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消防法是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加强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新修订的消防法最亮点就是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其中的“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本文就如何贯彻体现消防法工作原则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消防法;工作原则;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5-0315-02
1 引言
消防法是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加强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的有力的法律武器。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修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確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新的工作原则是根据我国消防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完善了消防体制,提高了消防工作的效率,也为消防工作指引了方向。
2 消防法工作原则的含义
2.1 政府统一领导
政府统一领导的涵义是政府应当从总体上指挥、部署、规划、支持和协调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人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政府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部门依法监管
部门依法监管的涵义是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包括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
2.3 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全面负责的涵义是指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做好各项消防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单位全面负责”,就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4 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积极参与的涵义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消防工作中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在充分发挥专门消防机构主导作用,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消防工作的同时,在防火和火灾扑救中注意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
3 贯彻消防法工作原则的措施
3.1 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到实际
3.1.1 侧重火灾预防工作
火灾具有破坏性极大、灭火困难以及救火的经济和人力成本极高几大特点。正是基于这些特点,消防工作更多的应当侧重于预防,做到防患于未然。以火灾的发生时间为标准,可以将消防工作分为两部分,火灾预防工作和火灾救援工作。以时间发生前后为顺序,首先谈谈火灾预防工作。为了减少火灾危害,更好的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火灾的预防工作一定要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关于火灾的预防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建立完善的火灾预防管理体制。一个工作的实施首先要有配套的体制去保证它的运行和发挥作用。体制本身是科学、完善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在这一个完善的体制之下,它的执行者们才能严格遵守该体制的规定和纪律,进而使體制有效的发挥其作用——防止、减少火灾发生和危害。
第二,火灾预防管理相对人对于火灾预防管理工作的配合。火灾预防工作并不单纯是消防机关、消防单位单方面的工作,它需要消防管理相对人具有火灾预防的意识和观念,这样才能积极的配合火灾预防主管机关的工作。尤其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当中,消防管理相对人如果不能够严格的遵守消防法规,最后的工程很有可能存在极大的防火安全隐患。这对以后该建筑物的使用是存在严重影响的,很可能使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难以预计的损害。
第三,加强消防普法工作。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的完善只是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前提,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人这一主体。各责任主体自觉履行消防法所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有赖于其法律素质的提高。因此,加强消防普法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质和消防安全素质,使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落实消防安全,也才能使消防法所确定的工作原则得以贯彻。消防普法工作的实施,离不开下列主体消防宣传教育职责的发挥: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法律意识。
(2)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法的宣传教育。
(4)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法律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5)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法的宣传教育。
(6)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法的宣传教育。
(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法的宣传教育。
3.1.2 防消结合
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的前提下,消防机关应当做好火灾救援工作。新消防法在第三次草案审议稿中提出“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另外,在修改草案中还提出了应加快火灾应对措施的实施等;在《消防法》三十二条中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險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从这一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在火灾发生之后,从火灾发生单位、消防队到现场的和看到火灾发生的任何一名公民都有职责或义务去采取一些应急措施去面对火灾,以保障火灾救援工作的尽快进行,使得消防机关能够尽快地完成灭火和救援工作,最低限度的减少火灾的人身、财产损失。
3.2 完善和实施由政府领导,各方面全面合作、协调完成消防工作的机制
3.2.1 政府领导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律明确规定政府是消防工作的领导机关。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严格的履行这一领导职责。关于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消防法》还作了细化: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将政府的领导职责逐级落实到各级政府,使得各级政府在消防领导工作中能够更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
3.2.2 部门依法监督
关于各部门的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消防法》第四条作了细化: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将消防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相应的职责逐级落实到各级别的部门,使得他们在消防领导工作中能够更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
3.2.3 单位全面负责
为了使得消防工作能更顺利地进行,并且为了消防预防工作和灭火救援工作都得到更好的落实,各具体消防工作相对人,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要成为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单位在消防工作当中由于对于具体的火灾原因、火场的地理环境、火场的消防设施等情况要更为熟悉,所以他们一定要参与到消防工作当中。《消防法》第四条就有类似的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3.2.4 社会广泛支持
《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3 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具体制度的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对于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履行消防法所规定的职责提供有力的保障。消防工作是一項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采取如下措施:
3.3.1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各单位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细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3.3.2 确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评价制度
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内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评价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社会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3.4 从技术到体制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笔者认为,消防工作的网络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个消防机关内部体制的消防工作网络,另一个就是依据消防机关外的其他社会主体消防工作当中的作用组成的消防工作网络。如前所述,我国现在消防工作主要是依据行政区域划分进行划区管理,但是,在火灾报警中可能会存在“跨区”报警的情况,这个时候,就要求消防工作机关体系内部进行联系和协调,这就要求消防机构内部有一个能够快速传递火灾信息,能够及时应对紧急火灾、火灾中的意外情况的消防力量,这些对于消防工作机关的信息传递以及其他工作体制方面都有一个极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笔者多次强调消防工作需要多方面合作、协调这一特性。所以,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工作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履行发挥法律、法规规定的他们在消防工作当中的职责,发挥他们的作用,使得我国的消防工作网络能够不断进步和完善。
4 结束语
消防法工作原则坚持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同时给社会消防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给执法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新消防法的工作原则成为消防法中的亮点。实际消防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为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工作,促进社会平安和谐,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法制建设、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和改善民生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黄太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 许安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与操作指南[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3] 黄太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 陈伟明,谢模乾,滕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M],人民出版社,2009.
