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合同纠纷联合调解机制的建立,结合了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形成多元化调解的合力
“调节机制”的建立和备忘录的签署是在8 月5日于北京东城区法院完成的。
除了东城法院和市保险协会及合作双方的代表外,当天的签字仪式现场还看见北京市高院、中院、以及北京保监局等相关要员的身影。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jzgm/jzgm200809/jzgm20080925-1-l.jpg)
按照双方协议,今后凡涉及东城区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起诉前、受理后、审理中,都有法官和行业协会的调解员共同指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化解矛盾。
“保单调解”的司法效力
“保险合同纠纷联合调解机制的建立,无外乎结合了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形成多元化调解的合力。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行业自律以及提高审判水平。”签字仪式结束后,出席仪式的北京保监局官员面对媒体作出如此评价。
按照双方协议细化内容,自今年8 月5 日起,凡因保险合同纠纷到东城法院要求维权的当事人,都可以在立案庭免费领取5 本有助于诉讼的调解提示材料,而这些材料则涵盖了法院调解和行业调解的告知内容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常识和法律规定。
此外,对于调节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协议》中亦有所指:通过保险协会的调解流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只要持调解协议书到东城法院,法院就可以在7 日之内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使其产生强制执行力。其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针对那些事实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庭审程序中,承办法官还可以邀请保险协会的调解员、保险行业专家共同进行诉讼调解,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调解员的要求和资格,《协议》规定:只要持有保险行业协会颁发证件的调解员,可以对公开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表明身份后,入庭进行旁听。此举“一方面有助于庭审后调解员与法官交流调解经验,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引导消费者以正当、合法的方式维权。”东城区法院庭长李旭辉说。
不仅如此,李庭长还向记者表示,今后在案件起诉前、受理后、审理中,都有法官和行业协会的调解员指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提供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的调解服务或诉讼审理。
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当天的签字仪式上,东城法院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还就提高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加强行业管理和司法监督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
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会长王德地介绍,东城法院将定期向行业协会通报近期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特点、涉诉保险公司履行裁判的情况等,帮助行业协会加强对重点纠纷和涉诉公司的督促指导。
“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保险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在经营管理中存在改进之处的,将视情况以口头建议、法官建议或司法建议三种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建议并抄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将把建议内容融入到行业自律的制度和规范中,从而促进北京保险业健康发展。”王会长说。
就在协议生效后不久,业内普遍认为,联合调节机制介入保险合同纠纷是司法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一次全新的尝试和深入合作。这种合作的实际意义在于,有利于促使纠纷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化解矛盾。
但也有专家认为,就纠纷产生的本源而言,规范保险行业内部规范和强化承保人的法治意识才是降低“矛盾”激增的关键。
保险行业的矛盾与冲突
据一份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北京共有各种资质保险公司70 多家,保险经纪公司200 多家,而随着北京保险业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
据统计,2004 年至2007 年间,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投诉占到了投诉总量的近3 成。以地处首都核心商业区的东城区为例,区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以每年四成的速度激增。
对此,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雷认为,导致保险合同以及与保险合同相关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性。
刘云雷表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全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其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他指出,保险合同最主要法律特征是: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正因如此,商业保险与通过行政强行性手段推行的社会保险是有本质区别的。他认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作为现代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其互助性功能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风险起到了弥补和保障作用,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具有广泛的市场。
刘云雷分析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保险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投保人、保险人存在缺乏“最大诚信”的现象;二是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三是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四是保险人普遍对追偿权不重视。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个别的保险公司,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最缺乏的就是‘诚信’。”刘云雷说。
刘云雷表示,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但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地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则多表现在条款语言不通俗易懂,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有保险陷阱;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等方面。
刘云雷告诉记者, 国际保险理念是“核保从严,理赔从宽”,但我国目前不能做到这一点,主要是成本问题,对出险的少部分人和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总比对大部分人和保险事故调查要轻松得多。因此,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审核保险标的是否符合保险范围,只要签单,即认可保险标的符合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不能事后轻易拒赔。签订合同的严肃性、不轻易无效性应该得到重视和保障。
而对于刘云雷所持的“保险人普遍对追偿权不重视”的观点,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几乎没有保险人主动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普遍存在行使追偿权的意识淡薄等问题,因而,保险人也就没有设立相关的机构,也没有相应的制度。来重视和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合作机制的延伸探索
其实,这次东城区法院与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调节机制的建立并非“一日之功”。
东城区法院庭长李旭辉告诉记者,今年3 月,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了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与2006 年东城区人民法院实行的“双主动”审判模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目标不谋而合。从保险合同纠纷寻找切入点,司法调解与行业调解终于走到了一起。
有专家认为,这种调解机制是一剂良药,它通过保险行业监管和司法监督提高了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可认为,作为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的调解制度,它迎合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讲究和谐精神与协调一致。但她同时认为在行业协会主持下的调解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违背契约的一方不受制裁,遵守协议的一方得不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但联合调解机制的建立则综合了上述问题。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局长助理罗青也表示,这种方式结合了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各自领域的优势,有利于防止普通民事纠纷转化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东城法院院长秦秉瑞强调,这种调解机制一定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即使是调解员的邀请人选也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把握矛盾焦点和利益平衡点的同时,尽量和谐解决、减少对抗的同时,也要避免调解极端化,片面追求调解率。
目前,一些法律界专家也认为这种专业领域纠纷调解机制的创立,开创了解决纠纷的一种新方式,一旦成功,就可能会被推广到其他类型的纠纷中。诸如劳动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也可以被纳入司法协作调解机制建立的日程上来。
