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xiaole63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互联网就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许多的负面问题: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电子商务方面的问题、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等,这些问题让人们不得不认真审视互联网的发展与当前的社会规则之间所产生的冲突。本文通过讨论网络环境下现行版权制度在保护数字作品方面的乏力之处,旨在探寻技术保护措施在保护数字作品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环境 数字作品 出版活动
  作者简介:于丹,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66-02
  一、数字作品的版权分析
  数字版权是版权进入数字化时代的丰富和扩充。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全社会数字化程度的提高,以数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越来越多,数字版权的概念也随之而来。数字版权即作者享有的以数字化方式保存、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作品被以二进制数字的形式固化在硬盘、光盘等载体上进行复制和传播。这种传播可以是通过光盘、硬盘的物理介质的转移,也可以是通过互联网络或无线互联网络来以信号的形式传播。要理解数字版权,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数字出版。数字出版即:用数字化(二进制)的技术手段从事的出版活动。豍对出版的整个环节进行操作都属于数字出版的范畴,包括原创作品的数字化、编辑加工的数字化、印刷复制的数字化、发行销售数字化和阅读消费数字化等。也即是说数字出版涉及版权、发行、支付平台和最后具体的服务模式,真正的数字出版是依托传统的资源,用数字化这样一个工具进行立体化传播的方式。简单的说,数字出版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数字内容的出版和发行,涉及三大组织:主管部门、内容提供商和内容销售商,但在实际情况中,它是一个包含了作者、出版社、数字内容加工平台、阅读器图书馆和网上书店、读者等六个环节的完整产业链。
  也可以说数字版权的产生源于规范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而带来的网络传播行为的需要。互联网环境具有数字化、开放性、虚拟性、技术性、全球性、非集中管理性等特点,在这种弥漫着自由气息的信息汪洋中,作品的复制之完美,传播之广泛,成本之低廉使版权人开始担忧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如何规范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保护版权人的权利,而不致使互联网成为“盗版天堂”,已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作为通过互联网或无线互联网传播的方式,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著作权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数字版权的一种,如果说数字版权是版权进入计算机时代的产物,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版权进入互联网时代的成果。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是数字版权在网络时代的表现形式之一。
  二、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措施
  数字化无论从实践还是政策的角度,都已经成为新闻出版、音像、动漫等产业的发展方向。同时也由于其是新兴产业,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凸显出版权保护问题。
  数字版权保护体系由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部分组成。
  (一)法律保护
  1.我国数字版权的法律现状。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引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分别规定表演者、录音录像制造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且,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七)项还增加了关于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规定。通过此次修订,权利人的版权保护制度得以延伸到网络空间。
  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保护、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免除等作了相关规定。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有助于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
  2007年,被誉为“互联网公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我国生效,使我国的数字化版权保护与世界接轨。同年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该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
  2.有关数字版权侵权的司法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数字版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而针对此种情况,司法机关不断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现已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配备、培养了一大批能够胜任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需要。
  3.行政执法方面的保护。数字版权产业涉及的范围较广,既有内容管理的新闻出版、文化、广电部门,也有网络管理的工信部门。几年来的“网络执法专项行动”实践证明,版权行政执法需要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诚然,在打击盗版,保护数字作品版权的过程中,以上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似乎是“治标不治本”。数字作品,是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各种作品,它不仅包括文字、美术、摄影、音响、动画、电影电视等传统作品的数字表达形式,还包括从其被创作之时就是用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多媒体作品等新型数字作品。豎除具有传统作品的特点以外,数字作品还具有以下特性:(1)数字作品是由0s和1s组成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2)数字作品的存储、使用须借助计算机来完成;(3)数字作品的表达形式极易转换,较传统的作品有高度的灵活性;(4)数字作品传播速度、普及程度较传统作品高。数字作品的以上特性导致数字作品的侵权极容易发生,且很隐蔽,权利人难以在事后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补救。我们不得不正视现实,仅仅依靠法律保护是很难充分保护数字作品版权人的利益的。
  笔者认为,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应更多地借助于技术措施,权利人通过技术手段将数字作品物权化,使数字作品不因为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变得无法控制。相对于法律保护,技术措施保护是数字作品权利人的一种自力救济措施,更能体现权利人的主动性,也符合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特点。
  (二)技术措施保护
  相对于传统的作品,数字作品因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不易受权利人控制。既然如此,是否有办法将数字作品转换成有体物而加以控制?答案是肯定的,技术保护措施则能满足这种要求。
  所谓技术措施,是指数字作品的权利人在其作品上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并对其像有体物一样加以控制。根据保护作用可将技术措施分为四类:
  1.接触控制的技术措施,该技术对数字作品的接触进行控制,该技术是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
  2.控制特定使用的技术措施,有别于接触控制,该技术对于数字作品的某些特定使用进行控制,如复制、下载等;
  3.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该技术可防止数字作品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任意篡改;
  4.跟踪记录接触或使用数字作品的技术措施,该技术可对数字作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数字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局限于以上四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新更完善的技术措施将不断涌现。本文的重点并不在于讨论各种各样的技术保护措施,而在于讨论技术保护措施给现行版权制度所带来的冲击。
  由于数字技术的特点使得数字作品的所有人有一定的能力通过技术将数字作品加以控制,这一过程使得数字作品这种无体物有转化为有体物的可能,或者按照某些学者的说法,有私有化的可能性。豏该事实的存在,使我们不得不考虑传统的版权理论是否还能适用于数字作品。技术措施的特点是:“要么全部控制,要么没有控制”。此特点给传统版权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传统版权制度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但如果权利人对其数字作品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以控制他人接触其作品,任何人想要使用其作品都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那么其他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则很难实现;
