化四项措施,构筑办案安全防范堤坝》,载正义网 基层专版,http://www.jcrb.com/。
[5]谢亨洪:《基层院办案办案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其对策》,载http://jxcyjcy.51.net/jjdc.asp。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