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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因其外部性的存在而使其在供给与使用过程中出现各种困境与纠纷,而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是司法。我国目前公共产品纠纷的司法解决方法主要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些传统诉讼模式局限性的存在,不能克服公共产品外部性带来的困境。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在解决公共产品的外部性问题上存在着天然的理论和制度契合,这为公共产品的司法救济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