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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人保护制度的框架虽已基本确立,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相当低,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是证人作证率低的重要原因。其不足主要体现在:应当采取保护的案件、保护对象范围、保护内容过窄,保护义务机关分工不明,保护措施少;同时在证人作证补偿方面也存在不足。建议:将职务犯罪与部分走私犯罪纳入应当保护的案件范围;注重对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证人财产、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增加保护措施;确立完整的保护程序;在公安机关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证人的保护工作;细化补助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