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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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随即也就会聘用越来越多的员工。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连接链条,在未正式聘用之前,根据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继续,才能决定劳动者是否正式纳入用人单位。而由于某些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想在试用期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就需要一定的方式方法。本文从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法切入,分析了相关案例,并提出了一些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和方法。
  【关键词】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方法
  0 引言
  公司和用人单位的繁荣和壮大与我国经济水平的前进发展是息息相关的,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挑选适合本公司发展的有用人才,而在试用期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则成为了一大难题,在用人单位拥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时,就可以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方法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定义
  在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是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心甘情愿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正式将劳动者纳入公司之前,先有一段时间的考察期限,并且在这段期限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继续是较为容易的,这段期限就是试用期。用人单位设立试用期,不仅是对劳动者工作能力的考察,也是为了公司更好地发展前途,为公司增添更多有用的人才,从而逐渐提升我国的经济水平。因此,各个用人单位设立试用期是十分必要的。
  2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2.1 用人单位应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的限定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一是认定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将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的限定,并将规范准确的录用条件公示于众。录用条件应具体,准确地描述出公司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比如具有工作能力,这句话太为宽泛,并不能准确地界定劳动者是否有工作能力。应该严谨地规定出如何是具有工作能力,比如获得过什么样的证书,在原来的公司工作经历是怎样的,是否需要出示原来公司的工作证明等等。若录用条件不规范,很有可能被劳动者钻了空子,受损的就是用人单位的利益了。因此,用人单位为了公司更好地发展,必须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的限定。
  2.2 有充分理由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某些行为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并且得到法律的认可,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下分析一个案例:
  某保险公司招聘保险销售经理,公司开出的录用条件是:28周岁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至少5年以上产品销售经验。在层层面试之后,赵某被保险公司录用,保险公司与赵某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要经过5个月的试用期。可是在试用期的第四个月,保险公司以赵某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为由,意图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对此决策,赵某向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提出了申诉,劳动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与核实,认定保险公司为过错方,要求恢复保险公司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公司提出上诉,被驳回。
  从以上案例分析,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是,公司没有认清什么是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而是以赵某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为理由就意图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是指在单位在招聘时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婚姻状况、性别、执业证书和工作经历等的限制条件,而赵某在保险公司招聘时已经通过了保险公司的录用条件,没有完成销售任务最多算是工作能力不够,不能算是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因此保险公司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观之,若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例如年龄作假,学历作假,身体状况不符合特殊工作岗位要求等等。
  2.3 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之前进行考核
  案例分析:某建筑厂要招聘一批建筑策划师,而前来应聘的张某表现出极好的口才和设计天赋,建筑厂的对文凭的招聘条件是必须是本科一批院校以及以上学历,由于张某忘记带自己的毕业证书,招聘管理人员则通知张某第二天携带毕业证书前来。第二天,张某果真带来了某知名大学的毕业证书,于是建筑厂与张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可临近试用期结束,张某的上级越来越发现张某对专业知识并不是很了解,一些简单的任务也会做错,于是开始怀疑张某文凭的真假。因此,建筑厂对张某的学历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证明,张某的文凭是作假的,招聘当天的表现也是背诵了一些口头知识有备而来的。建筑厂向人力资源部门作了汇报,经过人力资源部门的核实,建筑厂的认定真实有效。可是此时3个月的试用期已过,建筑厂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欲将张某辞退的行为受到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拒绝。
  由案例得知,每个用人单位对于新应聘进来还在试用期的员工都要进行一定的考核,来验证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当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劳动者不符合本公司的录用条件后,要向有关劳动管理部门上报结果,经劳动管理部门核实确认之后,才可以下达最后的命令,从而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这些认定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劳动管理部门的核实更为精确和缓慢,因此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有效合理地确定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可是某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考核劳动者,这样等最终结果下来的时候早已过了劳动者的试用期,即便劳动者真的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依据劳动法中的这一条规定来辞退员工了,延误了考核时间,是对公司和员工的双重损害,即使员工被纳入公司,也不会发挥较好的工作能力。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之前进行考核,从而根据考核结果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用人单位多加重视,为了公司更好地发展和利润的提高,应注意多项问题,才能有效地在试用期解除和某些不合格员工的劳动合同,从而为本公司的发展前途铺平了道路。
  【参考文献】
  [1]胡春娜.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方法[J].现代商贸工业.2013,(06):93-94.
  [2]郭文龙.劳动合同试用期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2,(04):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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