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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政策的出台,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发展迅猛,有效促进了“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为进一步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存在问题,近期,我们开展了一次专题调查。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
从调查情况看,截止2012年末,沁水县辖内仅注册成立有华银小额贷款公司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3000万元,资金来源完全依靠股东自筹,三个股东中最大股东是法人代表,持股比例为80%,另外两名股东持股比例均为10%,共有从业人员8人。
2012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3158万元,负债总额27万元,实现经营利润69万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万元。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的资本金,未从其他银行融入资金,也未从民间融入资金,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从信贷投放情况看,2012年累计发放贷款4100万元,贷款余额2995元,主要支持对象为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其单户贷款最高余额为100万元,占资本净额的3.5%,单笔贷款最高利率为15%,单笔贷款最低利率为9.9%,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之内。从贷款期限结构看,主要为6个月至1年期,基本上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该公司制定了比较可行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了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及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日趋规范,贷款质量较高,贷款不良率为零。但总体上看,其管理模式较为粗放,由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共同组建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银行和县银监办参与其组建审批报备工作。县人民银行通过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向货币信贷、调查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对小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及利率执行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定位不明晰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但实际操作中却赋予了企业法人的地位,其他相关金融规章和政府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对其性质加以明确。如作为工商局注册的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业务形式,确定了其不同于商业银行,无法享受与农村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但却从事农村金融活动,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或《商业银行法》,使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地位。
(二)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部门较多,但监管归属仍不明确。审批权归属省级人民政府,而在日常监管方面,主要由各省(直辖市)政府指定各省(直辖市)金融办牵头组组当地发改委、工商局、银监局、公安局等机构进行协同监管。同时,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管。这种多头管理对各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造成一定困难,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如沁水县金融办公室至今仍未设立,只是在《小额贷款公司创建方案》中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创建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委办,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无法做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面有效监管。
(三)后续资本扩充乏力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从目前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积累和股东增资扩股,“只贷不存”造成其融资渠道不畅,因为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允许其直接从中央银行拆借,也无法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优惠,更不能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致使其筹资渠道十分有限,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影响其可持续发展。如沁水县华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总额为3000万元,公司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股东缴纳的股本金,至今尚未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也没有接受过捐赠资金,后续资金严重不足,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四)公司税赋比较重
在目前的财税政策中,并没有针对一般性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按《公司法》开展经营活动,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纳税时需要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来缴纳,造成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要缴纳5.575%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合计30%以上的高额税赋,直接影响出资人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影响股东扩大投资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若不能及时出台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将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潜在经营风险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信用等级较低、在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达不到金融机构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农民,在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并且在农村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截止2012年末,沁水县华银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达成2995万元,其中,信用贷款余额为1103万元,占比达36.83%。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中没有统一的流程,贷款合同均为自制单据,既不规范也不严密。
(六)员工整体素质偏低
据调查,沁水县华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共有员工8人,基本上都是从社会招录和外聘人员,均为专科以下学历,这些人员多数未从事过金融工作和参加过专门的岗前培训,缺乏信贷业务管理的经验和相应专业知识,也谈不上有效识别、计量和控制信贷风险。不少员工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背景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缺乏必要了解,对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灵敏度不高,员工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信用信息不对称
从沁水县来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处于业务发展初期,受时间、人力和财力等方面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直接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端口,难以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只能深入现场调查或间接取证。信用信息不对称,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不利于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同时,也造成征信系统信息资料缺失,影响征信系统建设完善。 (八)电子化程度较低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尚处于初级阶段,甚至一些会计科目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自然也没有相对应的会计核算系统、信贷业务综合系统等。各项信贷、财务等业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的层面,不能实现贷款管理的电子化、科学化,管理的信息化,以及资金的实时代收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业务发展能力和空间,也为人为弄虚作假提供了土壤。
三、政策建议
