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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出台的《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公约》,既使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内容上实现扩展,又为以往缺乏体系、充满交叉的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体系提供了新的统合机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本文通过对比分析相关国际法规范文件归纳出界定'强迫失踪行为'的四个关键要素。在回顾强迫失踪问题发展进程后提出检视现存保护体系的运行困境:《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公约》正式生效的进程迟滞;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不平衡发展;具有法定普遍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作用甚微。这些问题不仅是有关强迫失踪规制体系需要面对的,也是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