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在当今,专利权共有情况越来越普遍,为此对专利权共有的研究就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法律针对专利权共有的规定和研究比较少,鉴于此,本文针对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专利权共有人对内对外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完善专利权共有制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专利权 共有 权利 义务
作者简介:陈冬梅,优艺亚太(北京)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47-02
当今很多的技术研发都离不开以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形式加强研发实力。在单位内部,也有着职工与本单位约定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由职工与单位共有的情况,在商界中也存在着不同专利权人相互共有对方专利权情况。从而专利权共有关系非常普遍,成为推动科技发展、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方式之一。对专利权共有的研究就具有较重要意义。本文从专利权共有概念、特征及专利权共有关系内容出发,浅谈专利权共有制度,同时对我国《专利法》提出完善建议。
一、专利权共有的概念、特征
(一)专利权共有的概念
专利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共同享有专利权的法律关系。专利权共有主体称为专利权共有人,其客体为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共有的特征
专利权共有除具有知識产权的一般特征之外,其与专利权主体单一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征:
1.专利权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客体指向同一发明创造,具有不可分性。
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4.需要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
5.共有人受限制地行使处分权。
(三)专利权共有关系大致分为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原始共有和继受共有、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等。
二、专利权共有关系的内容
(一)专利权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1.确认共有人主体资格及共有份额的权利。因专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专利权共有人有请求确认其专利权共有人主体资格、共有份额的权利。
2.基于共有人之间约定取得利益的权利,以及向违反约定的其他共有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在共有人之间对收益的分配等有约定的,应按照该约定分享收益。部分共有人违反该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权共有人对实施专利技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允许任何一方共有人单独实施该专利。
4.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权共有人不但有权自已实施专利技术,还有权许可他人实施。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在共有关系内部按照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共有关系内部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且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为此,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共有人没约定时,任何一方共有人无须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就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对于部分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无论何种专利权共有关系,部分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必将对于其他专利权共有人造成影响,包括增加竞争者,加剧瓜分市场份额的竞争趋势,但最重要的是有可能会因为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而影响到整个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产品声誉和口碑,例如被许可人有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行为,造成专利产品性能降低、达不到应有的功能、寿命明显缩短等问题,从而造成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整体评价降低,用户对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功能、性能、价值产生质疑和失去信认等恶劣影响,从而影响到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不但损害了合法经营的专利共有人的利益,更是对专利技术本身价值的毁损。这也是专利权共有与专利权主体单一在行使过程中的重要区别表现之一。对于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共有人的权利,我国专利法未进行规定。
因此基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在《专利法》中加入规定: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如果被许可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损害专利产品的市场声誉的,其他共有人除有权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被许可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外,还有权要求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中止或终止许可实施合同。被许可人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损害专利产品市场声誉的,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应当立即中止或终止许可实施合同且无须向被许可人因中止或终止许可实施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许可实施合同中止后,被许可人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并且赔偿全部专利权共有人为此遭受的损失后,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可以恢复被许可人在原许可实施合同剩余有效期限内继续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许可实施合同不因中止而顺延期限,且在剩余合同有效期限内被许可人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全体共有人对其的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与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应当连带对给其他专利权共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被许可人与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恶意串通从而造成可能或者已经损害专利产品市场声誉的。
(2)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明知被许可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怠于要求其纠正,从而造成可能或者已经损害专利产品市场声誉的。
(3)被许可人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损害专利产品市场声誉,但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未及时中止、终止许可实施合同。 (4)在未全部满足恢复被许可人继续实施专利的条件下,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恢复被许可人继续实施专利的。
(5)被许可人和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有对其他专利权共有人共同侵权的其他行为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按份共有关系中,按份共有人以转让、赠与等形式处分共有份额。处分共有份额只能在自己应有的份额限度内处分,不能处分其他共有人的份额。
