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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彩票业与生俱来的博彩性,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近年来,利用彩票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彩票已经或正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工具。因此,本文对彩票行业的洗钱方式、反洗钱现状以及洗钱风险的防范对策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总结了防范彩票业洗钱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彩票业;洗钱;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84-03
一、引言
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的私密性、不记名性等特点,以及部分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当作洗钱的重要工具。如邯郸农行金库盗窃案中,任晓峰、马向景两人盗窃5100万元,其中430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 海口检察机关在查处海口市某区法院原院长王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时,在扣除王某的各种合法收入后,尚有80万余元说不清来源。后经讯问得知其80万余元全用于购买私彩,因无法得知其购买地而无法追回巨款。
由于彩票业与生俱来的博彩性,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近年来,利用彩票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暴露出彩票业管理中的风险隐患,彩票已经或正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彩票业的反洗钱工作尚未正式展开,但彩票行业作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已纳入我国反洗钱的监管范围。鉴于此,探讨彩票业的洗钱风险及其防范策略,对推动我国彩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彩票业洗钱方式与风险分析
作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彩票行业的洗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洗钱分子可供选择的行为方式相对有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中奖为目的的洗钱;另一种是以模糊资金性质为目的的洗钱。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直接目的和资金风险的不同,前者是犯罪分子直接参与到彩票活动中,而后者在于使犯罪达到表面的合法化,利于下一步的合法使用。根据资金的流动及渠道,彩票业洗钱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利用购买中奖彩票兑奖清洗黑钱。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知中奖彩票所有者的信息,并以大于可兑金额的现金购买彩票,通过兑奖完全模糊资金性质。一是通过购买私彩中奖彩票来清洗黑钱。此种方法简单易操作,洗钱分子首先通过各种径途查到中奖者,随后一般是直接提着现金去找中奖者,将其中奖的彩票买下,再让自己的配偶或子女去兑奖。如果中奖者已经兑奖,洗钱分子便把已中奖的彩票买回。通过此种办法一次可以清洗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元的黑钱。但由于私彩本身属于非法事物,通过此种手段清洗后的黑钱难以在法律上证明其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洗钱分子通过此种方式洗钱的顾虑较大。二是通过购买公彩中奖者的彩票来清洗黑钱。洗钱分子通过各种途径查明中奖者后,以高于中奖彩票除税后的可兑金额买下中奖彩票,并与中奖者达成交易和保密协定,然后再到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兑换彩票。公彩洗钱的方法更加隐蔽和安全,且能为洗钱者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加之公彩中奖金额更大,一次洗钱的数量要多于私彩,因而公彩更易受到洗钱分子的青睐。
2.利用各地彩票兑奖程序中的漏洞,勾结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洗钱。洗钱分子利用彩票发售不记名和兑奖环节实名登记的特点,与个别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人员相勾结,以彩票兑奖奖金中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调换中奖人员应登记信息,或直接在中奖客户办理中奖登记时,调换身份资料进行登记,将黑钱洗“白”。此种洗钱方式的特点是内外勾结,欺骗性较强。洗钱分子在实施洗钱前通过周密策划,以介绍“搭线”的形式有针对性地与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建立密切的关系网,以一定比例的好处费作为利诱,要求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彩票兑奖登记程序上“做手脚”。由于中奖人在兑奖时只顾中奖奖金兑现问题,无心关注登记情况是否属实,或根本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所以犯罪分子正是抓住此漏洞进行信息调换,从而完成洗钱过程。
3.以大量资金购买彩票,以中奖收入掩盖资金性质。这种洗钱方式主要是洗钱者通过对不同彩票类型的研究,将大量黑钱投入到概率较大的彩票类型中,在同一彩票销售网点或分散在不同的网点购买所有的组合以确保资金能够收回或大部分收回。如上述提到的邯郸农行金库盗窃案中,任晓峰、马向景用4300万元购买彩票,即是想通过大量资金的投入来博得大奖,然后将盗窃得来的钱顺利“洗白”,但此种洗钱方式极为少见。因为从各种彩票本身的产品设计来看,洗钱者要囊括所有的组合需要大量的现金投入,如此大的资金投入易引起彩票销售机构的注意,将其当作可疑交易上报主管机关。即使未引起注意,彩票中奖的奖金也远低于购买时的现金投入,洗钱者的成本非常大,因而洗钱者一般极少考虑此种方式。
三、彩票业反洗钱的现状与问题
1.彩票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较为薄弱。由于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社会上尚未形成浓厚的反洗钱氛围,彩票行业又一直未正式开展反洗钱工作,所以彩票销售机构在彩票发售时更多考虑的是资金效益问题,较少顾及发售后的洗钱风险防范问题。一些彩票销售人员根本没有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意识,有的虽然知道洗钱犯罪,但认为洗钱犯罪只与贩毒、贿赂、走私有关,与买卖彩票并无关系。彩票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的薄弱,客观上容易使彩票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
