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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股权纠纷案件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最高法院终审的"绿谷案"确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外资股权的确认和变更审批为实质性审批,对于实质性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权力,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作出民事判决予以变更。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在涉外股权争议中的各自职能作出了科学划分,提出了当事人对此类纠纷的救济途径。本文对这一过程进行了梳理、分析和评论,并对在执行中尚未解决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