在共有人之间处分份额时,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加入共有关系,所以只须通知其他共有人,无须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且其他共有人也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部分共有人将其份额处分给共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利。对于是否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国专利法规定是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笔者认为共有人通过处分共有份额获得经济及其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当事人实现经济利益以及研发积极性,所以原则上不应过多限制转移共有份额。但同时应考虑第三人的加入对其他共有人会造成不利影响。为此,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此时应征得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同时,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受让权时也应有合理的理由和确实证据证明:受让人曾在一定期限内(例如可设定为前2至3年内)曾有过明知是以次充好或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的产品而经营的行为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其他情形的,在此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权不同意转让。这样可以避免因受让人较低的商业信誉而对专利产品可能造成降低整体市场声誉的情况,也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激励经营者提高自身诚信度和商誉。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应给予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例如2个月,以便其收集证据。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应允许共有人查询受让人的行政和刑事的处罚记录及相应的案卷资料。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在办理转让共有份额的变更登记时,应通知全体共有人陈述意见,共有人有上述合理理由不同意转让共有份额并提交相关证据的,或主张优先受让权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决定不予转让,相应的转让合同不生效。否则应视为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讓。
6.共同共有关系中,转让、赠与等形式处分共同共有身份。共同共有可依法律规定而形成,也会依当事人约定而形成。对于法律规定形成的共同共有,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可转移共同共有身份。
但是依约定形成的共同共有,除有相反约定外,应允许当事人处分其共同共有身份。但是应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亦享有优先受让权利。
7.全体共有人共同转让专利权。
8.将专利权设定质押。
9.优先受让权。
10.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请求司法、行政部门救济的权利。
11.声明放弃专利权。部分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视为放弃共有份额或共有身份,应由其他共有人享有其放弃的权利份额。全体共有人共同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则专利技术进入公有技术领域。但放弃专利权应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保护已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权利。
12.提出无效宣告的权利。
(二)专利权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1.守约义务及不侵犯其他共有人权利的义务。各共有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共有人之间的合法有效的约定,在约定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可超越约定的范围行使权利,且各个共有人负有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义务。
2.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在共有关系的内部,对相关费用承担的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等额分担。但对外,每个共有人均有义务负担全部费用(如年费等)。
3.专利权转让合同中承担侵权赔偿义务。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4.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防御义务。当专利权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时,专利权共有人应积极应对,这是专利权人的权利,同时在专利权已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下也是专利权人的义务。
总之,我国法律需要进一步合理地构建专利权共有法律制度,规定好专利权共有关系中对内的以及对外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定分止争和促进科研开发的前提。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利明.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5]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6]杨立新.共有权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7]陈明添.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温旭、王立华.共有知识产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9]胡佐超.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
关键词 专利权 共有 权利 义务
作者简介:陈冬梅,优艺亚太(北京)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47-02
当今很多的技术研发都离不开以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形式加强研发实力。在单位内部,也有着职工与本单位约定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由职工与单位共有的情况,在商界中也存在着不同专利权人相互共有对方专利权情况。从而专利权共有关系非常普遍,成为推动科技发展、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方式之一。对专利权共有的研究就具有较重要意义。本文从专利权共有概念、特征及专利权共有关系内容出发,浅谈专利权共有制度,同时对我国《专利法》提出完善建议。
一、专利权共有的概念、特征
(一)专利权共有的概念
专利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共同享有专利权的法律关系。专利权共有主体称为专利权共有人,其客体为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共有的特征
专利权共有除具有知識产权的一般特征之外,其与专利权主体单一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征:
1.专利权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客体指向同一发明创造,具有不可分性。
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4.需要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
5.共有人受限制地行使处分权。
(三)专利权共有关系大致分为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原始共有和继受共有、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等。
二、专利权共有关系的内容
(一)专利权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1.确认共有人主体资格及共有份额的权利。因专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专利权共有人有请求确认其专利权共有人主体资格、共有份额的权利。
2.基于共有人之间约定取得利益的权利,以及向违反约定的其他共有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在共有人之间对收益的分配等有约定的,应按照该约定分享收益。部分共有人违反该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权共有人对实施专利技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允许任何一方共有人单独实施该专利。
4.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权共有人不但有权自已实施专利技术,还有权许可他人实施。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在共有关系内部按照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共有关系内部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且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为此,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共有人没约定时,任何一方共有人无须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就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对于部分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无论何种专利权共有关系,部分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必将对于其他专利权共有人造成影响,包括增加竞争者,加剧瓜分市场份额的竞争趋势,但最重要的是有可能会因为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而影响到整个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产品声誉和口碑,例如被许可人有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行为,造成专利产品性能降低、达不到应有的功能、寿命明显缩短等问题,从而造成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整体评价降低,用户对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功能、性能、价值产生质疑和失去信认等恶劣影响,从而影响到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不但损害了合法经营的专利共有人的利益,更是对专利技术本身价值的毁损。这也是专利权共有与专利权主体单一在行使过程中的重要区别表现之一。对于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共有人的权利,我国专利法未进行规定。
