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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商誉可确认摊销,但对于企业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自创商誉则不允许确认入账。而随着社会经济逐渐步入信息经济时代,品牌、商标等自创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逐渐增大,不予确认自创商誉的规定必将影响到信息使用者决策。本文以新的经济形势下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的可行性为研究课题,结合有关文献,对当前自创商誉的研究现状和新的经济形势下不允许确认自创商誉的弊端,以及其确认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说明确认自创商誉的合理性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自创商誉 确认 可行性
一、自创商誉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来看,美国作为最早研究商誉的国家之一,对商誉确认的侧重点放在外购商誉。英国也对商誉会计理论有着较深的研究,但也主要是以外购商誉作为研究重点。2005年美国会计学会在审计报告中曾提出,不包含自创商誉的会计是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要同外购商誉既有联系又要区别对待。
从国内来看,对外购商誉我国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而对于自创商誉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为无形资产”。即肯定了确认外购商誉的必要性,但不确认自创商誉。
二、不确认自创商誉弊端
(一)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在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企业的自创商誉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不大,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影响较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步入信息经济时代,自创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的份额逐渐加大,并关系到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如果不对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进行重新探讨,则会计准则将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不能满足会计一致性和相关性原则
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同是作为企业商誉的组成部分,允许确认外购商誉而不允许确认自创商誉,这显然不符合会计原则中的一致性要求。且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自创商誉占总资产的比重不断增大,直接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对企业自创商誉不予确认,不能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
正如曾小青(2014)提到“在实务中只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在逻辑上是矛盾的,不符合一致性原则的要求。”
(三)影响决策有用性
不允许确认自创商誉使企业资产的价值极有可能被低估,这将误导信息使用者,从而会使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
正如陈慧灵(2014)认为“这不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分析企业商誉因素,了解企业潜力及其在所处行业中的位置。”
三、自创商誉确认的可行性
(一)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
自创商誉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是一种具有超额盈利能力的资源,即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利益,并且企业对其具有拥有或控制权。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而作为企业的资产,自创商誉应当加以确认。
正如邓小洋教授(2001)认为“无论是自创还是外购商誉,都是符合资产定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种无形经济资源,它是符合确认条件的。可将自创商誉作为永久性资产进行披露和减值测试”。
(二)自创商誉满足可计量性
自创商誉是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可以通过超额利润的计量来实现自创商誉的计量。当前我国学者以及外国相关研究都给出了自创商誉的确认方法,如:
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各年的折现系数。
(三)自创商誉满足计量的可靠性
中外学者反对确认商誉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自创商誉不能被可靠地计量。目前关于自创商誉的几种计量方法中,对于涉及到的几个关键性指标如行业平均报酬率、企业预计的超额盈利和贴现率,都可根据同行业的相关数据举措,综合加以确定。只要假设合理,数据的取得和计量的过程可验证,就可认为是较可靠的。特别是商誉价值的评估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负责,计量的可靠性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保证。
四、相关建议
(一)提高会计人员素养
自创商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确认、价值计量和系统摊销过程中都需要会计人员结合以往经验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此对会计人员有较高的素质要求。这就需要完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对会计人员进行准则培训,进行相关的专业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增强资产信息市场的透明度
确认自创商誉的关键在于使其能可靠计量,健全资产信息市场和交易市场是确定资产价位的重要方面。而目前我国的资产交易市场还不够完善透明,从而使自创商誉的确认计量缺乏客观的资料基础。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市场,使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有较为客观的依据。
(三)加强内部的审计监督和信息披露
加强企业内部的审计监督和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自创商誉进行全面减值测试,合理地预计自创商誉的减值。
五、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新的经济形势下不确认自创商誉带来的问题和以及确认自创商誉可行性分进行析,认为自创商誉应予以确认且具备确认的可能性。故笔者认为,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应当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
参考文献
[1]曾小青.浅析我国自创商誉的会计计量[J].中国市场,2014,05:105-106.
[2]陈慧灵.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24:10-11.
[3]邓小洋.自创商誉的几个基本问题[J].财经研究,2010,(1):36-37.
【关键词】自创商誉 确认 可行性
一、自创商誉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来看,美国作为最早研究商誉的国家之一,对商誉确认的侧重点放在外购商誉。英国也对商誉会计理论有着较深的研究,但也主要是以外购商誉作为研究重点。2005年美国会计学会在审计报告中曾提出,不包含自创商誉的会计是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要同外购商誉既有联系又要区别对待。
从国内来看,对外购商誉我国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而对于自创商誉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为无形资产”。即肯定了确认外购商誉的必要性,但不确认自创商誉。
二、不确认自创商誉弊端
(一)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在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企业的自创商誉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不大,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影响较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步入信息经济时代,自创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的份额逐渐加大,并关系到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如果不对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进行重新探讨,则会计准则将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不能满足会计一致性和相关性原则
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同是作为企业商誉的组成部分,允许确认外购商誉而不允许确认自创商誉,这显然不符合会计原则中的一致性要求。且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自创商誉占总资产的比重不断增大,直接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对企业自创商誉不予确认,不能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
正如曾小青(2014)提到“在实务中只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在逻辑上是矛盾的,不符合一致性原则的要求。”
(三)影响决策有用性
不允许确认自创商誉使企业资产的价值极有可能被低估,这将误导信息使用者,从而会使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
正如陈慧灵(2014)认为“这不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分析企业商誉因素,了解企业潜力及其在所处行业中的位置。”
三、自创商誉确认的可行性
(一)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
自创商誉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是一种具有超额盈利能力的资源,即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利益,并且企业对其具有拥有或控制权。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而作为企业的资产,自创商誉应当加以确认。
正如邓小洋教授(2001)认为“无论是自创还是外购商誉,都是符合资产定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种无形经济资源,它是符合确认条件的。可将自创商誉作为永久性资产进行披露和减值测试”。
(二)自创商誉满足可计量性
自创商誉是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可以通过超额利润的计量来实现自创商誉的计量。当前我国学者以及外国相关研究都给出了自创商誉的确认方法,如:
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各年的折现系数。
(三)自创商誉满足计量的可靠性
中外学者反对确认商誉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自创商誉不能被可靠地计量。目前关于自创商誉的几种计量方法中,对于涉及到的几个关键性指标如行业平均报酬率、企业预计的超额盈利和贴现率,都可根据同行业的相关数据举措,综合加以确定。只要假设合理,数据的取得和计量的过程可验证,就可认为是较可靠的。特别是商誉价值的评估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负责,计量的可靠性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保证。
四、相关建议
(一)提高会计人员素养
自创商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确认、价值计量和系统摊销过程中都需要会计人员结合以往经验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此对会计人员有较高的素质要求。这就需要完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对会计人员进行准则培训,进行相关的专业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增强资产信息市场的透明度
确认自创商誉的关键在于使其能可靠计量,健全资产信息市场和交易市场是确定资产价位的重要方面。而目前我国的资产交易市场还不够完善透明,从而使自创商誉的确认计量缺乏客观的资料基础。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市场,使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有较为客观的依据。
(三)加强内部的审计监督和信息披露
加强企业内部的审计监督和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自创商誉进行全面减值测试,合理地预计自创商誉的减值。
五、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新的经济形势下不确认自创商誉带来的问题和以及确认自创商誉可行性分进行析,认为自创商誉应予以确认且具备确认的可能性。故笔者认为,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应当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
参考文献
[1]曾小青.浅析我国自创商誉的会计计量[J].中国市场,2014,05:105-106.
[2]陈慧灵.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24:10-11.
[3]邓小洋.自创商誉的几个基本问题[J].财经研究,2010,(1):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