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目的 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主体在规范构造上的澄清,即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诉讼代理人三类基本主体的认定及其关系.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而且关于基本概念、具体类型和出庭人数等问题都需要精细分析.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分为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四种具体类型.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诉讼代理人的认定也十分必要,这两类主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搭配可以形成二元主体和三元主体两种模式.从该制度的主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目的 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主体在规范构造上的澄清,即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诉讼代理人三类基本主体的认定及其关系.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而且关于基本概念、具体类型和出庭人数等问题都需要精细分析.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分为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四种具体类型.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诉讼代理人的认定也十分必要,这两类主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搭配可以形成二元主体和三元主体两种模式.从该制度的主体构造来看,行政机关负责人是主导主体,相应的工作人员是起到衔接作用的参与主体,诉讼代理人是起到保障作用的参与主体.
其他文献
本文研究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最近对《1968年版权法》进行解释的方法,尤其是在这种解释中立法背景的角色和效用.毫无疑问,版权法很复杂.并且自1968年法令在澳大利亚生效以来,它的适用性和用语日益复杂.法律需要在瞬息万变的环境中运作,并且在该环境中存在许多利益分歧.同时,近年来,法庭对法律解释的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且重新关注了语境因素.尽管这项司法命令要求在解释法律时考虑语境,但其影响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有时会不明真相,而且缺乏法律背后原则的确定性.那么,法规的语境、目的 或对象可能
从法律方法的向度看,类案同判表征的是一种类比的运用.通常,待决案件要具有类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类案同判的司法裁判程序,应在二阶构造的法律论证框架内开展,形成形式类推与实质类推相贯通的裁判理路,由此生成合理正当的类推结论.在形式类推中,以演绎模式为架构,内置待决案件与类案的比较环节,融贯前后推论步骤,保证类推内部证成的逻辑一致性;在实质类推中,层层推进相似性判断,以案件事实要素间的对应为起点,经由关键性事实和争议焦点的比较,终结于规范背后支持性原则之间的权衡.在解决案件间的“相关相似性”时,利用胜出的原则确
随着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立法社会学应当成为立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在立场上,立法社会学以法社会学为理论底色,引入法社会学方法,同时致力于解释立法现象的规律,以中立观察者的身份切入、采取微观和宏观相结合的视角、不以主动提供立法建议为研究旨趣,并以立法决策论题作为核心关切.与现有其他立法学研究方法相比,立法社会学具有极为显著的优势:立法社会学将立法哲学研究拉回现实,展示了其现实关怀;立法社会学总结部门法立法的规律,使得部门立法研究得以升华;立法社会学在立法释义学基础之上超越了研究对象的局限,扩展了立法学的
文本主义作为制定法解释的重要方法,拥有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力.但是经过细致地分析与澄清可以发现,文本主义的核心主张充满着混乱,对其主张的辩护也并不适格.法律解释过程中,人们总是会问:哪种解释方法是正确的?要想回答这一问题,不可避免地要先解决更为根本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构成性目的 是什么?本文主张,法律解释本质上寻求的,是制定法和宪法条文对法律内容的贡献.据此要点,本文提出质疑,文本主义者、意图主义者及其他理论家基于民主、公平等的论证,是否能作为他们为法律解释方法辩护而提出的正确论证?哈特、拉兹等学者提出的法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法律解释旨在识别法律的意义,但何谓“意义”的意义并没有得到学人充分检讨.哲学中存在着两种典型的意义理论,即指称意义、意向意义.以此为基础,法律解释理论中分别存在着文本主义、意图主义法律解释理论.然而,由于两种法律解释理论内部各自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这要么由于意义类型本身的局限性,要么由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使得它们无法成为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一般法律解释理论不需要某种意义类型,因为意义是生成,而不是现成的.一般性的法律解释理论是逐案的,同时敏于法治价值与制度事实两方面.
在司法职业化改革背景下,常理的合理证成作用越发得到重视,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着多维度的重要功能.行政裁判中,常理在事实认定、行政行为合理性判断、法律解释和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均能发挥不同程度的作用.目前,法院援引常理在条件、标准和方法等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对此,我们需要明确常理的法律地位;以法教义学体系为基础,规范援引常理的条件;确定援引的具体标准;以推动模范行政为导向,指明常理援引方法.司法裁判合理规范地吸纳常理,有利于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推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为实现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助力.
国家与企业在合规治理中存在利益趋同.作为企业自我规制的制度化及其实践,以合规计划为中心的合规治理契合了国家对企业守法经营的期待;企业借助合规治理及时、准确识别风险,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管控,前瞻性地避免企业的刑事责任.行事合规前瞻性的风险预防功能与积极的一般预防的刑法观内在耦合,满足了风险社公众对安全的渴望与诉求,更是协商治理理论在现代刑事立法与司法领域的运用.有必要肯定合规计划的刑事法律意义,针对涉罪企业在现行法框架内积极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并辅之以检察建议书等配套机制敦促企业践行有效合规;在刑法教义学中
该文讨论了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理论中被忽视的部分,即他所谓的“后果推理”.对于麦考密克而言,后果推理不仅是英格兰和苏格兰法律推理中的一个普遍特征,而且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特征.麦考密克阐明了后果推理的价值,他认为后果推理有助于满足形式正义的前瞻性要求,即根据一个人在裁决未来的类似案件时采用的理由来裁决当前的案件.该文将后果推理置于麦考密克在《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1978年)中发展出的法律推理理论的整体图景中,并继续展现他在其后著作中有关后果推理观点的演变,这些在《修辞与法治》(2005)中达到顶峰.可以说,麦
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和价值表达,个人信息公平表现为社会个体在信息获取、分配及使用上的平等自由状态,以宪法中公民平等权和社会发展权为法益基础,是社会分配正义在信息领域的具体展现.因应智能科技的复杂特性和数字社会的社会结构及交往方式变革,当下个人主体间信息公平失衡急剧凸显,威胁到数字时代的公民基本人权,需要在技术化保障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法治化保障.现实中个人信息公平权益保障的着力点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在信息获取上,保证“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公平接入;二是在信息使用上,规制信息垄断实现主体间的信息平等控制.相比技术化保
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对拒绝履行隔离义务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探究,需要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与范围进行教义学分析.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中,应当以“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为依据,适度扩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入罪范围.在此罪与彼罪的界定中,通过对犯罪故意的内涵修正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认识”,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故意的基础上,运用“拒绝履行隔离义务的疑似患者是否经过医疗机构确诊”的判断标准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疑似患者拒绝履行隔离义务的行为不能以过失以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