[5] 吴上进.浅议新消防法与公众参与原则[J].黑河学刊,2009.
[关键词]消防法;工作原则;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5-0315-02
1 引言
消防法是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加强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的有力的法律武器。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修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確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新的工作原则是根据我国消防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完善了消防体制,提高了消防工作的效率,也为消防工作指引了方向。
2 消防法工作原则的含义
2.1 政府统一领导
政府统一领导的涵义是政府应当从总体上指挥、部署、规划、支持和协调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人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政府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部门依法监管
部门依法监管的涵义是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包括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
2.3 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全面负责的涵义是指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做好各项消防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单位全面负责”,就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4 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积极参与的涵义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消防工作中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在充分发挥专门消防机构主导作用,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消防工作的同时,在防火和火灾扑救中注意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
3 贯彻消防法工作原则的措施
3.1 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到实际
3.1.1 侧重火灾预防工作
火灾具有破坏性极大、灭火困难以及救火的经济和人力成本极高几大特点。正是基于这些特点,消防工作更多的应当侧重于预防,做到防患于未然。以火灾的发生时间为标准,可以将消防工作分为两部分,火灾预防工作和火灾救援工作。以时间发生前后为顺序,首先谈谈火灾预防工作。为了减少火灾危害,更好的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火灾的预防工作一定要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关于火灾的预防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建立完善的火灾预防管理体制。一个工作的实施首先要有配套的体制去保证它的运行和发挥作用。体制本身是科学、完善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在这一个完善的体制之下,它的执行者们才能严格遵守该体制的规定和纪律,进而使體制有效的发挥其作用——防止、减少火灾发生和危害。
第二,火灾预防管理相对人对于火灾预防管理工作的配合。火灾预防工作并不单纯是消防机关、消防单位单方面的工作,它需要消防管理相对人具有火灾预防的意识和观念,这样才能积极的配合火灾预防主管机关的工作。尤其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当中,消防管理相对人如果不能够严格的遵守消防法规,最后的工程很有可能存在极大的防火安全隐患。这对以后该建筑物的使用是存在严重影响的,很可能使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难以预计的损害。
第三,加强消防普法工作。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的完善只是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前提,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人这一主体。各责任主体自觉履行消防法所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有赖于其法律素质的提高。因此,加强消防普法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质和消防安全素质,使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落实消防安全,也才能使消防法所确定的工作原则得以贯彻。消防普法工作的实施,离不开下列主体消防宣传教育职责的发挥: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法律意识。
(2)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法的宣传教育。
(4)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法律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5)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法的宣传教育。
(6)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法的宣传教育。
(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法的宣传教育。
3.1.2 防消结合
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的前提下,消防机关应当做好火灾救援工作。新消防法在第三次草案审议稿中提出“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另外,在修改草案中还提出了应加快火灾应对措施的实施等;在《消防法》三十二条中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險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从这一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在火灾发生之后,从火灾发生单位、消防队到现场的和看到火灾发生的任何一名公民都有职责或义务去采取一些应急措施去面对火灾,以保障火灾救援工作的尽快进行,使得消防机关能够尽快地完成灭火和救援工作,最低限度的减少火灾的人身、财产损失。
3.2 完善和实施由政府领导,各方面全面合作、协调完成消防工作的机制
3.2.1 政府领导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律明确规定政府是消防工作的领导机关。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严格的履行这一领导职责。关于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消防法》还作了细化: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将政府的领导职责逐级落实到各级政府,使得各级政府在消防领导工作中能够更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
3.2.2 部门依法监督
关于各部门的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消防法》第四条作了细化: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将消防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相应的职责逐级落实到各级别的部门,使得他们在消防领导工作中能够更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
3.2.3 单位全面负责
为了使得消防工作能更顺利地进行,并且为了消防预防工作和灭火救援工作都得到更好的落实,各具体消防工作相对人,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要成为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单位在消防工作当中由于对于具体的火灾原因、火场的地理环境、火场的消防设施等情况要更为熟悉,所以他们一定要参与到消防工作当中。《消防法》第四条就有类似的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3.2.4 社会广泛支持
《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3 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具体制度的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对于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履行消防法所规定的职责提供有力的保障。消防工作是一項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采取如下措施:
3.3.1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各单位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细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3.3.2 确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评价制度
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内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评价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社会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3.4 从技术到体制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笔者认为,消防工作的网络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个消防机关内部体制的消防工作网络,另一个就是依据消防机关外的其他社会主体消防工作当中的作用组成的消防工作网络。如前所述,我国现在消防工作主要是依据行政区域划分进行划区管理,但是,在火灾报警中可能会存在“跨区”报警的情况,这个时候,就要求消防工作机关体系内部进行联系和协调,这就要求消防机构内部有一个能够快速传递火灾信息,能够及时应对紧急火灾、火灾中的意外情况的消防力量,这些对于消防工作机关的信息传递以及其他工作体制方面都有一个极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笔者多次强调消防工作需要多方面合作、协调这一特性。所以,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工作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履行发挥法律、法规规定的他们在消防工作当中的职责,发挥他们的作用,使得我国的消防工作网络能够不断进步和完善。
4 结束语
消防法工作原则坚持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同时给社会消防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给执法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新消防法的工作原则成为消防法中的亮点。实际消防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为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工作,促进社会平安和谐,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法制建设、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和改善民生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黄太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 许安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与操作指南[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3] 黄太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 陈伟明,谢模乾,滕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M],人民出版社,2009.
[5] 吴上进.浅议新消防法与公众参与原则[J].黑河学刊,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