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少年法庭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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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十三日至二十日,我应邀参加了由广州中院召开的2008年“羊城少年法庭之友”颁证、表彰暨广州法院少年审判培训班的开班仪式,并旁听了该院两起涉少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庭审;之后,分别到黄埔、番禺、萝岗、海珠区法院进行了考察;最后与中院领导和少年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就少年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
  从考察中了解到,早在1987年,荔湾区人民法院就成立了广州市第一个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1996年广州中院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1992年,广州中院和共青团广州市委等11个单位,共同组织开展了旨在遏制、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羊城金不换工程”,受到社会的普遍赞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以后一段时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特别是2002年法院机构改革取消了少年法庭的编制,中院只保留了一个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整个少年法庭工作受到影响,进展较慢。但自2006:~E7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广州中院等17个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即少年审判庭),统一受理涉少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试点工作以来,广州中院以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为契机,开创了广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通过考察,我感到,近两年来,广州少年法庭工作不仅面目焕然一新,而且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指导思想明确,少年审判机构初步成型。正如黄荣康副院长在八月十三日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所说的:“2006年7月,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试行少年案件综合审判的17家试点中院之一。这次改革试点设立的综合审判庭是带有体制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少年司法体制的探索和深化”,“少年司法机构建设日益走上了一条专业化、精英化的发展道路”。2004年12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就规定,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应逐步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也明确规定:“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而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设立,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由单纯的刑事司法保护向全面司法保护的转变,不仅拓宽了司法保护领域,而且有利于少年司法活动的专业化、规范化,有利于培养、聚集、储备一批少年法庭的人才,为将来建立少年法院打好基础,符合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提出的“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的要求。因此,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设立,的确是“带有体制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中院党组紧锣密鼓、积极行动,于2006年12月19日率先在华南地区成立了少年审判庭。为了组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富有战斗力的少年审判队伍,他们从全院选调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富有亲和力,适于做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充实到少年审判庭中去。目前,该庭共有14人,其中审判员5人,助理审判员5人,法官助理1人,书记员3人;其中,法学博士2人,法学硕士7人。在全国17个试点法院中,广州中院少年审判庭在人员配备上可以说是“数量最多、力量最强的”。在市院的推动下,现在全市十二个区(市)法院中,已有9个区(市)法院成立了少年综合审判庭,有的设立了少年综合合议庭,少年审判机构已初步成型,为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当然,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设立,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力财力,没有党委、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办到的。令人十分兴奋的是,广州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不仅积极克服编制紧张的现实情况,经批准设立了编制为30人的市中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在市中院少年庭成立周年之际,市委书记朱小丹同志还专门作出批示,充分肯定了市法院在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又如,黄埔区委、区政府在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紧张的情况下,黄埔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7年2月5日批准设立黄埔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配备编制7名,其中正副庭长3名;为少年审判“圆桌法庭”的建设等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少年综合审判庭成立后,广州中院围绕如何创新少年审判工作机制,以进一步提升少年审判工作水平,做了许多工作。给我印象最深的,一是“羊城少年法庭之友”的构建。具体做法是:通过向社会招聘的形式,将社会各界关心、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人士吸纳为“羊城少年法庭之友”(简称“少年法庭之友”)并加以培训,在审理涉少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人大任命)、社会调查员、社会观护员,协助人民法院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教育和帮教工作。八月十三日我旁听的两起涉少案件的审判,生动形象地展现了“少年法庭之友”在参与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2007年,该院已聘任“少年法庭之友”123名,2008年又招聘了200名,按照所在区域分配到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少年庭统一使用。
  二是社会调查员或者社会观护员制度的建立。庭前的社会调查是审理涉少刑事案件特有的一种制度,由人民法院委托“少年法庭之友”担任社会调查员,在开庭之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由社会调查员在庭审中向法庭宣读,法官当庭征询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意见,为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实施帮教提供参考。
  在涉少民事案件(主要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案件)的审理中,则首创了社会观护员制度。由人民法院委托“少年法庭之友”担任社会观护员,其职责是:在庭前,负责调查未成年人及其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和权益保护的现状,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庭审中,应法庭要求参与庭审并宣读调查报告供法庭质证;在庭后,宣讲法律和伦理道德,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干预,督促当事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反馈情况。通过这种“三段式”工作方式,实现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在涉少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在我旁听的詹XX抢劫一案的审理中,该院就委托具有国家心理测评技术职业资格的广州晴朗天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主任医师刘玉斌女士在庭前对被告人詹xx进行了心理测评,并向法庭出具、宣读了心理测评报告。闭庭后,刘医师还向参加培训的“少年法庭之友”和少年法庭的法官作了题为“青少年心理分析及其在涉少审判中的应用”的学术报告,使受众者大开眼界。