(一)明确法律地位,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议有关部门从其可持续发展角度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给小额贷款公司以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使其成为我国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出台相关法律或行政性法规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威性。
(二)拓宽筹资渠道,解决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
一是可酌情扩大融资范围。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其注册资本额大小给予一定比例“大额吸存限额”,使其在此限额内有一定的资金周转空间,弥补其自有资金不足。二是适度放宽银行融资比例。为提高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可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上限调整为其资本净额的200%至300%。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明确界定为同业拆借,执行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让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获得低成本资金,提高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能力。三是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在公司股东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增加股东出资额,或原股东出资数额不变,通过增加股东人数,扩大公司出资额。此外,地方政府也可注入一部分农村扶贫资金、支农资金以委托放款的方式,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规模。
(三)明确监管主体,明晰监管职责
建议地方政府牵头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建立协作机制。工商部门负责名称注册、信用监管、年度检查、合归经营等方面;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等;银监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从业资质进行把关,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方及对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依据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规定要求,具体明确银监部门的监管职责。
(四)合理减免税费,加大政策扶持
建议国家出台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减免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出台相应的退税、奖励措施。可以参照农村信用社试点期间,或银监会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减税政策,营业税按1%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或通过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税额返还(补贴),以鼓励商业化小额贷款机构在农村的建立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作用。
(五)完善内控制度,促进持续发展
一是贷款发放应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注重效益、控制风险”原则。二是要在资金来源、利率、贷款对象、贷款额度上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拔备水平,有效应对和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也要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六)完善金融统计制度,推进征信系统建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应尽快推进归口数据电子化进程,完善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程序。人民银行应督促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征信系统接口工作,采用间接与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连接方式,实现对借款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查询录入,保证信贷征信系统建设的完整性。
(七)加强业务培训,规范经营操作
人民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行,应同银监办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相关人员系统学习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案例,为其经营发展培养高素质的经营团队。同时要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准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科目设置,以及相对应的会计核算和信贷业务综合系统,改变手工业务操作的层面,实行电子化系统资金划转,增加业务监管的透明度,减少和杜绝风险,促进健康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
从调查情况看,截止2012年末,沁水县辖内仅注册成立有华银小额贷款公司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3000万元,资金来源完全依靠股东自筹,三个股东中最大股东是法人代表,持股比例为80%,另外两名股东持股比例均为10%,共有从业人员8人。
2012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3158万元,负债总额27万元,实现经营利润69万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万元。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的资本金,未从其他银行融入资金,也未从民间融入资金,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从信贷投放情况看,2012年累计发放贷款4100万元,贷款余额2995元,主要支持对象为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其单户贷款最高余额为100万元,占资本净额的3.5%,单笔贷款最高利率为15%,单笔贷款最低利率为9.9%,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之内。从贷款期限结构看,主要为6个月至1年期,基本上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该公司制定了比较可行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了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及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日趋规范,贷款质量较高,贷款不良率为零。但总体上看,其管理模式较为粗放,由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共同组建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银行和县银监办参与其组建审批报备工作。县人民银行通过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向货币信贷、调查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对小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及利率执行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定位不明晰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但实际操作中却赋予了企业法人的地位,其他相关金融规章和政府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对其性质加以明确。如作为工商局注册的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业务形式,确定了其不同于商业银行,无法享受与农村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但却从事农村金融活动,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或《商业银行法》,使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地位。
(二)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部门较多,但监管归属仍不明确。审批权归属省级人民政府,而在日常监管方面,主要由各省(直辖市)政府指定各省(直辖市)金融办牵头组组当地发改委、工商局、银监局、公安局等机构进行协同监管。同时,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管。这种多头管理对各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造成一定困难,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如沁水县金融办公室至今仍未设立,只是在《小额贷款公司创建方案》中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创建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委办,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无法做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面有效监管。
