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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义及其实现的价值标准
“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换言之,所谓“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这一原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也就是说,公正不仅是人类的一种“理想”,同时还表现在使这种理想与现实社会条件的结合。同时,“平等”本身就有一个“不平等”的他者存在,没有平等自然无所谓不平等;同样,没有不平等也无所谓平等。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呢?大致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充斥着不正义的内容,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因此,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必须以一定的正义观念为指导并将这些观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维系正义的制度形态,同时引导广大民众崇尚正义、追求正义。第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这就是说,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其一,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其二,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这就是正义观念固有的影响力,也是法学研究本身的任务使然。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然而,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昭示我们,正义往往会因某种原因而“迟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谚。它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迟来的正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已经背离了正义的价值目标,失去实际意义,因而是不正义的。
已如前述,正义意味着基本的公正与平等。正义与法律密不可分,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正义和非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在经验上人们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个人受到歧视性待遇的时候。例如,当一个民工拿不到工资的时候,他深刻地体会到这是不公正的、非正义的。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非正义来自立法的不平等,司法裁判的不公正。特别是后者,每当新闻媒体中出现冤假错案的报道时,总是能激起人们对办案人员甚至整个司法体制的质疑,一时间,群情激愤。但是,这其实只是非正义的一个方面而已。我们忽视了非正义的另一个方面,那就是迟来的正义。为什么说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了呢?因为,正义本身有一个基本的特征,那就是时效性。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
正义不能迟到,是因为正义是人们对客观事实的一种心理体验,或者说是一种价值判断。当人们面对客观不公正的事实的时候,特别是对于直接遭受非正义对待的人来说,心里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往往热切地渴望社会正义的救助。如果这时候法律能够及时纠正这种不正义的现象,社会正义就能得到彰显,人们也会重新恢复对社会正义的信任;社会秩序得到了恢复,正义的价值也就体现了出来。试想,倘若这时正义没有及时得到伸张,侵害者长期逍遥法外,被害人没有及时得到正义的补偿,社会正义得不到彰显,受害者的无助感会慢慢蚕食其心中对正义的信任和期盼,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的不信任会油然而生;又或当时过境迁,正义姗姗来迟,非正义造成的心理创伤已无法弥补,此时只能说“亡羊补牢,为时晚矣”!例如,现实中的超期羁押问题、超审限问题,即使后来当事人获得了公正的判决,但其所带来的“平冤昭雪”的喜悦已然无法消除人们内心对社会正义、对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失望。
在诉讼中正义与公正毫无疑问处于首要地位,但是,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让诉讼的效率处于优先的地位。因此,我们的司法活动在兼顾公平的时候要讲求效率,尽量避免“拖案”、“悬案”的出现。具体来说就是尽量缩短诉讼周期、尽可能多的设置简易程序、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于司法不作为现象要完善惩罚机制,杜绝司法人员疏于办案、玩忽职守的行为,避免对被害人形成“第二次伤害”;对办案效率高、质量好的司法人员要完善奖励措施,激励广大司法办案人员;对司法不作为的受害者要为其开辟多种救济渠道,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总之,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司法系统在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方面已经加大了改革力度,相关法规陆续出台,两高也屡屡发文清理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可以说,我们所期待的正义会越来越及时地出现。
“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换言之,所谓“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这一原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也就是说,公正不仅是人类的一种“理想”,同时还表现在使这种理想与现实社会条件的结合。同时,“平等”本身就有一个“不平等”的他者存在,没有平等自然无所谓不平等;同样,没有不平等也无所谓平等。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呢?大致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充斥着不正义的内容,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因此,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必须以一定的正义观念为指导并将这些观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维系正义的制度形态,同时引导广大民众崇尚正义、追求正义。第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这就是说,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其一,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其二,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这就是正义观念固有的影响力,也是法学研究本身的任务使然。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然而,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昭示我们,正义往往会因某种原因而“迟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谚。它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迟来的正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已经背离了正义的价值目标,失去实际意义,因而是不正义的。
已如前述,正义意味着基本的公正与平等。正义与法律密不可分,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正义和非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在经验上人们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个人受到歧视性待遇的时候。例如,当一个民工拿不到工资的时候,他深刻地体会到这是不公正的、非正义的。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非正义来自立法的不平等,司法裁判的不公正。特别是后者,每当新闻媒体中出现冤假错案的报道时,总是能激起人们对办案人员甚至整个司法体制的质疑,一时间,群情激愤。但是,这其实只是非正义的一个方面而已。我们忽视了非正义的另一个方面,那就是迟来的正义。为什么说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了呢?因为,正义本身有一个基本的特征,那就是时效性。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
正义不能迟到,是因为正义是人们对客观事实的一种心理体验,或者说是一种价值判断。当人们面对客观不公正的事实的时候,特别是对于直接遭受非正义对待的人来说,心里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往往热切地渴望社会正义的救助。如果这时候法律能够及时纠正这种不正义的现象,社会正义就能得到彰显,人们也会重新恢复对社会正义的信任;社会秩序得到了恢复,正义的价值也就体现了出来。试想,倘若这时正义没有及时得到伸张,侵害者长期逍遥法外,被害人没有及时得到正义的补偿,社会正义得不到彰显,受害者的无助感会慢慢蚕食其心中对正义的信任和期盼,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的不信任会油然而生;又或当时过境迁,正义姗姗来迟,非正义造成的心理创伤已无法弥补,此时只能说“亡羊补牢,为时晚矣”!例如,现实中的超期羁押问题、超审限问题,即使后来当事人获得了公正的判决,但其所带来的“平冤昭雪”的喜悦已然无法消除人们内心对社会正义、对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失望。
在诉讼中正义与公正毫无疑问处于首要地位,但是,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让诉讼的效率处于优先的地位。因此,我们的司法活动在兼顾公平的时候要讲求效率,尽量避免“拖案”、“悬案”的出现。具体来说就是尽量缩短诉讼周期、尽可能多的设置简易程序、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于司法不作为现象要完善惩罚机制,杜绝司法人员疏于办案、玩忽职守的行为,避免对被害人形成“第二次伤害”;对办案效率高、质量好的司法人员要完善奖励措施,激励广大司法办案人员;对司法不作为的受害者要为其开辟多种救济渠道,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总之,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司法系统在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方面已经加大了改革力度,相关法规陆续出台,两高也屡屡发文清理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可以说,我们所期待的正义会越来越及时地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