  心理测评是通过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尽力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为法院裁判提供科学参考。该院少年审判庭正积极筹备正式设立心理测评室,并与相关 合作单位达成了合作协议。
  四是探索“判前考察”和判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长效工作机制。黄埔、海珠法院对涉少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根据庭审调查和庭前社会调查,对是否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感到犹豫不决的,可试行“判前考察”制度,即在开庭审理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委派“少年法庭之友”或者考察帮教基地,进行为期三到六个月(或者四个月)的考察,并制定了“判前考察”的程序。考察期满,根据被告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再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从海珠法院试行“判前考察”的两案、八名被告人的反馈情况看,效果很好。
  他们认为,对于已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仅仅依靠司法资源对未成年犯进行考察帮教是很不够的,应当充分整合社会力量,综合利用各种资源,规范对未成年犯进行全面考察、帮教。为此,黄埔区法院与文冲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考察帮教基地共建协议。适用的对象,主要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该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已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目的在于通过考察教育,帮助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海珠区法院则与区司法局制定了《海珠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衔接规定》,以做好与社区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的交接,防止脱管和漏管。为了更好地配合社区的矫正工作,他们还制定了《海珠区法院少年庭关于违规未成年缓刑犯训诫实施方案》,对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听社区矫正机构批评的违规少年犯视情节分别进行告诫、警告,并明确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条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被矫正的少年犯往往被法院告诫一次即不敢再犯。社区矫正机构对区法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五是探索如何解决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所具备的帮教条件问题。据统计,在广州未成年人犯罪中,外地未成年人占85%以上。对于拥有广州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又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诺判缓刑后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从事一定公益活动等,广州法院系统基本上都判处缓刑。但对于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户籍不在广州,不论其悔罪表现如何,社会危险性大小,一般都不考虑适用缓刑,导致司法失衡和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同的法院探索出了多样化的形式。黄埔法院少年庭加强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查、教育,探索对外来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标准。通过与羁押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查教育,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具体做法是:由羁押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并出具《未成年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定表》,法院根据羁押部门的评定表,依法对被告人酌定量刑。该项制度的实行,不仅促进了少年管教秩序的明显好转,而且为对外来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提供了客观的参考依据。
  海珠法院少年庭则根据调查研究,决定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两种不同方式处理:
  第一种,父母长期居住在老家,承诺带被告人回老家监管,被告人也愿意的,法院要求其父母向法院提供当地司法所或者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以前的社会表现报告,在司法所或者派出所愿意并保证落实监管措施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第二种,父母长年在广州打工,经常居住地较为稳定的,他们借鉴国外的社会观护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考虑适用缓刑:(1)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系偶犯、初犯的;(3)本人和父母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承诺如住所变更及时向法院报告的;(4)本人愿意,父母承诺督促未成年被告人按时向法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5)本人愿意与“少年法庭之友”即社会观护员签订监管帮教协议的。
  从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该院少年庭对符合上述条件的7起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从实践看,这些外来的未成年犯在社会上都能够改过自新,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效果不错。
  据调查,在上海、北京、南京、苏州等大中城市,外地未成年犯的比例比较高,一般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70%以上,最低也占60%左右,且呈上升的趋势。因此,黄埔法院和海珠法院的经验应当引起重视。广州中院还正在研究探索解决这一难题的新思路,即通过全国区域联网,相互协助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和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外地未成年犯落实监督、帮教措施,并希望正在进行少年综合审判庭试点的17家中级法院能够首批联合。
  六是探索涉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在中国的传统中,未成年人常因被认为不具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而被排除在与其相关的决策制定过程之外,他们参与诉讼的权利一向被弱化,甚至成为成年当事人双方争夺利益的筹码。为改变未成年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不出庭的现状,保障未成年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黄埔法院少年庭于2008年3月创设了“未成年当事人亲自出庭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抚养权、抚育权、探视权等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处理需要听取未成年当事人亲自表达意见,或在案件事实、证据等没有未成年当事人亲自出庭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书面通知未成年当事人亲自出庭。还详细规定了未成年当事人的出庭方式、询问场所、出庭程序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拒绝未成年当事人出庭的后果等事项。2008年2月,该院在部分法院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把这项制度作为一项议题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另外,该院还在涉少民事审判中试行“法庭导引”,即在庭审辩论阶段结束后,由法官围绕庭审和社会观护报告中发现的本案所涉未成年人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心理等方面进行启迪、指导,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导引法庭进入调解程序。