(三)后续资本扩充乏力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从目前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积累和股东增资扩股,“只贷不存”造成其融资渠道不畅,因为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允许其直接从中央银行拆借,也无法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优惠,更不能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致使其筹资渠道十分有限,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影响其可持续发展。如沁水县华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总额为3000万元,公司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股东缴纳的股本金,至今尚未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也没有接受过捐赠资金,后续资金严重不足,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四)公司税赋比较重
在目前的财税政策中,并没有针对一般性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按《公司法》开展经营活动,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纳税时需要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来缴纳,造成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要缴纳5.575%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合计30%以上的高额税赋,直接影响出资人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影响股东扩大投资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若不能及时出台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将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潜在经营风险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信用等级较低、在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达不到金融机构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农民,在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并且在农村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截止2012年末,沁水县华银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达成2995万元,其中,信用贷款余额为1103万元,占比达36.83%。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中没有统一的流程,贷款合同均为自制单据,既不规范也不严密。
(六)员工整体素质偏低
据调查,沁水县华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共有员工8人,基本上都是从社会招录和外聘人员,均为专科以下学历,这些人员多数未从事过金融工作和参加过专门的岗前培训,缺乏信贷业务管理的经验和相应专业知识,也谈不上有效识别、计量和控制信贷风险。不少员工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背景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缺乏必要了解,对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灵敏度不高,员工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信用信息不对称
从沁水县来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处于业务发展初期,受时间、人力和财力等方面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直接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端口,难以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只能深入现场调查或间接取证。信用信息不对称,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不利于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同时,也造成征信系统信息资料缺失,影响征信系统建设完善。 (八)电子化程度较低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尚处于初级阶段,甚至一些会计科目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自然也没有相对应的会计核算系统、信贷业务综合系统等。各项信贷、财务等业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的层面,不能实现贷款管理的电子化、科学化,管理的信息化,以及资金的实时代收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业务发展能力和空间,也为人为弄虚作假提供了土壤。
三、政策建议
(一)明确法律地位,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议有关部门从其可持续发展角度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给小额贷款公司以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使其成为我国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出台相关法律或行政性法规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威性。
(二)拓宽筹资渠道,解决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
一是可酌情扩大融资范围。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其注册资本额大小给予一定比例“大额吸存限额”,使其在此限额内有一定的资金周转空间,弥补其自有资金不足。二是适度放宽银行融资比例。为提高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可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上限调整为其资本净额的200%至300%。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明确界定为同业拆借,执行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让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获得低成本资金,提高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能力。三是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在公司股东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增加股东出资额,或原股东出资数额不变,通过增加股东人数,扩大公司出资额。此外,地方政府也可注入一部分农村扶贫资金、支农资金以委托放款的方式,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规模。
(三)明确监管主体,明晰监管职责
建议地方政府牵头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建立协作机制。工商部门负责名称注册、信用监管、年度检查、合归经营等方面;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等;银监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从业资质进行把关,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方及对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依据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规定要求,具体明确银监部门的监管职责。
(四)合理减免税费,加大政策扶持
建议国家出台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减免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出台相应的退税、奖励措施。可以参照农村信用社试点期间,或银监会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减税政策,营业税按1%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或通过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税额返还(补贴),以鼓励商业化小额贷款机构在农村的建立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作用。
(五)完善内控制度,促进持续发展
一是贷款发放应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注重效益、控制风险”原则。二是要在资金来源、利率、贷款对象、贷款额度上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拔备水平,有效应对和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也要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六)完善金融统计制度,推进征信系统建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应尽快推进归口数据电子化进程,完善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程序。人民银行应督促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征信系统接口工作,采用间接与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连接方式,实现对借款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查询录入,保证信贷征信系统建设的完整性。
(七)加强业务培训,规范经营操作
人民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行,应同银监办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相关人员系统学习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案例,为其经营发展培养高素质的经营团队。同时要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准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科目设置,以及相对应的会计核算和信贷业务综合系统,改变手工业务操作的层面,实行电子化系统资金划转,增加业务监管的透明度,减少和杜绝风险,促进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