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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中国贫富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容易使民众产生逆反思想,随之产生对社会公正性的质疑。因此,为了尽可能消除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分配领域建立起与市场经济配套的税收调节体制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法国征收的巨富税为切入点,分析中国税制结构的问题,力求通过税收杠杆来缩小贫富差距。
关键词:巨富税 贫富差距 社会公平 税制结构
当前,中国贫富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容易使民众产生逆反思想,随之产生对社会公正性的质疑。因此,为了尽可能消除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分配领域建立起与市场经济配套的税收调节体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巨富税促进法国的社会公平
福布斯于2009年4月公布的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大陆排名全球第二税负痛苦地,排名第一的则是法国。法国的税负占GDP的比重为43%左右,税负占薪水的比重为70%多,法国的税收由三个部门收取,这三个部门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机构。中央政府收取大部分的税收。社会保障机构也收取大量税收,以维持失业保险基金、退休补充基金、福利基金、自由职业基金、农业基金等。法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中国相比普遍偏高,此外还征收如社会保障税、物业税、遗产税等中国尚未开征的税种。其中,巨富税就是一个极具法国特色的税种。在法国,如果个人年度可征税资产总额超过76万欧元,就要缴纳巨富税,其税率从0.55%-1.8%不等。巨富税也称社会团结财富税,顾名思义,就是为了社会团结而征的税,其收入全部用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政府通过巨富税对高收入人群课税,从而达到削富济贫的目的。巨富税在法国算不上是一个具有重要收入意义的税种,占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例不算大,但是对民心影响极大,它是一种财产税,直接对个人或家庭征收,属于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百姓普遍认为巨富税是政府为民众做的最大实事,政府通过征收巨富税向社会宣示了要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政治意愿。当然高税负与高社会保障、高福利是互相联系的。除了有较为公平的税收制度外,法国还有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开支约占GDP的30%,涉及到生老病死、失业、教育、退休、住房等各个方面,为公民提供均等化社会福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巨富税在中国税制结构下,该征?不该征?
学术界有很多呼声建议中国开征巨富税,许多网民、舆论一听说巨富税是对富人征税的税种,纷纷响应跟进。但是一个国家要开征新的税种,必须从多方面分析考虑,不能盲目的随行就市。巨富税在促进法国社会公平方面的效果是毋庸置疑的,但随着经济发展,缴纳巨富税的纳税人越来越多,同时出现了一些偏离预期的现象。一些巨富为避税而放弃法国国籍移居国外,国家资金大量外流,造成不小的税收流失;巨富的出走也使税负逐渐落在“中富”头上,征收范围扩大,这与巨富税仅向极少部分人征收的初衷有所背离。在中国,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样化,真正需要缴纳高赋税的富人,往往具备更加强烈的避税欲望和更加丰富的避税手段,这些富人可以利用手中的资源,采取各种技巧来逃税。所以,开征巨富税导致的结果是否会像个人所得税一样,难以达到促进公平的最终目标?这种“削富济贫”的社会价值取向,是否会使人心、舆论走极端?让中国走上划分阶级的老路?巨富税到底该不该征?鉴于此,还需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来分析。
三、中国的贫富差距与基尼系数
法国税负高,但是以高社会保障和高福利为基础的,2008年法国的基尼系数为0.327,表明贫富差距处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65。国际经验表明,当基尼系数超过0.4时,国家往往会开始出现社会紧张局面,显然0.65已突破了合理的限度。著名学者樊纲曾指出:“中国的个人收入拉开差距在我们的这个发展与改革阶段也是不可避免的,收入差距拉大这一趋势将会持续很长时间,至少在将来5-10年内不会逆转”,的确,中国在前30年的发展中经济总量得到了充分提高,但贫富差距不仅超过国际警戒线,且在逐年上升中,上升速度之快,令人担忧。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8到2008年的0.65,30年间翻了两番,收入最高的20%群体的收入,是收入最低的20%群体的收入的33倍。中国在以“效率优先”为导向发展经济的同时,却似乎忽视了“兼顾公平”。中国社会对贫富差距的心态已经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任,从长远来看,还会影响到政府的号召力,甚至社会和谐。因此,如何扭转贫富差距继续拉大的局面,缩小贫富差距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税收的主要功能就在于调节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初次分配中出现的矛盾,平衡二次分配,其是一种有效的财政手段。而为确保税收有效的调节收入差距,完善的税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目前贫富差距日益悬殊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经验,对中国税制结构的自我完善、利用税收缩小贫富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四、从贫富差距看中国税制结构