2.彩票业反洗钱工作尚无法规的明确界定。《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该条对可能存在洗钱犯罪活动的非金融行业用“特定非金融机构”统称,提出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要求。彩票业只是作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含在其中,但彩票业反洗钱工作具体如何组织和实施,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的工作各有什么要求都未有明确的法规。
3.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缺乏有效组织和管理。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主要在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依据各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由于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管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目前并未在我国得到有效的开展,存在不小的反洗钱漏洞。具体到彩票行业来说,由于其监督管理机关是财政部,其只对彩票发行资格认定等上游环节进行监管,对于何人购买、金额多大等下游环节,由各彩票销售点自行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容易产生洗钱行为。同时,由于彩票只有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大奖兑奖时才实行实名制,对于大额投注环节,未实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因而无法获取投注者及其投注金额的准确信息,从而形成反洗钱工作的死角。
4.彩票业务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无法达到反洗钱工作要求。目前我国的彩票业务管理系统主要是对彩票销售数据进行管理,无法提供开展反洗钱工作所必需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如大额投注、频繁投注、大额中奖者的基本身份信息,这无疑极大地制约了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防范彩票业洗钱的对策建议
鉴于彩票行业洗钱的方式和当前反洗钱工作现状,要在彩票业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
1.加大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提高彩票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引导彩票主管机关、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和业务经营的关系,使其充分认识到洗钱的危害,树立起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应督促彩票从业人员加强反洗钱知识学习和培训,把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业务经营之中,增强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
2.完善反洗钱法律规定,强化彩票业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彩票行业反洗钱规定,制定彩票业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组织管理、工作要求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使彩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改革现有的彩票管理体制,合理分离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发行销售和市场管理的职能,有效规避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三是对各种彩票账户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彩票业反洗钱检查,控制不明和可疑资金出入;四是严格彩票行业票证管理和岗位监督,从内部管理着手对彩票大额兑奖环节加大监督力度,防止通过虚假兑奖进行洗钱。
3.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彩票业洗钱风险。一是实施彩票业大额投注登记和兑奖信息报告制度。如各彩票销售网点对于1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投注必须要求投注者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专门的大额投注登记簿详细记录投注者的身份信息。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对一定金额,如1万元以上的彩票兑奖者,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详细的身份信息外,还应妥善保存兑奖记录和奖金账户信息,并经彩票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大额兑奖及时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二是改变大额兑奖规则,由一次性兑付改为分期分批兑付。对金额达到100万以上的大额兑奖,可以考虑分期分批兑付,如设定在5年分若干次付清,这样可以拉长犯罪分子的洗钱周期,加大犯罪分子洗钱的时间成本和风险,从而增加洗钱分子的顾虑,减少洗钱风险。
4.创新彩票投注方式,大力推广彩票投注的非现金交易。目前的彩票投注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非现金交易方式如转账、银行卡等还未广泛推广,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大的洗钱便利。为此,建议在彩票行业加大非现金交易模式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有力遏制通过大量现金投注来洗钱的犯罪模式。
5.完善彩票业务管理系统,提高反洗钱监测水平。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彩票业务管理系统,增加反洗钱相关的功能模块,使系统能够对大额投注、频繁投注、规定金额以上中奖者身份和中奖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并形成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同时,系统还应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为反洗钱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确保可疑投注和中奖的可跟踪稽核,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效性。[1]
参考文献:
[1]王文平,刘健.对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9(2).