因此基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在《专利法》中加入规定: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如果被许可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损害专利产品的市场声誉的,其他共有人除有权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被许可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外,还有权要求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中止或终止许可实施合同。被许可人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损害专利产品市场声誉的,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应当立即中止或终止许可实施合同且无须向被许可人因中止或终止许可实施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许可实施合同中止后,被许可人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并且赔偿全部专利权共有人为此遭受的损失后,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可以恢复被许可人在原许可实施合同剩余有效期限内继续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许可实施合同不因中止而顺延期限,且在剩余合同有效期限内被许可人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全体共有人对其的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与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应当连带对给其他专利权共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被许可人与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恶意串通从而造成可能或者已经损害专利产品市场声誉的。
(2)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明知被许可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怠于要求其纠正,从而造成可能或者已经损害专利产品市场声誉的。
(3)被许可人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损害专利产品市场声誉,但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未及时中止、终止许可实施合同。 (4)在未全部满足恢复被许可人继续实施专利的条件下,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恢复被许可人继续实施专利的。
(5)被许可人和许可其实施的共有人有对其他专利权共有人共同侵权的其他行为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按份共有关系中,按份共有人以转让、赠与等形式处分共有份额。处分共有份额只能在自己应有的份额限度内处分,不能处分其他共有人的份额。
在共有人之间处分份额时,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加入共有关系,所以只须通知其他共有人,无须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且其他共有人也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部分共有人将其份额处分给共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利。对于是否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国专利法规定是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笔者认为共有人通过处分共有份额获得经济及其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当事人实现经济利益以及研发积极性,所以原则上不应过多限制转移共有份额。但同时应考虑第三人的加入对其他共有人会造成不利影响。为此,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此时应征得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同时,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受让权时也应有合理的理由和确实证据证明:受让人曾在一定期限内(例如可设定为前2至3年内)曾有过明知是以次充好或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的产品而经营的行为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其他情形的,在此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权不同意转让。这样可以避免因受让人较低的商业信誉而对专利产品可能造成降低整体市场声誉的情况,也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激励经营者提高自身诚信度和商誉。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应给予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例如2个月,以便其收集证据。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应允许共有人查询受让人的行政和刑事的处罚记录及相应的案卷资料。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在办理转让共有份额的变更登记时,应通知全体共有人陈述意见,共有人有上述合理理由不同意转让共有份额并提交相关证据的,或主张优先受让权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决定不予转让,相应的转让合同不生效。否则应视为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讓。
6.共同共有关系中,转让、赠与等形式处分共同共有身份。共同共有可依法律规定而形成,也会依当事人约定而形成。对于法律规定形成的共同共有,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可转移共同共有身份。
但是依约定形成的共同共有,除有相反约定外,应允许当事人处分其共同共有身份。但是应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亦享有优先受让权利。
7.全体共有人共同转让专利权。
8.将专利权设定质押。
9.优先受让权。
10.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请求司法、行政部门救济的权利。
11.声明放弃专利权。部分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视为放弃共有份额或共有身份,应由其他共有人享有其放弃的权利份额。全体共有人共同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则专利技术进入公有技术领域。但放弃专利权应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保护已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权利。
12.提出无效宣告的权利。
(二)专利权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1.守约义务及不侵犯其他共有人权利的义务。各共有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共有人之间的合法有效的约定,在约定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可超越约定的范围行使权利,且各个共有人负有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义务。
2.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在共有关系的内部,对相关费用承担的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等额分担。但对外,每个共有人均有义务负担全部费用(如年费等)。
3.专利权转让合同中承担侵权赔偿义务。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4.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防御义务。当专利权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时,专利权共有人应积极应对,这是专利权人的权利,同时在专利权已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下也是专利权人的义务。
总之,我国法律需要进一步合理地构建专利权共有法律制度,规定好专利权共有关系中对内的以及对外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定分止争和促进科研开发的前提。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利明.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5]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6]杨立新.共有权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7]陈明添.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温旭、王立华.共有知识产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9]胡佐超.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