30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总量大幅提升,但两级分化却更为严重,税收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有力杠杆,作为基础的税制结构存在许多有待优化之处。发达国家之所以有坚实的财政实力为高社会保障和高福利做后盾,与其完善的税制结构是密不可分的。从这一方面来看,还需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一)税制结构不够完善,调节作用有待加强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和总体结构,是国家根据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在特定税收制度下,由税类、税种、税制要素和征收管理层次所组成的,分别主次,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整体系统。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税制结构、税种设置和各税种的税基、税率调整来实现的。不同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以及收入公平的实现有很大差异。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在向“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的方向改革,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比重较大,所得税比重较小。主体税种结构失衡,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缺乏必要的内在协调,在取得收入方面,所得税收入过低,与其主体税种流转税地位不相称,缺乏税种间的相互补充机制。且流转税可转嫁,税负越易转嫁,国家向其征税以调节收入的目的越难达到,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就越大。
(二)所得税制度设计不规范与强化财产税的必要
所得税和财产税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发挥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2008年3月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由1600元提升至2000元,但实际受益的人数比预期要少。2008年中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约为2400元/月,高于这一工资水平的人群约占城镇职工的2/3,这意味着60%以上的城镇职工无法从提高的免征额中受益。而个人所得税在某些情况下是累退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课征制,对劳务报酬、工资收入等劳动所得的最高累进税率达到45%,而像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只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质,且形成对劳动所得征税高,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在某种程度鼓励人们投机,而不是劳动致富的思想。财产税和所得税一样都属于直接税,不易转嫁。这个税种在削弱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应该比所得税更有力。财产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财产税,对防止财富过度集中、缓和分配不公、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最有帮助。法国的巨富税也是财产税的一种,法国人收入差距不大,法国贫富悬殊现象也不严重,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法国的带有“削富济贫”倾向的“巨富税”税收政策。目前中国开征的财产税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已开征的税种主要是针对企业征收的,像法国这样专门针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尚未开征。
(三)加大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间接税,税负容易转嫁,但消费税有引导消费的作用,因此其能加大税收在二次分配中的比重,是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有专家说,通过扩大消费税范围,提高消费税税率,“对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所导致的社会心态进行引导”,或者“让广大的、普通商品的消费者产生一种心理平衡的感觉”。因此,消费税在对富人的财富进行二次分配的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稳定民心的作用。2009年6月,税务总局对烟酒产品消费税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虽说直接原因是国家实行增值税转型后财政收支面临的压力,但是客观上是向富人征税,消费税上调后厂商为确保利润势必会上调烟酒的价格,而富人对烟酒的价格没有工薪阶层对烟酒的价格那么敏感,烟酒价格一旦涨高,一部分工薪阶层会把消费水平转向更低一级的消费档次。对烟酒消费税的调整是对富人的财富进行二次税收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综上所述,中国开征巨富税的各方面条件并不成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庞凤喜指出:“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其在结构上的突出特点就是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相对缺失”,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现阶段我们应在明确税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的前提下,根据中国现实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人文环境和技术条件等,把优化税制结构,加强财税政策的整合能力放在首位,规范所得税制度,强化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岳树民,李建清.优化税制结构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陈永良.外国税制[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3、高培勇.打造调节贫富差距的税制体系[J].经济,2006(11).