关键词:彩票业;洗钱;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84-03
一、引言
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的私密性、不记名性等特点,以及部分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当作洗钱的重要工具。如邯郸农行金库盗窃案中,任晓峰、马向景两人盗窃5100万元,其中430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 海口检察机关在查处海口市某区法院原院长王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时,在扣除王某的各种合法收入后,尚有80万余元说不清来源。后经讯问得知其80万余元全用于购买私彩,因无法得知其购买地而无法追回巨款。
由于彩票业与生俱来的博彩性,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近年来,利用彩票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暴露出彩票业管理中的风险隐患,彩票已经或正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彩票业的反洗钱工作尚未正式展开,但彩票行业作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已纳入我国反洗钱的监管范围。鉴于此,探讨彩票业的洗钱风险及其防范策略,对推动我国彩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彩票业洗钱方式与风险分析
作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彩票行业的洗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洗钱分子可供选择的行为方式相对有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中奖为目的的洗钱;另一种是以模糊资金性质为目的的洗钱。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直接目的和资金风险的不同,前者是犯罪分子直接参与到彩票活动中,而后者在于使犯罪达到表面的合法化,利于下一步的合法使用。根据资金的流动及渠道,彩票业洗钱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利用购买中奖彩票兑奖清洗黑钱。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知中奖彩票所有者的信息,并以大于可兑金额的现金购买彩票,通过兑奖完全模糊资金性质。一是通过购买私彩中奖彩票来清洗黑钱。此种方法简单易操作,洗钱分子首先通过各种径途查到中奖者,随后一般是直接提着现金去找中奖者,将其中奖的彩票买下,再让自己的配偶或子女去兑奖。如果中奖者已经兑奖,洗钱分子便把已中奖的彩票买回。通过此种办法一次可以清洗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元的黑钱。但由于私彩本身属于非法事物,通过此种手段清洗后的黑钱难以在法律上证明其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洗钱分子通过此种方式洗钱的顾虑较大。二是通过购买公彩中奖者的彩票来清洗黑钱。洗钱分子通过各种途径查明中奖者后,以高于中奖彩票除税后的可兑金额买下中奖彩票,并与中奖者达成交易和保密协定,然后再到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兑换彩票。公彩洗钱的方法更加隐蔽和安全,且能为洗钱者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加之公彩中奖金额更大,一次洗钱的数量要多于私彩,因而公彩更易受到洗钱分子的青睐。
2.利用各地彩票兑奖程序中的漏洞,勾结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洗钱。洗钱分子利用彩票发售不记名和兑奖环节实名登记的特点,与个别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人员相勾结,以彩票兑奖奖金中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调换中奖人员应登记信息,或直接在中奖客户办理中奖登记时,调换身份资料进行登记,将黑钱洗“白”。此种洗钱方式的特点是内外勾结,欺骗性较强。洗钱分子在实施洗钱前通过周密策划,以介绍“搭线”的形式有针对性地与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建立密切的关系网,以一定比例的好处费作为利诱,要求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彩票兑奖登记程序上“做手脚”。由于中奖人在兑奖时只顾中奖奖金兑现问题,无心关注登记情况是否属实,或根本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所以犯罪分子正是抓住此漏洞进行信息调换,从而完成洗钱过程。
3.以大量资金购买彩票,以中奖收入掩盖资金性质。这种洗钱方式主要是洗钱者通过对不同彩票类型的研究,将大量黑钱投入到概率较大的彩票类型中,在同一彩票销售网点或分散在不同的网点购买所有的组合以确保资金能够收回或大部分收回。如上述提到的邯郸农行金库盗窃案中,任晓峰、马向景用4300万元购买彩票,即是想通过大量资金的投入来博得大奖,然后将盗窃得来的钱顺利“洗白”,但此种洗钱方式极为少见。因为从各种彩票本身的产品设计来看,洗钱者要囊括所有的组合需要大量的现金投入,如此大的资金投入易引起彩票销售机构的注意,将其当作可疑交易上报主管机关。即使未引起注意,彩票中奖的奖金也远低于购买时的现金投入,洗钱者的成本非常大,因而洗钱者一般极少考虑此种方式。
三、彩票业反洗钱的现状与问题
1.彩票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较为薄弱。由于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社会上尚未形成浓厚的反洗钱氛围,彩票行业又一直未正式开展反洗钱工作,所以彩票销售机构在彩票发售时更多考虑的是资金效益问题,较少顾及发售后的洗钱风险防范问题。一些彩票销售人员根本没有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意识,有的虽然知道洗钱犯罪,但认为洗钱犯罪只与贩毒、贿赂、走私有关,与买卖彩票并无关系。彩票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的薄弱,客观上容易使彩票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
2.彩票业反洗钱工作尚无法规的明确界定。《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该条对可能存在洗钱犯罪活动的非金融行业用“特定非金融机构”统称,提出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要求。彩票业只是作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含在其中,但彩票业反洗钱工作具体如何组织和实施,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的工作各有什么要求都未有明确的法规。