  2.传统版权制度规定了作品的有效期,一旦过了有效期,权利人的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但如果权利人对其作品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即使其作品已过有效期,该作品也不可能进入公共领域为他人所共享。
  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数字作品的技术保护不应受到传统版权制度的束缚,传统版权制度是以纸质作品为基础制定的,而数字作品的保护应该有新的理念:
  1.承认对数字作品所采取的私立救济。权利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将数字作品的客体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降低对国家强制力的依赖。这种私立救济不仅仅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
  2.技术保护措施对数字作品的保护期限可以不受版权制度中有关作品保护期限的限制。传统版权制度之所以规定作品有效期,是因为作者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对其作品的控制,使得具有公有物品特征的作品可以归到私人物品之类。作为利益上的交换,各国版权制度对作品都规定有效期。但数字作品的作者是通过技术措施才控制作品的,并未借助公权力,那么与国家机关进行利益交换的基础则不存在了,因此对此类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有限制;
  3.技术保护措施可以不受版权制度中有关合理使用的限制。笔者认为,合理使用也是作者依靠国家强制力保护作品的代价。如果权利人能够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实现对数字作品的控制,那么就不应该再承担传统版权制度对权利人所附加的义务。
  三、结语
  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使得权利人能够更有效地控制其数字作品的流通,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同时有人可能担心技术保护措施的过度使用会阻碍信息的流通以及知识的传播。笔者认为,市场的力量可以实现一种新的利益平衡机制,毕竟市场的需求是不可能因为技术保护措施的存在而被扼杀。
  在数字时代,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以纸质作品为基础制定的版权制度已不再适用,对于数字作品的保护我们需要新的保护制度。正如被誉为“信息时代思想家”的尼葛洛庞蒂教授所说:“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豐而通过技术措施使得数字作品呈现出有体物特征,正是我们需要积极探索的保护制度。
  注释:
  豍郝振省.2005-2006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7.5.
  豎应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电子知识产权.1996(2).
  豏Stefan Bechtold.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in the United Statesand Europe.AmericanJournalof Comparative Law,Spring,2004,52Am.J.Comp.L. 323.
  豐[美]尼葛洛庞蒂著.胡泳,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
其他文献
提要:从本质上看,我国传统刑事司法是报应性司法模式,是以犯罪人为中心的,漠视了被害人的权利救济,不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而恢复性司法模式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就是对被害人的尊重和保护。应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  关键词:被害人 权利救济 恢复性司法  作者简介:张永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
摘要有限政府理论源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经过洛克、孟德斯鸠、潘恩,以及布坎南等思想家的发展与完善及现实社会实践的不断推动,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政府理论。但是,有限政府理论在理论建构和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局限,有效政府是当前中国政府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有限政府 政府改革 有效政府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63-03    有限政府是指在权力、
摘要年龄的认定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临界年龄难以查实的复杂情况。通过对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难题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可以通过严密审查方法、扩展查证途径来保证年龄认定准确无误。  关键词未成年人年龄查证  作者简介:王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摘 要 狱内侦查是预防狱内在押罪犯又犯罪和快速侦破狱内案件,维护监狱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快狱内侦查立法,建立和完善狱内侦查机构、编制、目标、模式等内容,提高狱内侦查超前预防,快速反应能力,及时破案,维护监管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机构编制 狱内侦查工作 立法建设  作者简介:陶新胜,法律硕士,江南大学兼职教授,江苏省无锡监狱狱内侦查支队支队长。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本文从“设计”引题,引出“教学设计”,并从两个方面谈了对教学设计的认识:一是教学设计的概念;二是如何进行教学设计。强调教学不仅仅需要设计,更需要合理有效的设计方案。  关键词教学 设计 计划 教案 讲稿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39-01    设计在我们周围是个非常普遍的事情,小学学写作文,需要设计思路,长大后,我们要学会设计自
摘 要 普法工作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社会责任,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基础性工作。我国自1986年开始实施“一五”普法规划以来,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公民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水平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宗教、民族习惯、地缘、教育水平、信息闭塞等因素的制约,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普法现状仍不容乐观。本文以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普
摘要近年,国家和武警部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人民武装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认为俄罗斯《军人地位法》是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借鉴其先进经验可以促使我国保障人民武警合法权益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人民武装警察 权益保障 俄罗斯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87-01    一、维护人民武装警察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我
摘要:通过介绍关于证据定义的几种国内外较有影响力的学说并对这几种学说中出现的弊端和问题进行论述,本文对关于如何完善证据的定义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证据定义 说明 证明  作者简介:王燕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97-01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证据同诉讼任务的落实有着密
摘要:认识存在误区、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有效的手段是信息社会下检务公开的系统内部瓶颈。营造检务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全力打造易于公开的信息平台;突出检务公开重点,抓好以点带面工作;主动利用网络优越性,增强社会舆论引导性,是检察机关基于开放、透明、信息化社会的背景,在检务公开方面的积极作为路径。  关键词:信息化社会 检务公开 社会舆论  作者简介:戴岩,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员反贪局检察官。  中图分类
摘 要 随着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日益感觉到在日常生活中个人秘密不断受到其他权利的侵扰,社会主体也越来越重视自身的隐私问题,隐私权也成为重要的人权之一。但目前在我国,隐私权在侦查程序中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确认,完善我国侦查措施中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隐私权 侦查程序 比例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