  七是在涉少民事审判中试行“法庭导引”,促进当事人调解。如黄浦法院在2006和2007年度受理的涉少民事案件中,抚养费、抚养权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这三类案件约占涉少民事案件的70%以上。根据少年庭受理的涉少民事案件以家庭为主的特点,他们在审判实践中试行“法庭导引”制度,即在庭审辩论阶段结束后,由法官围绕庭审和社会观护报告中发现的本案所涉未成年人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心理等方面进行启迪、指导、讲解,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导引法庭进入调解程序。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期间,该院为与会代表举行的示范庭受到好评。广州中院总结了这一经验,将“法庭导引”案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离婚、监护权、探视权、生身父母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等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第三,制定了一套切合广州实际的改革和完善少年审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他们在深刻理解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少年审判的实际,采取边实践、边总结的方法,在一年多的时间内, 先后制定了《少年审判庭案件审理规程》、《少年审判庭人民陪审员工作规程(试行)》、《少年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庭前调查(员)制度实施规程(试行)》、《少年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员)制度实施规程》、《广州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服务令暂行规程》、《广州市“少年法庭之友”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并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正的若干规定(试行)》、《羊城金不换工程——“阳光少年行动”实施方案》等。尽管现在看来有的还不尽完善,有的需要进一步论证或者经过实践的检验,但这些规章制度为少年审判工作得以规范、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这使我回想起董必武同志于1948年9月26日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之后的就职典礼上所说的一句名言:“这个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因而在华北人民政府从成立到撤销的短短13个月内,就制定、颁布了200多项法规法令,使华北人民政府繁重而复杂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为解放全华北,进而争取人民革命在全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建立了政法和社会“两条龙”少年司法工作体系。广州中院认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党委,组织政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收到成效。因此,他们非常重视并大力推动“两条龙”少年司法工作体系的建立。
  一是“政法一条龙”。2007年10月31日,广州中院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正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要求:(1)公安机关应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措施并加强有效监管;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羁押看管;(2)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3)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庭前调查、庭上教育、庭后跟踪回访制度;实行圆桌审判;谨慎定罪量刑,坚持依法“可定罪可不定罪的不定,可监禁可不监禁的不监禁”的原则;(4)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下,负责社区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做好社区服刑、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等工作。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干规定》在新形势下赋予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八、被告人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是“社会一条龙”。如上所述,广州中院非常重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和民事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为深化和发展90年代建立的“羊城金不换工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对未成年人大保护格局,该院会同市综治办、共青团广州市委、市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司法局、民政局、广州日报、市电视台等15个单位,于2007年12月3日联合下发了《羊城金不换工程——“阳光少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阳光少年行动”的工作对象,从原来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边缘青少年、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含已决犯),扩大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涉少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涉少行政案件的相对人。而工作内容,除建立一支“羊城少年法庭之友”队伍,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担任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或者社会观护员以外,还包括:(1)建立“社会矫正一条龙”体系,加强广州市荔湾区、海珠区两个社区矫正中心的建设,促进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安置教育培训基地;完善社区服务令制度等;(2)建设一个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权益的立体媒体平台,营造舆论氛围;(3)建立“未成年人救助资金”。
  可以说,“两条龙”少年司法工作体系的建立,为广州少年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五,重视对少年法庭法官的学习培训和对外交流,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审判涉少案件的能力。少年法庭的法官都是从刑庭、民庭、行政庭或者其他单位选调过来的;而少年审判庭不同于一般审判庭,它审理的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事人都是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生理和心理发育都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从司法理念到审判方式、审判业务知识以至询问方法,少年法庭的法官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例如,要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贯穿于审理案件的全过程;要采取圆桌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给未成年当事人营造一种非诉讼化、和谐的审判环境;要尽量使用平和浅显的语言和温和的询问方式,以彰显对未成年当事人的人文关怀;除了做好庭审工作外,还要做好庭前调查、庭中教育、庭后回访考察或者督促履行民事判决的工作;为了适应对未成年人由过去单纯的刑事司法保护向全面司法保护的转变,在法律和审判业务知识的适用上,不仅要求“专才”,而且要求“通才”,等等。这些都需要少年审判庭的法官重视学习,以适应少年审判工作的需要,提升少年司法工作的水平。为此,广州中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强调少年审判庭法官除了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外,还要树立少年司法理念,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理念(《儿童权利公约》第一部分第3条第1项),特殊、优先保护理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等,并将“关爱、协作、开拓、进取”作为广州市少年法庭法官的追求;(2)加强培训。近两年来,每年都举办一期少年法官培训班,请法学界、心理学界、社会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授课;(3)对外学习、交流;(4)创办《广州少年审判》(内部资料)。为了给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提供一个探讨理论、交流经验、互通信息的平台,2007年12月19日,《广州少年审判》破茧而出。虽然目前只是广州市少年司法的专门性内部刊物,但给人们以希望,对促进法官相互学习、交流,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综观一年多来广州少年法庭的各项工作可以说是蒸蒸日上,成绩斐然,广大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汗水。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广州少年审判庭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有的制度的设计需要进一步推敲;有的则需要经过时间的进一步检验;特别是许多制度包括和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需要层层落实;少年法庭法官审理涉少案件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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