3.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缺乏有效组织和管理。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主要在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依据各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由于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管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目前并未在我国得到有效的开展,存在不小的反洗钱漏洞。具体到彩票行业来说,由于其监督管理机关是财政部,其只对彩票发行资格认定等上游环节进行监管,对于何人购买、金额多大等下游环节,由各彩票销售点自行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容易产生洗钱行为。同时,由于彩票只有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大奖兑奖时才实行实名制,对于大额投注环节,未实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因而无法获取投注者及其投注金额的准确信息,从而形成反洗钱工作的死角。
4.彩票业务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无法达到反洗钱工作要求。目前我国的彩票业务管理系统主要是对彩票销售数据进行管理,无法提供开展反洗钱工作所必需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如大额投注、频繁投注、大额中奖者的基本身份信息,这无疑极大地制约了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防范彩票业洗钱的对策建议
鉴于彩票行业洗钱的方式和当前反洗钱工作现状,要在彩票业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
1.加大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提高彩票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引导彩票主管机关、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和业务经营的关系,使其充分认识到洗钱的危害,树立起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应督促彩票从业人员加强反洗钱知识学习和培训,把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业务经营之中,增强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
2.完善反洗钱法律规定,强化彩票业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彩票行业反洗钱规定,制定彩票业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组织管理、工作要求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使彩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改革现有的彩票管理体制,合理分离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发行销售和市场管理的职能,有效规避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三是对各种彩票账户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彩票业反洗钱检查,控制不明和可疑资金出入;四是严格彩票行业票证管理和岗位监督,从内部管理着手对彩票大额兑奖环节加大监督力度,防止通过虚假兑奖进行洗钱。
3.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彩票业洗钱风险。一是实施彩票业大额投注登记和兑奖信息报告制度。如各彩票销售网点对于1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投注必须要求投注者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专门的大额投注登记簿详细记录投注者的身份信息。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对一定金额,如1万元以上的彩票兑奖者,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详细的身份信息外,还应妥善保存兑奖记录和奖金账户信息,并经彩票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大额兑奖及时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二是改变大额兑奖规则,由一次性兑付改为分期分批兑付。对金额达到100万以上的大额兑奖,可以考虑分期分批兑付,如设定在5年分若干次付清,这样可以拉长犯罪分子的洗钱周期,加大犯罪分子洗钱的时间成本和风险,从而增加洗钱分子的顾虑,减少洗钱风险。
4.创新彩票投注方式,大力推广彩票投注的非现金交易。目前的彩票投注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非现金交易方式如转账、银行卡等还未广泛推广,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大的洗钱便利。为此,建议在彩票行业加大非现金交易模式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有力遏制通过大量现金投注来洗钱的犯罪模式。
5.完善彩票业务管理系统,提高反洗钱监测水平。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彩票业务管理系统,增加反洗钱相关的功能模块,使系统能够对大额投注、频繁投注、规定金额以上中奖者身份和中奖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并形成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同时,系统还应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为反洗钱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确保可疑投注和中奖的可跟踪稽核,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效性。[1]
参考文献:
[1]王文平,刘健.对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