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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来处罚金额陡然提高,2016年“创纪录”
上市公司违规成本过低,加大对上市公司处罚力度一直是不少市场人士的呼吁。近年来,这个呼吁正在不断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响应和落实。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对这707家违规公司的1264起案件、罚款金额和代表性案件按年度进行了统计:1994年至2017年4月底,证券监管部门共处理违规案件1139起,处罚金额13.0881亿元;其他监管部门共处理违规案件125起,处罚金额13.5839亿元。可以看到两者处理案件起数差别很大,但处罚金额接近,共处罚金额26.672亿元。
在处罚类型方面,证监会主要是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和公开通报批评,地方证监局主要是行政监管,如出具警示函,上交所和深交所主要是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其他监管部门主要是行政处罚,基本以罚款为主。
今年3月20日,证监会曾对鲜言开出34.7亿元的“史上最大罚单”,而梳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开出的罚单金额发现, 光大证券 “8·16乌龙指案”和恒生电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也曾让两家公司分别领到“天价罚单”。
光大证券“8·16乌龙指案”,指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權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其中沪指1分钟涨幅超5%,59只权重股瞬间涨停。
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并于2013年8月31日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等。
2013年11月14日,证监会向光大证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光大证券 ETF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13070806.63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 元。”而这一罚没金额也创下上市公司被罚没金额之最。
由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计算,光大证券因此次乌龙指事件被罚款4.36亿元。《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阅光大证券2013年度报告,该公司在营业外支出列出罚款一项4.36亿元,原因记为“8·16导致的非经常性损失”。
恒生电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主要涉及恒生电子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恒生网络”)销售的HOMS系统,该系统可使投资者不履行实名开户程序即可进行证券交易,其于2015年9月2日被证监会以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立案调查;9月8日,证监会向恒生网络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决定“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132852384.06元,并处以398557152.18元罚款”。
不过,在时隔一年之后发布的最终决定中的处罚金额有一定幅度减少。2016年12月13日,证监会正式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 109866872.67 元,并处以 329600618.01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证监会指定账号。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阅恒生电子2016年度报告,在重大风险提示中披露了罚没款交付情况,“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恒生网络已支付上述罚款 20500000.00元,尚未支付罚款余额418967490.68元。恒生网络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余额为-415690077.38元,恒生网络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虽然罚款金额从3.98亿元减少到3.29亿元,但仍然基本把恒生网络罚得“资不抵债”了。接入HOMS系统的相关4家券商也都被重罚,海通证券被罚8596万元,华泰证券被罚5471万元,广发证券被罚2042万元,方正证券被罚1573万元。
在市场人士皮海洲看来,随着这种“天价罚单”的频频开出,其对市场的威慑力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是对付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最有效的办法,“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罚,不仅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中国股市的发展负责,同时也是对违法违规者负责。”
不过,有着多年证券维权经验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更看重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当前的证券法对违规行为缺乏统一的处罚逻辑,为何有的违规行为可以按照交易金额处罚,如对违规举牌后继续交易的;而有些非常恶劣的甚至涉嫌犯罪的违规,如一些上市公司动不动虚增几个亿,这么恶劣却只处罚60万甚至四五十万了结?”在许峰律师看来,此次证券法修订应考虑统一的处罚逻辑,在《证券法》二审稿中修改完善相关条款,净化资本市场秩序,这比区别不同的对象而采取不同的处罚逻辑更重要。
按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處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被不少市场人士吐槽威慑力不够的“痛点”。
许峰因此建议,虚增收入或虚增利润等虚假陈述恶劣违规行为完全可以参照交易金额处罚的条款来设置,没有金额的违规,可以设置一个固定数字,“如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不涉及具体金额的,那就罚款2000万;虚增营业收入2000万,就罚款2000万,虚增资产2000万,就罚款2000万,虚增净利润2000万,就罚款2000万。”
上市公司违规成本过低,加大对上市公司处罚力度一直是不少市场人士的呼吁。近年来,这个呼吁正在不断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响应和落实。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对这707家违规公司的1264起案件、罚款金额和代表性案件按年度进行了统计:1994年至2017年4月底,证券监管部门共处理违规案件1139起,处罚金额13.0881亿元;其他监管部门共处理违规案件125起,处罚金额13.5839亿元。可以看到两者处理案件起数差别很大,但处罚金额接近,共处罚金额26.672亿元。
在处罚类型方面,证监会主要是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和公开通报批评,地方证监局主要是行政监管,如出具警示函,上交所和深交所主要是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其他监管部门主要是行政处罚,基本以罚款为主。
今年3月20日,证监会曾对鲜言开出34.7亿元的“史上最大罚单”,而梳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开出的罚单金额发现, 光大证券 “8·16乌龙指案”和恒生电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也曾让两家公司分别领到“天价罚单”。
光大证券“8·16乌龙指案”,指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權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其中沪指1分钟涨幅超5%,59只权重股瞬间涨停。
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并于2013年8月31日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等。
2013年11月14日,证监会向光大证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光大证券 ETF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13070806.63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 元。”而这一罚没金额也创下上市公司被罚没金额之最。
由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计算,光大证券因此次乌龙指事件被罚款4.36亿元。《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阅光大证券2013年度报告,该公司在营业外支出列出罚款一项4.36亿元,原因记为“8·16导致的非经常性损失”。
恒生电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主要涉及恒生电子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恒生网络”)销售的HOMS系统,该系统可使投资者不履行实名开户程序即可进行证券交易,其于2015年9月2日被证监会以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立案调查;9月8日,证监会向恒生网络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决定“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132852384.06元,并处以398557152.18元罚款”。
不过,在时隔一年之后发布的最终决定中的处罚金额有一定幅度减少。2016年12月13日,证监会正式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 109866872.67 元,并处以 329600618.01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证监会指定账号。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阅恒生电子2016年度报告,在重大风险提示中披露了罚没款交付情况,“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恒生网络已支付上述罚款 20500000.00元,尚未支付罚款余额418967490.68元。恒生网络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余额为-415690077.38元,恒生网络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虽然罚款金额从3.98亿元减少到3.29亿元,但仍然基本把恒生网络罚得“资不抵债”了。接入HOMS系统的相关4家券商也都被重罚,海通证券被罚8596万元,华泰证券被罚5471万元,广发证券被罚2042万元,方正证券被罚1573万元。
在市场人士皮海洲看来,随着这种“天价罚单”的频频开出,其对市场的威慑力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是对付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最有效的办法,“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罚,不仅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中国股市的发展负责,同时也是对违法违规者负责。”
不过,有着多年证券维权经验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更看重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当前的证券法对违规行为缺乏统一的处罚逻辑,为何有的违规行为可以按照交易金额处罚,如对违规举牌后继续交易的;而有些非常恶劣的甚至涉嫌犯罪的违规,如一些上市公司动不动虚增几个亿,这么恶劣却只处罚60万甚至四五十万了结?”在许峰律师看来,此次证券法修订应考虑统一的处罚逻辑,在《证券法》二审稿中修改完善相关条款,净化资本市场秩序,这比区别不同的对象而采取不同的处罚逻辑更重要。
按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處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被不少市场人士吐槽威慑力不够的“痛点”。
许峰因此建议,虚增收入或虚增利润等虚假陈述恶劣违规行为完全可以参照交易金额处罚的条款来设置,没有金额的违规,可以设置一个固定数字,“如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不涉及具体金额的,那就罚款2000万;虚增营业收入2000万,就罚款2000万,虚增资产2000万,就罚款2000万,虚增净利润2000万,就罚款2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