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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在调节新疆婚姻规范方面,虽然规定禁止汉、蒙、维等之间互相通婚,但却认可了"回疆"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并赋予其法律效力。民国政府建立后,加快了对现代婚姻的立法,客观上促进了新疆婚俗的改良,集中体现在对婚龄的限制方面。清至民国,新疆婚姻立法的重大变迁,以及对"回疆"百姓婚姻的影响,客观上反应了时代的进步性与区域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