“调节机制”的建立和备忘录的签署是在8 月5日于北京东城区法院完成的。
除了东城法院和市保险协会及合作双方的代表外,当天的签字仪式现场还看见北京市高院、中院、以及北京保监局等相关要员的身影。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jzgm/jzgm200809/jzgm20080925-1-l.jpg)
按照双方协议,今后凡涉及东城区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起诉前、受理后、审理中,都有法官和行业协会的调解员共同指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化解矛盾。
“保单调解”的司法效力
“保险合同纠纷联合调解机制的建立,无外乎结合了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形成多元化调解的合力。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行业自律以及提高审判水平。”签字仪式结束后,出席仪式的北京保监局官员面对媒体作出如此评价。
按照双方协议细化内容,自今年8 月5 日起,凡因保险合同纠纷到东城法院要求维权的当事人,都可以在立案庭免费领取5 本有助于诉讼的调解提示材料,而这些材料则涵盖了法院调解和行业调解的告知内容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常识和法律规定。
此外,对于调节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协议》中亦有所指:通过保险协会的调解流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只要持调解协议书到东城法院,法院就可以在7 日之内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使其产生强制执行力。其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针对那些事实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庭审程序中,承办法官还可以邀请保险协会的调解员、保险行业专家共同进行诉讼调解,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调解员的要求和资格,《协议》规定:只要持有保险行业协会颁发证件的调解员,可以对公开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表明身份后,入庭进行旁听。此举“一方面有助于庭审后调解员与法官交流调解经验,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引导消费者以正当、合法的方式维权。”东城区法院庭长李旭辉说。
不仅如此,李庭长还向记者表示,今后在案件起诉前、受理后、审理中,都有法官和行业协会的调解员指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提供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的调解服务或诉讼审理。
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当天的签字仪式上,东城法院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还就提高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加强行业管理和司法监督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
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会长王德地介绍,东城法院将定期向行业协会通报近期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特点、涉诉保险公司履行裁判的情况等,帮助行业协会加强对重点纠纷和涉诉公司的督促指导。
“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保险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在经营管理中存在改进之处的,将视情况以口头建议、法官建议或司法建议三种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建议并抄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将把建议内容融入到行业自律的制度和规范中,从而促进北京保险业健康发展。”王会长说。
就在协议生效后不久,业内普遍认为,联合调节机制介入保险合同纠纷是司法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一次全新的尝试和深入合作。这种合作的实际意义在于,有利于促使纠纷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化解矛盾。
但也有专家认为,就纠纷产生的本源而言,规范保险行业内部规范和强化承保人的法治意识才是降低“矛盾”激增的关键。
保险行业的矛盾与冲突
据一份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北京共有各种资质保险公司70 多家,保险经纪公司200 多家,而随着北京保险业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
据统计,2004 年至2007 年间,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投诉占到了投诉总量的近3 成。以地处首都核心商业区的东城区为例,区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以每年四成的速度激增。
对此,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雷认为,导致保险合同以及与保险合同相关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性。
刘云雷表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全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其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他指出,保险合同最主要法律特征是: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正因如此,商业保险与通过行政强行性手段推行的社会保险是有本质区别的。他认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作为现代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其互助性功能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风险起到了弥补和保障作用,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具有广泛的市场。
刘云雷分析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保险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投保人、保险人存在缺乏“最大诚信”的现象;二是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三是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四是保险人普遍对追偿权不重视。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个别的保险公司,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最缺乏的就是‘诚信’。”刘云雷说。
刘云雷表示,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但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地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则多表现在条款语言不通俗易懂,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有保险陷阱;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等方面。
刘云雷告诉记者, 国际保险理念是“核保从严,理赔从宽”,但我国目前不能做到这一点,主要是成本问题,对出险的少部分人和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总比对大部分人和保险事故调查要轻松得多。因此,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审核保险标的是否符合保险范围,只要签单,即认可保险标的符合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不能事后轻易拒赔。签订合同的严肃性、不轻易无效性应该得到重视和保障。
而对于刘云雷所持的“保险人普遍对追偿权不重视”的观点,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几乎没有保险人主动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普遍存在行使追偿权的意识淡薄等问题,因而,保险人也就没有设立相关的机构,也没有相应的制度。来重视和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合作机制的延伸探索
其实,这次东城区法院与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调节机制的建立并非“一日之功”。
东城区法院庭长李旭辉告诉记者,今年3 月,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了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与2006 年东城区人民法院实行的“双主动”审判模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目标不谋而合。从保险合同纠纷寻找切入点,司法调解与行业调解终于走到了一起。
有专家认为,这种调解机制是一剂良药,它通过保险行业监管和司法监督提高了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可认为,作为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的调解制度,它迎合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讲究和谐精神与协调一致。但她同时认为在行业协会主持下的调解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违背契约的一方不受制裁,遵守协议的一方得不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但联合调解机制的建立则综合了上述问题。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局长助理罗青也表示,这种方式结合了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各自领域的优势,有利于防止普通民事纠纷转化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东城法院院长秦秉瑞强调,这种调解机制一定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即使是调解员的邀请人选也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把握矛盾焦点和利益平衡点的同时,尽量和谐解决、减少对抗的同时,也要避免调解极端化,片面追求调解率。
目前,一些法律界专家也认为这种专业领域纠纷调解机制的创立,开创了解决纠纷的一种新方式,一旦成功,就可能会被推广到其他类型的纠纷中。诸如劳动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也可以被纳入司法协作调解机制建立的日程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