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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评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乡镇卫生院常用药价格及可负担性的影响。方法:利用药品中位价格比评价药品价格水平,以普通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的日收入作为购买力划分标准,评价药品可负担性。结果: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药品中位价格比由5.091降到了3.689;普通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一个疗程的药品花费分别由3.350天和12.152天日收入降到了2.016天和7.310天日收入。结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药品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下降,常用药的可负担性有所改善,但与国际标准相比,仍存在改善空间。