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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新破产法本着再建主义的立法精神,设立了重整、和解和清算三种程序。为此,该法实行受理开始主义,将破产拘束力的发生时间设定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时。为了求得在及时启动程序与防止程序滥用、尽力拯救企业与减少无谓耗费、以及便利债权人申请与维护债务人利益等不同立法需求之间的平衡,新破产法进行了精心的设计。与旧破产法相比较,新法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更为精细,也更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