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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时段、法律法规依据、预审原则、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申请的审查依据、需要提交的预审材料、审查主要内容及用地预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8个方面详细介绍了用地预审的政策和要求,为建设项目的土地预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政策支撑。
关键词:建设项目 用地 预审
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时段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用地预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 号令)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第十五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 号)通知指出: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强化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前置把关要求。
6.《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 号)通知规定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一)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 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7)《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指出: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建设项目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
三、用地预审原则
《建設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 号令)第三条的规定: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四、用地预审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五、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建设依据
1.经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2.发展改革等行业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
六、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七条的规定,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七、用地预审审查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用地规模尽量控制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范围之内,对于确需超越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必须出具项目的说明文件。
2.优化项目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和基本农田。
3.对于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切实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补充工作,保证补充耕地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按照国土资源部听证的要求,做好土地规划方案的听证工作。
4.按照《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对于占用的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
5.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关键词:建设项目 用地 预审
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时段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用地预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 号令)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第十五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 号)通知指出: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强化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前置把关要求。
6.《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 号)通知规定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一)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 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7)《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指出: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建设项目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
三、用地预审原则
《建設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 号令)第三条的规定: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四、用地预审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五、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建设依据
1.经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2.发展改革等行业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
六、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七条的规定,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七、用地预审审查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用地规模尽量控制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范围之内,对于确需超越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必须出具项目的说明文件。
2.优化项目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和基本农田。
3.对于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切实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补充工作,保证补充耕地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按照国土资源部听证的要求,做好土地规划方案的听证工作。
4.按照《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对于占用的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
5.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