4、国家税务总局课题组.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优化国家中长期税制结构[J].财政研究,2009(5).
关键词:巨富税 贫富差距 社会公平 税制结构
当前,中国贫富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容易使民众产生逆反思想,随之产生对社会公正性的质疑。因此,为了尽可能消除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分配领域建立起与市场经济配套的税收调节体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巨富税促进法国的社会公平
福布斯于2009年4月公布的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大陆排名全球第二税负痛苦地,排名第一的则是法国。法国的税负占GDP的比重为43%左右,税负占薪水的比重为70%多,法国的税收由三个部门收取,这三个部门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机构。中央政府收取大部分的税收。社会保障机构也收取大量税收,以维持失业保险基金、退休补充基金、福利基金、自由职业基金、农业基金等。法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中国相比普遍偏高,此外还征收如社会保障税、物业税、遗产税等中国尚未开征的税种。其中,巨富税就是一个极具法国特色的税种。在法国,如果个人年度可征税资产总额超过76万欧元,就要缴纳巨富税,其税率从0.55%-1.8%不等。巨富税也称社会团结财富税,顾名思义,就是为了社会团结而征的税,其收入全部用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政府通过巨富税对高收入人群课税,从而达到削富济贫的目的。巨富税在法国算不上是一个具有重要收入意义的税种,占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例不算大,但是对民心影响极大,它是一种财产税,直接对个人或家庭征收,属于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百姓普遍认为巨富税是政府为民众做的最大实事,政府通过征收巨富税向社会宣示了要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政治意愿。当然高税负与高社会保障、高福利是互相联系的。除了有较为公平的税收制度外,法国还有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开支约占GDP的30%,涉及到生老病死、失业、教育、退休、住房等各个方面,为公民提供均等化社会福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巨富税在中国税制结构下,该征?不该征?
学术界有很多呼声建议中国开征巨富税,许多网民、舆论一听说巨富税是对富人征税的税种,纷纷响应跟进。但是一个国家要开征新的税种,必须从多方面分析考虑,不能盲目的随行就市。巨富税在促进法国社会公平方面的效果是毋庸置疑的,但随着经济发展,缴纳巨富税的纳税人越来越多,同时出现了一些偏离预期的现象。一些巨富为避税而放弃法国国籍移居国外,国家资金大量外流,造成不小的税收流失;巨富的出走也使税负逐渐落在“中富”头上,征收范围扩大,这与巨富税仅向极少部分人征收的初衷有所背离。在中国,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样化,真正需要缴纳高赋税的富人,往往具备更加强烈的避税欲望和更加丰富的避税手段,这些富人可以利用手中的资源,采取各种技巧来逃税。所以,开征巨富税导致的结果是否会像个人所得税一样,难以达到促进公平的最终目标?这种“削富济贫”的社会价值取向,是否会使人心、舆论走极端?让中国走上划分阶级的老路?巨富税到底该不该征?鉴于此,还需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来分析。
三、中国的贫富差距与基尼系数
法国税负高,但是以高社会保障和高福利为基础的,2008年法国的基尼系数为0.327,表明贫富差距处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65。国际经验表明,当基尼系数超过0.4时,国家往往会开始出现社会紧张局面,显然0.65已突破了合理的限度。著名学者樊纲曾指出:“中国的个人收入拉开差距在我们的这个发展与改革阶段也是不可避免的,收入差距拉大这一趋势将会持续很长时间,至少在将来5-10年内不会逆转”,的确,中国在前30年的发展中经济总量得到了充分提高,但贫富差距不仅超过国际警戒线,且在逐年上升中,上升速度之快,令人担忧。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8到2008年的0.65,30年间翻了两番,收入最高的20%群体的收入,是收入最低的20%群体的收入的33倍。中国在以“效率优先”为导向发展经济的同时,却似乎忽视了“兼顾公平”。中国社会对贫富差距的心态已经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任,从长远来看,还会影响到政府的号召力,甚至社会和谐。因此,如何扭转贫富差距继续拉大的局面,缩小贫富差距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税收的主要功能就在于调节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初次分配中出现的矛盾,平衡二次分配,其是一种有效的财政手段。而为确保税收有效的调节收入差距,完善的税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目前贫富差距日益悬殊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经验,对中国税制结构的自我完善、利用税收缩小贫富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四、从贫富差距看中国税制结构
