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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纵证券市场侵权领域,不宜采纳美国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分法,也不宜移植德国的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两分法。司法实践中,根据直接因果关系或必然因果关系标准认定操纵证券市场侵权责任是不合理的。部分学者提出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无法有效适用于操纵证券市场侵权案件。操纵证券市场侵权案件应当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其理论基础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有关理论,并非美国的"欺诈市场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