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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了两类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但对于发生的相关税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不够详细,债务重组准则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无论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还是债务重组,因取得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应计入到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成本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除外),因减少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均应调整资产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