30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总量大幅提升,但两级分化却更为严重,税收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有力杠杆,作为基础的税制结构存在许多有待优化之处。发达国家之所以有坚实的财政实力为高社会保障和高福利做后盾,与其完善的税制结构是密不可分的。从这一方面来看,还需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一)税制结构不够完善,调节作用有待加强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和总体结构,是国家根据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在特定税收制度下,由税类、税种、税制要素和征收管理层次所组成的,分别主次,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整体系统。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税制结构、税种设置和各税种的税基、税率调整来实现的。不同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以及收入公平的实现有很大差异。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在向“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的方向改革,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比重较大,所得税比重较小。主体税种结构失衡,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缺乏必要的内在协调,在取得收入方面,所得税收入过低,与其主体税种流转税地位不相称,缺乏税种间的相互补充机制。且流转税可转嫁,税负越易转嫁,国家向其征税以调节收入的目的越难达到,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就越大。
(二)所得税制度设计不规范与强化财产税的必要
所得税和财产税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发挥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2008年3月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由1600元提升至2000元,但实际受益的人数比预期要少。2008年中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约为2400元/月,高于这一工资水平的人群约占城镇职工的2/3,这意味着60%以上的城镇职工无法从提高的免征额中受益。而个人所得税在某些情况下是累退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课征制,对劳务报酬、工资收入等劳动所得的最高累进税率达到45%,而像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只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质,且形成对劳动所得征税高,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在某种程度鼓励人们投机,而不是劳动致富的思想。财产税和所得税一样都属于直接税,不易转嫁。这个税种在削弱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应该比所得税更有力。财产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财产税,对防止财富过度集中、缓和分配不公、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最有帮助。法国的巨富税也是财产税的一种,法国人收入差距不大,法国贫富悬殊现象也不严重,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法国的带有“削富济贫”倾向的“巨富税”税收政策。目前中国开征的财产税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已开征的税种主要是针对企业征收的,像法国这样专门针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尚未开征。
(三)加大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间接税,税负容易转嫁,但消费税有引导消费的作用,因此其能加大税收在二次分配中的比重,是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有专家说,通过扩大消费税范围,提高消费税税率,“对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所导致的社会心态进行引导”,或者“让广大的、普通商品的消费者产生一种心理平衡的感觉”。因此,消费税在对富人的财富进行二次分配的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稳定民心的作用。2009年6月,税务总局对烟酒产品消费税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虽说直接原因是国家实行增值税转型后财政收支面临的压力,但是客观上是向富人征税,消费税上调后厂商为确保利润势必会上调烟酒的价格,而富人对烟酒的价格没有工薪阶层对烟酒的价格那么敏感,烟酒价格一旦涨高,一部分工薪阶层会把消费水平转向更低一级的消费档次。对烟酒消费税的调整是对富人的财富进行二次税收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综上所述,中国开征巨富税的各方面条件并不成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庞凤喜指出:“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其在结构上的突出特点就是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相对缺失”,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现阶段我们应在明确税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的前提下,根据中国现实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人文环境和技术条件等,把优化税制结构,加强财税政策的整合能力放在首位,规范所得税制度,强化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岳树民,李建清.优化税制结构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陈永良.外国税制[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3、高培勇.打造调节贫富差距的税制体系[J].经济,2006(11).
4、国家税务总局课题组.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优化国家中长期税制结构[J].财政研究,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