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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与本村第五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领取了土地经营许可证。1999年,我与外村青年结婚,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因此,我在男方那边未分得"责任田"。可村民小组以我出嫁为由,收回了我承包的土地;每个村民应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未分给我。请问村民小组有权收回我承包的土地和应分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吗? 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