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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举办基建项目,不在行政事业单位账目内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本身无基建类核算科目)。需要单设银行基建账户、另设基建账簿、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在通过财政拨款举办基建项目时不经过单位账目而直接进入银行基建账户;在通过自有资金安排基建项目时,必须先将款项从单位账户转到银行基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